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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tjm.bbs@bbs.cis.nctu.edu.tw (Jer-Min Tsai), 信區: religion
標 題: 聖經查經資料─羅馬書(更新版)
發信站: 交大資科_BBS (Thu Dec 22 14:02:28 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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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這學期我到中華福音神學院上希臘文解經─羅馬書的課,是希臘文專家
「丁偉佑博士」開的,上到第八章,他就回美國了。我雖然盡力聽課,一面把所
得修改以前貼的羅馬書查經資料,但因為語文間的差異以及自己功力問題,仍有
許多不足與遺漏的。但自認收穫蠻多的,不敢藏私,特別把這整篇新版的羅馬書
查經資料post上來。相信自己大概要很久才有機會再研究羅馬書了,歡迎大家把
此篇抓回去增補資料,站在我的肩膀上繼續努力。本篇沒有版權問題,精華區中
所有的聖經解經資料也都沒有版權問題,歡迎公開使用、複製、修改、引用。
「●」記號是註解的意思
「◎」記號是我個人的感想(可以修改、可以不同意)
特別加以區分,為的是貫徹「尊重原意」的原則與理想。
(如要收入精華區,還請把以前的那一版殺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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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羅書信
零、背景:
一、作者:保羅
新約書信21封中有13封是他所寫。
(一)旅行傳道共寫『帖前後』、『加』、『林前後』、『羅』
(二)監獄中寫了『弗』、『西』、『門』、『腓』
(三)囚禁後亦寫『提前後』、『多』
二、時間:西元58年左右
保羅第三次旅行佈道中、羅馬皇帝尼祿在位的第四年。
三、地點:哥林多 該猶的家中
四、主題:因信稱義
五、主要架構:(一)第一章∼八章﹍﹍論到義的問題
(二)第九章∼十一章﹍﹍論到選民猶太人的問題
(三)第十二章∼十五章﹍﹍論到生活的實際問題
(四)第十六章﹍﹍推介非比及私人的請安
六、原文:希臘文
七、寫作目的:(一)傳道計畫:欲得到羅馬教會的合作與幫助,以作為他向西方
傳道的新根據地。
(二)福音中心:羅馬為當時世界中心,欲將羅馬教會作為普世福
音的基地、福音像猶太人及外邦人一同傳開。
(三)禱告的支持:
(四)預防的宗旨:
(五)神學的形成:
八、對象:羅馬教會的信徒
引言(一 1 - 17)
一、問安(1-7)
(一)表明自己身分(v1)
1.保羅:
(1)耶穌基督的僕人。
(2)奉召為使徒。
(3)特派傳神的福音。
●「保羅」字義是:「little」,「小」。
●「僕人」:在舊約是對神效忠的意思。
在希臘的思想中是表示「奴隸」的意思,就是像動物
一樣的服侍主人,沒有任何人權與報酬。
●奉「召」:見使徒行傳第九章,指有效的被呼召。
●使徒:受基督特別差遣的人
●福音:好消息。原意是指「得勝的好消息」,當時希臘羅馬世界
有些國王生日或王子誕生,也用此一字眼。
●特派:分別出來。
(二)對所奉召傳的「福音」簡介(v2-4)
1.神從前藉眾先知在聖經上所應許的。 v2
●聖經:指舊約
2.論到上帝的兒子耶穌基督─我們的主:
(1)按肉體說是大衛的後裔。 v3
(2)按聖靈說是上帝的兒子:這身份是用死裡復活的大能顯明的。v4
(三)對自己的職分再作說明(v5-6)
1.我們從他領受了恩典就是使徒的職分。
●恩典和使徒的職分應該是同一件事情。
