作者 teresa (子君) 看板 CYCU 標題 一些小提醒 時間 Fri Jun 16 11:17:49 2000 ─────────────────────────────────────── 網路上 常常可以看到一些連線版 或者是某些文章 被網友們轉貼至他站 但是 當您轉貼的時候 是否有尊重原著作人的同意呢? 雖說現今的網路流通資訊的速度很快 很方便 轉個post好像也沒什麼 只是 不論是您轉貼也好 或是download or upload or print 出來也罷 這些動作 都是所謂的重製(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的著作財產權人的權利) 或者也可以說 構成了散佈(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的規定) ~~~~~不論有償或無償 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 著作,依照著作權法第十條的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而最重要的 是它要具有原創性(也就是說不是抄襲,不是模仿他人著作) 這樣一來,就成了著作權法下所保護的類型之一(屬於語文著作) 而, 當著作權人將其文章發表於網路時,雖然可以推定她有默視授權之意思, 也就是將其著作公開發表,有一定程度的默許利用, 只是,可以利用的程度到底在那裡? 雖然公開發表,但是這樣的行為卻不代表他人可以不斷地為重製行為, 也就是說他不是無限制地...... 所以,當您看到他人的好文章,或者是欣賞的作品, 請尊重著作權人的智慧財產權!! 因此,想要轉貼或者是下載或列印,當您在作這些動作之前, 請先詢問一下原作者同不同意您這樣做! 若同意,那麼您是受到授權的,就可以將著作作重製的行為 但是 這還要符合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要合理使用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 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以供開發表之著作) 只是,當您轉到自己的版上,或許是個人版,只有一些朋友可以看得見 然而當您未先徵得原著作人的同意,而自行為之,也不能主張合理使用 因為,這樣構成了我之前所說的~散佈~的行為 大概,看到這裡,您會覺得,沒啥了不起,一點點簡單的動作,誰管啊? 但是,著作權法的規定,除了權利的保護以外,還有民事責任的救濟, 以及刑事責任(就是所謂的罰則) 我大概說一下:權利人,在權利受到侵害的時候,可以請求防止或排除侵害人之行為! 無論著作人生存或者是死亡,其權利主張,都可能由他自己,或者是遺囑指定之人, 或是與著作權人相關的親屬,來主張民事的部份! 民事規定(規定在第八十四條以下至第九十條之二) 而刑事方面,規定在第九十條到第一百零三條 舉個例子:第九十條是跟我們較相關的重製他人著作的處罰!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請想想看,一個小小的動作,就可能觸犯民法跟刑事法規,好玩嗎? 這只是一些提醒,當您在動您的滑鼠,點選列印或者複製文章的時候, 請您先三思而後行......大家彼此尊重一下吧! 子君 這篇文章還不是很詳細 請多見諒回到上一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