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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anaanKao (Canaan) 看板: CHU_FHL
標題: 中華大學信望愛團契組織章程
時間: Tue Jun  9 23:36:11 1998

中華大學信望愛團契組織章程
一、總則
    第一條:本社定名為『中華大學信望愛團契』(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本社宗旨在以客觀的態度研討聖經,闡揚聖經真義,使更多人明白
            聖經的教導,陶冶個人性情,發揮人性的光明面,彼此相愛,效法
            耶穌基督博愛世人的榜樣,全人關懷。
    第三條:本社社址位於中華工學院校區。

二、組織
    第四條:本社由社員大會(以下簡稱大會)、同工會、監事會及主席組成。

三、大會
    第五條:社員:凡本校同學贊成本設宗旨,對聖經研討有興趣、以及信仰純
            正的基督徒,皆可申請加入本社,由同工會及監事會審查後,得登
            記為本社社員。
    第六條: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大會有通過章程修改議案之權利。

四、同工會
    第七條:同工會由各主要同工組成。同工會、主席及指導老師共同負責計畫
            本社年度活動表。
    第八條:同工會於第一學期結束前三十天,由社員中選出下任主席,下任主
            席應於兩週內提出新任同工名單,完成交接。

五、監事會
    第九條:監事會由前任同工、主席及指導老師所組成,前任主席為監事會主
            席。
    第十條:監事會對現任主席、同工負有監督、糾正及經驗傳遞之責任,並參
            與討論有關章程修改事宜。
    第十一條:前任主席不克擔任監事會主席時,得由監事中遴選一人擔任之。

六、主席
    第十二條:主席任期一年,得連任一次,由監事會、同工會提名、社員大會
              同意。
    第十三條:主席對內負責一切事務,主席得由社員中遴選一人擔任副主席,
              協助主席處理一切事務。副主席向主席負責。
    第十四條:主席職責:(一)選任各級同工。主持社員大會及同工會議。
                        (二)督促協調各部門工作之進行及配合。
                        (三)報告社團重大事務。
                        (二)處理各種突發事件。
    第十五條:行政總負責:處理各類行政事宜,並設司庫及文書。
    第十六條:福音總負責一名。
    第十七條:小組總負責一名。同工職權細則由同工會討論決議之。當同工缺
              額達三分之一以上時,得組織執行同工群,暫代原組織架構執行
              章程規定,權責相當於同工會。

七、會議
    第十八條:由主席負責每學期至少舉行社員大會一次。必要時得經由同工會
              決議要求主席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第十九條:大會需半數以上社員出席,才能開會。大會決議需出席社員半數
              以上同意,方能通過。
    第二十條:同工會由主席召開,討論社務及各項活動。
    第二十一條:同工會、監事會和主席負責審核討論有關章程修改議案。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由監事會主席視需要不定期召開,以行使監事職權。
    第二十三條:指導老師僅提供意見、經驗,對同工會決議事項有輔佐之義務
                但由同工會做最後之決定。

八、經費
    第二十四條:本社不收社員會費,接受學校補助及自由奉獻。
    第二十五條:經費收支情形,由行政總負責定期公佈。


九、負責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經發起人同意,呈報學校核准後,開始實施。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之修改提案,需經三分之一社員連署附議,先送同工會
                議審核再送大會討論,經三分之二社員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經輔導老師同意呈報學校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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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Origin: 信望愛(fhl.ee.nctu.edu.tw) ◆ From: canaan.dorm.ch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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