●成為耶穌基督使徒的標準(使徒行傳一章21-22節):
(1)從耶穌傳道事工的開始就與主同行。
(2)耶穌復活的見證者。
(3)五旬節與使徒在一起。
保羅是一例外。
2.目的是在萬國中(外邦人中)叫人為他的名信服真道。 v5
3.你們這些蒙召屬基督的,也是屬於他們中間的一份子(外邦人)。v6
●「我們」:作者的複數,表示其權柄。不過古代的希臘文作品似乎
少有這樣的用法,所以也有可能是指著其他使徒說的。
●「為他的名」:為他的名的緣故、為榮耀他的名、為他的名可
以被認識。
●「信服真道」:由真道產生信服,「信」是「順服」的同位詞。
●「萬國」:所有外邦人中。
(四)祝福(v7)
●聖徒:『聖潔』。所有基督徒都是聖徒,在地位上被「分別
出來」歸給神。
●恩惠:指整個有關美、秩序的領域。神欲將這一切美好事物給人。
●平安:不是一種靜止狀態,而是指勞苦、衝突的結束。
◎此段問安是所有保羅書信中最長的,並富深刻的神學意義。
二、與羅馬人的弟兄關係(8-15)
(一)感恩(v8):因為收信者的信心傳遍天下。
(二)為他們禱告(v9-10)
1.保羅時常在禱告中提到羅馬教會的人。
2.常常懇求上帝,希望能在上帝的心意中去到羅馬教會中。
●「用心靈」:指「用我的靈」,全人
(三)欲到他們那裡(v11-16)
1.保羅想去羅馬教會的原因:
(1)要把一些屬靈的恩賜分給羅馬教會,使羅馬教會可以更被建立。
(2)彼此可以因彼此的信心受激勵。 v12
(3)希望在羅馬得些果子。 v13
2.保羅傳福音的心態:他認為無論是誰,他都欠他們福音的債,因此
他渴望傳福音給在羅馬的人。
●「切切的」:desire,非常熱切、非常渴望。
●「些恩賜」:「某恩賜」,保羅沒明確說是何恩賜,可能是他還
不知道他們需要何恩賜。
●「堅固」:原意指雙腳穩固的踏在馬蹬上而坐穩在馬上,這樣不管
馬如何跳躍都不能把人摔到地上,引申為堅定能力的意
思。
●「果子」:指使初信者或信徒靈命成長,或使人信耶穌。
●「情願」:切切願意(此字的語氣超過一般的願望程度)。
●「希利尼人、化外人」:指希臘人及非希臘人。
三、主題宣告(v16-17)
(一)保羅不以福音為恥的原因:
1.這福音是從上帝來的能力,要救一切相信的─先是猶太人,後是希
臘人。
2.因為從神來的義在福音上顯明出來,這義是本於信以致於信(from
faith to faith)─證據是:舊約哈巴谷書二章四節「義人必因信
得生」。
●「不以」福音為恥:強調語氣,表示自己絕不以福音為恥。
●「神的義」:指一種屬神的公義、從神來的義(from God)。
●「義」:與神有正確的關係
●「義」:此字是法庭用詞,得「義」的途徑有兩種:
一種是我主動的行義或避免犯罪,一種是我被「宣判為義」
,分別有兩個不同的「義」字,保羅通常是用後者。
●「本於信以致於信」:來自哈巴谷書,一種修辭學上用法,強調
『本於信』。
◎這福音表面上是軟弱愚昧的,事實上卻是神的大能。
唯一的方法「信」,才能使我們可以與神的關係和好。
壹、由於普世的罪,人就需要公義(一 18 -三 20)
一、外邦世界被定罪(一18-32)
(一)神對罪震怒的事實(v18)
神的憤怒顯現在不虔不義的人身上→行不義壓制真理的的人。
●「忿怒」:神本質上對惡的排斥,並有眾多、漲溢之意。
●「不虔」:對神沒有敬意(不把上帝當上帝看)。
●「不義」:文學上的用法,與「不虔」同指一件事。
●「抵擋」:壓制。
●「真理」:比較可能是指上帝顯明在人心中的律法。
(二)神震怒的理由(v19-23):宗教上的墮落
1.關於神的事是明明可知的→(1)原顯明在人中間 v19
(2)人藉所造之物可以瞭解
→所以人無可推諉。 v20
●第十九節前有一「因為」沒有翻譯出。
●「永能」:永遠的能力。
●「神性」:指「屬神的素質」。指神的本性與屬他的一切特徵。
●「在人心裡」:應譯為「在人中間」,神已經把自己客觀地顯明
於人中間、在人的周圍,他手所造的世界萬物,
都在訴說他的榮耀。
2.人知道神卻不把神當神敬拜→思念變為虛妄、無知的心就昏暗了。v21
