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anaanKao (Canaan) 看板: CHU_FHL 標題: 中華大學信望愛團契組織章程 時間: Tue Jun 9 23:36:11 1998 中華大學信望愛團契組織章程 一、總則 第一條:本社定名為『中華大學信望愛團契』(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本社宗旨在以客觀的態度研討聖經,闡揚聖經真義,使更多人明白 聖經的教導,陶冶個人性情,發揮人性的光明面,彼此相愛,效法 耶穌基督博愛世人的榜樣,全人關懷。 第三條:本社社址位於中華工學院校區。 二、組織 第四條:本社由社員大會(以下簡稱大會)、同工會、監事會及主席組成。 三、大會 第五條:社員:凡本校同學贊成本設宗旨,對聖經研討有興趣、以及信仰純 正的基督徒,皆可申請加入本社,由同工會及監事會審查後,得登 記為本社社員。 第六條: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大會有通過章程修改議案之權利。 四、同工會 第七條:同工會由各主要同工組成。同工會、主席及指導老師共同負責計畫 本社年度活動表。 第八條:同工會於第一學期結束前三十天,由社員中選出下任主席,下任主 席應於兩週內提出新任同工名單,完成交接。 五、監事會 第九條:監事會由前任同工、主席及指導老師所組成,前任主席為監事會主 席。 第十條:監事會對現任主席、同工負有監督、糾正及經驗傳遞之責任,並參 與討論有關章程修改事宜。 第十一條:前任主席不克擔任監事會主席時,得由監事中遴選一人擔任之。 六、主席 第十二條:主席任期一年,得連任一次,由監事會、同工會提名、社員大會 同意。 第十三條:主席對內負責一切事務,主席得由社員中遴選一人擔任副主席, 協助主席處理一切事務。副主席向主席負責。 第十四條:主席職責:(一)選任各級同工。主持社員大會及同工會議。 (二)督促協調各部門工作之進行及配合。 (三)報告社團重大事務。 (二)處理各種突發事件。 第十五條:行政總負責:處理各類行政事宜,並設司庫及文書。 第十六條:福音總負責一名。 第十七條:小組總負責一名。同工職權細則由同工會討論決議之。當同工缺 額達三分之一以上時,得組織執行同工群,暫代原組織架構執行 章程規定,權責相當於同工會。 七、會議 第十八條:由主席負責每學期至少舉行社員大會一次。必要時得經由同工會 決議要求主席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第十九條:大會需半數以上社員出席,才能開會。大會決議需出席社員半數 以上同意,方能通過。 第二十條:同工會由主席召開,討論社務及各項活動。 第二十一條:同工會、監事會和主席負責審核討論有關章程修改議案。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由監事會主席視需要不定期召開,以行使監事職權。 第二十三條:指導老師僅提供意見、經驗,對同工會決議事項有輔佐之義務 但由同工會做最後之決定。 八、經費 第二十四條:本社不收社員會費,接受學校補助及自由奉獻。 第二十五條:經費收支情形,由行政總負責定期公佈。 九、負責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經發起人同意,呈報學校核准後,開始實施。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之修改提案,需經三分之一社員連署附議,先送同工會 議審核再送大會討論,經三分之二社員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經輔導老師同意呈報學校核准後實施。 -- ※ Origin: 信望愛(fhl.ee.nctu.edu.tw) ◆ From: canaan.dorm.chu.edu.tw 7;30m※ 歡迎來看我們精心製作的1m心靈小憩 WWW 站4m[http://life.fhl.net]7;40m0m回到上一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