→自稱為聰明反成為愚拙→將上帝不朽壞的榮耀換成偶像(必朽壞的
樣式)。v22-23
●「虛妄」:原意是空虛,指虛幻的推理。
●「無知」:不能把所知道的事綜合在一起,不能理出一個頭緒。
●「昏暗了」:黑暗就開始沈入他們的心。
● 「成了愚拙」:原文表示開始發生愚拙。
◎人知道上帝,卻故意不把上帝當上帝,他們的思想和推理就變成虛幻
(因為他們否定了造物者,萬物存在的來源跟根基,真理的根源,
所以一切的推理與思想就變得沒有意義)。
因而他們無法從所知道的事情中理出一個頭緒,人的心就籠罩在黑
暗中,人開始以為自己很聰明,其實卻開始越來越愚拙。甚至把一
定會毀滅的受造物拿來當永恆的上帝敬拜。
◎受造物的意義由造物者賦與,離棄造物者,就無法正確衡量自己與
其他事物的價值。
◎人的意義與價值:(1)人正常活著就榮耀神(上帝看人的被造是好
的)。
(2)闢世委任(上帝要人治理全地)。
(3)基督徒的福音使命(基督徒活出上帝的生命榮
耀神)。
(三)上帝震怒的顯明(v24-32):道德上的敗壞
1.前言:上帝的審判─任憑 v24
●「情慾」:對禁止之事的渴想(與26節的情慾不同字)
2.人把上帝的真實變為虛謊,敬拜受造物→上帝就任憑他們在性方面敗
壞。 v25-27
●「不敬奉那造物之主」:原意是「把造物的主和受造之物併排,他
們寧可選擇那受造之物」。
● 「可羞恥的事」:原意是畸型。
◎因人在宗教上的淫亂,上帝就任憑這種淫亂延伸到人類社會中。
◎「情慾」:肉體上的情慾。
◎有關同性戀的經文可以參考哥林多前書六章9節。
3.人故意不認識神,上帝就任憑人存邪僻的心,導致各樣的惡行。v28-31
●「故意」:原文是指試驗錢幣的真假。
「故意不...」:是指他們試過了神,卻故意轉離他。
●「邪僻」:原文與「故意」的寫法很像。
v29
●「不義」:wrong in broad sense 廣義的錯誤
●「邪惡」:active malignity 活動的惡意
●「貪婪」:greed, esp. of sexal exploits 特指性方面的貪婪
●「惡毒」: vicious badness, dirtiness 邪惡的、污穢的
●「嫉妒」:envy
●「凶殺」:murder 謀殺
●「爭競」:strife 爭鬥、衝突、傾軋
●「詭詐」:guile 狡計、騙術
●「惡意」:inward & secret evil against everything
敵對所有事情的內在隱密之邪惡,
v30
●「讒毀、背後說人」:whispering slander 耳語毀謗
●「怨恨上帝、侮慢人」:insolent hater 無禮、自大的憎恨者
●「狂傲、自誇」:arrogant bragger
●「捏造惡事」:inventor of evil 邪惡的發明者
●「違背父母」:disobedient to parents
v31
●「無知」:stupid and not wanting to learn (of salvation)
愚昧而且不願意學習
●「背約」:faithless, putting aside the convenant
●「無親情」:without natural affection 沒有天然的感情
●「不憐憫人」:without mercy
◎神讓罪惡自結其果作為一種審判。
4.結論:人知道上帝對罪的審判是死,然而他們不但自己去行還喜歡別
人去行。 v32
●「喜歡」:從心底贊同。
二、猶太人被定罪(二 1∼ 三 8)
(一)神判斷的原則(二 1-16)
1. 依據真理(v1-5)
(1)論斷人的(猶太人?)也無可推諉→在何事上論斷人,就在那事上
自己定自己的罪。→因為行為和別人一樣。
●「論斷」:原文有兩個字,第一字母是「κ」時,指著「審判」
的意思,不是「κ」開頭的字則指著一般的判斷,而
這裡的論斷以及聖經中禁止的論斷都是「κ」開頭。
(2)眾所周知上帝要按真理審判犯罪的人,而論斷者自己所行和其所論
斷的一樣。
(3)保羅因而質問他們為何如此:
a.難道以為能逃脫審判?
b.或是藐視上帝的恩慈和寬容(上帝的恩慈和忍耐是為要領人悔改)
●「藐視」:在思想中看低。
(4)他們任著自己剛硬不悔改,以致面臨上帝的最後審判。
●第一節前有個「因此」和合本未譯,意思就是本於第一章對罪的講論,
所以引出第二章的結論。
●『論斷』:指的是「假冒偽善的論斷」而非「判斷」
●『所行』:指習慣性的行為、常犯的錯,指批評別人的自己也常行他
所定罪的事。
●「悔改」:原文的意義是「改變心意並為罪難過」。
2. 根據行為(v6-11)
(1)上帝審判的標準是「依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
(2)不論是哪些種族,上帝都是把憤怒、惱恨報應行惡者;
把永生報應行善者。
(3)因為上帝不偏待人 v11
●「偏侍人」:原文有「以外貌待人」之意。
◎保羅在這裡是討論上帝根據人的行為施行審判的原則,若有人能一直
行善(過著完全無瑕的生活)他會獲得永生,但事實上沒有人能做到
,若是有人能,神一樣會賜他永生,因神審判是根據人的行為。v6-7
3. 根據神給人的『是非心』(v12-16)
(1)沒有律法犯了罪的,會滅亡,但原因不是因為不守律法。 v12
● 「不按律法滅亡」:應譯為「也必滅亡,但不按摩西律法」,即
不是因為摩西律法而滅亡。
(2)明白律法的就要按律法受審判。v12
(3)因為在上帝面前不是懂律法就可以成為義,而是行律法的才可以被
宣判為義。 v13
●「稱義」:宣判為義的意思。
希臘文動詞以οω、εω、αω當字尾時,是表明關
係改變而不是實質改變。
例如說:「我愛你」,並不表示你變得可愛了。而「稱
義」的動詞也有此特性。
(4)沒有律法的外邦人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時,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v14
(5)外邦人的行為顯明了律法的命令是寫在他們心裡的,他們的良心也
證明這是對的。而且他們的思想以此為標準,衡量事情的是非。v15
●刻在心中的律法和良心(是非心)是不同的,良心依照刻在心中的
律法提醒我們對錯。
(6)審判的日子要按保羅的福音所說的來執行。 v16
(二)暴露猶太人的敗壞(二 17-29)
1.猶太人自稱瞭解律法、能分辨是非,比其他民族優秀。行為卻和別人
一樣,甚至更差勁。以致上帝的名在外邦人中因猶太人的惡行而受褻
瀆。 v17-24
●「指著神誇口」:猶太人以神為誇口,做為他們國家私人的光榮,私
人的權柄。
●「給瞎子領路的」:猶太人是給外邦人領路的,因救恩從猶太人出來
的。
●「蠢笨人」:用來稱為外邦人的話。
●「小孩子」:改信猶太教的人
●『偷竊廟中之物』:??可能當時的猶太人發生這類的事件。
2.猶太人以受割禮而與上帝立約自豪,而保羅以受割禮的身份不能在審
判上幫助猶太人:受割禮而犯律法不如不受割禮而守律法。 v25-27
●『審判』:外邦人要親眼見證審判的執行。v27
3.結論:受割禮和作猶太人都在乎內在的心靈,而不在乎外在的儀文。
→心靈真受割禮的人所受的稱讚是由上帝那裡來的。 v28-29
●「儀文」:可能和「割禮」是同一件事,就是修辭學上的雙重語法
。或是指猶太人擁有聖經和律法的外表事實。而29節的
儀文指「外表」。
●「稱讚」:「猶太人」一詞來自希伯來文「猶大」,而「猶大」的
原意就是「稱讚」。
●申命記十章16節、三十章6節、耶利米記四章1-4節、使徒行傳七章
50、56節都有提到心靈受割禮的事。
◎外面作猶太人的(守割禮、配經文匣、納十一捐)不是真猶太人,唯
有裡面作猶太人的(在生活見證上與神立約的關係上能相稱)才是真
猶太人。
(三)答辯猶太人會有的反感(三 1-8)
1.由於第二章的論點,可能令人想問:既然如此,猶太人和割禮為何被
設立?這樣的身份有何好處? v1
●「有什麼長處」:有什麼『更多的』?
2.答案是:猶太人所得每一方面都比其他民族多。 v2
●「好處」:猶太人所得的每一方面都比他人多。
3.好處舉例:上帝把他的信息(聖經)交給猶太人,即使是猶太人不信
,上帝仍然信實。 v3-4
●「廢掉」:使....變成虛空。
◎猶太人中有不信、不忠於神所託的,神仍是信實的。(v2-3)
4.「義與不義」引發的問題:我的不義可以顯出上帝的義來,那上帝懲
罰我們豈不是不應該? v5
回答:上帝當然不是不義,不然他怎能審判世界呢? v6
5.追問的問題:如果我的虛謊能使上帝的真實更加明顯、更加榮耀,那
為什麼我被判為罪人呢?為什麼不說我們可以「作惡成善」呢? v7-8
回答:這些人被定罪是應當的。 v8
◎依照保羅前面的說明,上帝的永能和神性與律法,人早就知道,既
知道而故意忽略上帝的律法,高抬自己的惡到善的地步,理應被定
罪(因為他們是故意違背上帝在他們心中的律法)。
◎問這問題的人不瞭解上帝是絕對的義,不需要惡來襯托顯明。他們
以為人世間甚至包括上帝都是相對的存在,沒有比較就不顯明。唯
聖經中的上帝是絕對的善、義、美。
◎說「沒有絕對」這句話時,這句話也不是絕對對的,故有絕對的存
在。
●有人認為保羅這段是答辯四種問題:三章 1-2節、3-4節、5-6節、
9節。
三、全世界被定罪(三9-20)
(一)人人都在罪惡下v9
●『罪』:在保羅的思想中,罪是一種可以控制人的勢力,他提到
罪時,可以看到一種明顯的趨向,把罪擬人化(personification)
,他很少使用罪的複數型,而新約其他作者卻常使用罪的複數型。
●「我們」:可能指前面所說的猶太人或指基督徒(讀者)。
◎我們這些知道罪的來龍去脈與上帝審判的人比其他人強嗎?當然不!
(二)聖經對普世敗壞的證明 v10-18
●「明白」:認識神與真道
●「喉嚨是敞開的墳墓」:他們說的話像剛打開的墳墓一樣惡臭。
●「弄詭詐」:油嘴滑舌
◎保羅引用舊約這些經文討論人言語的罪所帶來的結果。v13-15
◎他們走到哪裡,哪裡就有毀滅與破壞的痕跡。v16-17
(三)律法的作用 v19-20
1.律法是向律法以下的人說的,為要使人不能有什麼藉口。
●「都服在神的審判之下」:直譯作「叫普世的人都成為對神負責」
。「對....負責」是法庭用語。
◎不能藉口說:不知道怎麼去做。
2.沒有人能靠遵守律法得以被宣判為義。 v20
3.律法的功能是「叫人知罪」。
貳、神在稱義上的公義(三21─五21)
一、因信稱義的本質(三21-26)
(一)神的義在律法外顯明出來 v21-22
1.前文提到人根本無法自救,靠自己是完全沒有希望的。
2.提供了另一條出路─上帝給的義→此義是與律法無關的。
→且此出路有律法和先知為證。 v21
●「顯明出來」的原文和用來描寫基督「道成肉身」的字很接近,另外
如果參考提摩太後書一章9-10節可以知道由上帝而來的義是在基督身
上顯明出來。
◎律法之外:表示與人的努力換取無關,在前文以說明人無力靠自己自
救,因此上帝另開一條與「人力」無關之出路。
◎律法和先知為證:即表示有舊約聖經為證,前文承認律法是出於上帝
的,先知更是大家公認上帝的僕人。保羅引舊約來
證明自己的說法非空穴來風。
3.這個外加的義,就是上帝把義加給一切信耶穌的人,而沒有差別待遇。
v22
●這裡的義是上帝要給人的義。
●「稱」義:在法庭上的宣判用語,「稱義」亦即宣判為無罪。
(二)因信稱義之理 v23-26
1.前文提到沒有差別待遇,為什麼呢?
因為在上帝眼中,每一個人都犯了罪,虧缺了上帝的榮耀。 v23
●「虧缺了上帝的榮耀」:指人沒有符合神的形象。
2.如今因為上帝的恩典,且因為耶穌基督的替贖,無力行善的人就可以白
白被宣判為義。 v24
(1)模式:白白的(free)。
(2)動機:恩惠(上帝的)。
(3)工具:耶穌的救贖。
3.上帝把耶穌當成挽回祭,是要憑耶穌的血和人的信,顯明自己的公義。
v25
●「設立」:原文也可以解釋成「定意(Purpost、Intention)」,而保
羅比較常用「定意」的意義。
●「挽回祭」:希臘文此詞是指能滿足上帝義怒的一種祭物。
原文也指著聖殿中的施恩座,大祭司一年一次要灑贖罪
祭的血在其上。
4.他先用寬容的心,容忍人先前所犯的罪,好在現在顯明他的公義,讓人
知道他自己是公義的,他自己也要宣判信耶穌的人是無罪的。 v26
●「稱」信耶穌的人為義:是上帝稱,而非要其他人宣判。
●這裡的義是上帝自己的公義。
◎若耶穌沒有替死,上帝就稱人為義,就證明上帝不公義,因他以罪人
為義人。但因耶穌已替死,罪人的懲罰已有人代受,因此他宣判罪人
為義人是公平的。
二、稱義教理的結論(三27-31)
(一)人既因無力行善稱義,這立功積德換救恩之法便告無效,不能成為人
向上帝或其他人誇口的根據。 v27
(二)所以我們的結論就是人稱義是因著信,不是靠著遵行律法(積德行善換
救恩之法)。 v28
(三)上帝既是所有人的上帝,就不管人的身份如何,他都要宣判信耶穌的人
為義。 v29-30
(四)這樣我們是不是用信心使律法失去效力了?不是!乃是更堅定了律法的
效力 v31
●因信稱義的原則維護了律法對公義的要求(請見羅馬書第六章)。
三、聖經裡因信稱義的證據(四1-25)
(一)亞伯拉罕因信稱義之法(四 1-12)
●以色列人以創世記二十六章5節為根據,認為亞伯拉罕是唯一的完全人
,完全符合上帝的心意,是一個完全的義人。而保羅在此討論亞伯拉罕
的義,認定他也是因信稱義。
1.因信稱義,不因律法 v1-8
(1)若因信稱義是上帝的救贖方法,那以色列人所尊敬的祖先亞伯拉罕
又如何了呢?難道他的稱義與行為無關? v1
●第一節應翻譯為:「我們肉身的祖宗亞伯拉罕....」。
(2)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就可以誇口,因為他靠自己達到上帝的
標準。 v2
(3)然而根據舊約聖經的記載可知他也是因信稱義。 v3
●經文引自創世記十五章六節。
●「算為」:這字在第四章出現十一次,可做「斷定」或「歸諉」。
(4)做工的人得工資是他應得的,不算是恩典。
→人達到上帝的標準,上帝本該稱他為義,沒有恩典可言。 v4
(5)對於那些沒有做工,但是那信靠「稱人為義的上帝」的人,上帝要因
他的信(而非行為)稱他為義。 v5
◎要注意的是前面三章已提到,人沒有辦法靠自己達到上帝的標準。
亦即沒有人能用「做工得工資」的方式得救。
(6)引聖經證明因信稱義是存在的,而且是有福的。 v6-8
●經文引自詩篇卅二 1-2。
●保羅認為人的義(稱義)= 罪被赦免
Righteousness=Forgiveness of Sins
●基督徒的義是「替代」(Substitution)和「被歸入」(Imputed)的
。耶穌替基督徒死、基督徒被歸入「義」。
2.因信稱義,不因割禮 v9-12
(1)因信稱義的福是單給受割禮的人嗎?難道不也是給沒受割禮的人嗎?
因為我們所引證的聖經是說:「亞伯拉罕信上帝,就算為他的義」。
無「割禮」一字。 v9
◎重複三章29-30節的觀念和思考方式。
(2)再用亞伯拉罕的經驗來證實割禮與稱義無關。
ヾ亞伯拉罕被稱義是在受割禮前。→因此他的稱義就與後來的割禮
無關。 v10
●創世記十五章亞伯拉罕被稱為義,到了十七章10節才受割禮。
期間約有二十九年的時間。
ゝ割禮只是一個記號,做亞伯拉罕因信稱義的印證。 v11
(3)結論:亞伯拉罕是所有信而被稱義之人的父親,不論是不是受過割禮
。 v12
●根據約翰福音八章56-58節,可知亞伯拉罕也仰望耶穌。
◎當日的割禮成為人自誇的藉口,今日的洗禮、方言、浸禮....會不
會在我們心目中成為另一種割禮,使我們失去信而被稱義的機會?
(二)承受世界的應許,藉信達成(四 13-17)
1.上帝應許亞伯拉罕和他的後裔要承受世界不是透過律法,而是透過因信
而得的義。 v13
●亞伯拉罕在摩西律法之前,因此這應許與律法無關(請參閱創世記十
八章18節)。
●「因」:透過,奠基於,以...為基礎,Through。
2.若是屬於律法以下的人才是後裔,那人的信就成為虛空,上帝的應許也
就無效了。→所以不可能是屬於律法以下的人(血統上的猶太人)才是
後裔(所應許的世界繼承者)。 v14
◎因為之前亞伯拉罕是因信得應許的,且第四節提到做工的人得工資是
應當的,守全律法的人,不需要應許,上帝本該給他義人的代價。若
上帝的應許要靠人的努力來換取,那上帝的應許就是騙人的。自然,
引發應許的信心也是虛空的,因為還是要自己努力去換取工資。
3.律法是惹動天譴(神罰)的,哪裡沒有律法,哪裡就沒有違反律法的事
。 v15
4.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因為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上帝的恩典。
為了讓應許一定會歸於一切後裔。
後裔→不但是屬律法的以色列人,也包括那效法亞伯拉罕之信心的人。
v16
◎因為沒有人能靠行律法滿足上帝的要求,而上帝是大能的神,因此人得
為後嗣若是本於上帝的恩典,就一定可以實現。
5.亞伯拉罕是我們(前兩者)的父→正如聖經所言:「我立了你作多國的
父。」
6.這應許是在他所相信的上帝眼前(上帝清楚明說的,一定會成就的)。
這上帝是把生命給死人,使無變有(從「虛無」中呼叫「存在」)。 v17
(三)亞伯拉罕信心路線的榜樣(四 18-25)
1.亞伯拉罕在無可指望的時候,仍然因著信有盼望,因此得以作多國之父
;正如聖經所記的。 v18
2.亞伯拉罕信靠上帝的事實:
(1)背景:亞伯拉罕近百歲、撒拉的生育機能也喪失了。 v19
(2)行動:不因現況削弱或失去信心、也沒有懷疑上帝的應許(給他後
裔)。反而堅固信心,使榮耀歸給上帝(上帝因此得榮耀)。
v20
而且他堅定的相信上帝所應許的他一定能作成。 v21
◎亞伯拉罕單單因為上帝的應許,即使因為環境惡劣,仍堅信不移,
正是把上帝當上帝的表現,與亞當夏娃在優渥的環境中仍選擇離棄
上帝,正是一強烈的對比,更讓上帝得榮耀。
3.這信就算為亞伯拉罕的義。 v22
4.「算他為義」這句話也是為我們寫的(我們的信也要被算為義)。 v23
5.基督徒的畫像:信使耶穌從死裡復活的上帝。 v24
6.耶穌受死和復活是為了解決我們的過犯,並叫我們稱義。 v25
●「為了」:可以解釋成 「on account of 」或「in order to」。
四、稱義的永恆性(五1-11)
(一)稱義的結果激發了盼望 v1-2
1.我們既因信稱義,就已經透過耶穌與上帝有和睦的關係。 v1
●本句首有一「ouv(希臘文)」,保羅通常用來表示某論證告一段落
,繼續往下討論的意思。意思就是因信稱義的論證已經結束,現在
討論稱義後帶來的結果。
●稱義與與上帝有和睦的關係,到底是假設語氣還是直說語氣呢?
假設是「期盼」的意思,直說是「已經」的意思,兩種用法出現
於不同的版本中,不過依據上下文以「直說語氣」比較可能。
2.我們藉著耶穌,因信得以進入現在所處的恩典中,狂喜地盼望上帝的榮
耀。 v2
● 與神和好:不僅是主觀的感覺,更是一種客觀的地位
●「盼望」:此字指人滿有把握的期待尚未看見的事。
(二)患難不能銷毀這盼望 v3-5
1.不但如此,我們在苦難中仍是如此狂喜。 v3
2.苦難中狂喜的原因:
(1)知道苦難培養忍耐。 v3
●「忍耐」:或譯作「堅毅」、「堅忍」。
(2)忍耐帶來老練。 v4
●「老練」:原文作「人格」、「特質」,指一種試驗後核准通過的
品質。許多的堅忍培養出一種經得起考驗的人格。
(3)老練帶來盼望。 v4
◎因為長久的忍耐與經歷,成為我們盼望的根源與基礎。
(4)盼望不至於羞恥(這盼望不會叫我們失望)。
→因為賜給我們的聖靈將上帝的愛澆灌在我們心裡。 v5
●「澆灌」:傾倒出來。現在完成式被動語態。
●此段有舊約背景,可參考:詩篇廿二 5、廿五 3,20、一一九 116
、以賽亞廿八 16。
◎ 盼望不至羞恥:信徒的盼望與一般人的樂觀不同,是對未來
的歸向有清楚的確據,是建立在神的愛上面。
◎因為聖靈已經將上帝的愛澆灌在我們心中,因此我們有充分的確
據說我們的盼望不會帶來失望。
(三)神在基督裡的愛證實了這盼望 v6-11
1.神大愛的客觀事實 ─ 基督替我們死 v6-10
(1)在我們無助的時候,基督按著上帝特定的日子替罪人死。 v6
●「軟弱」:helpless。
●「為」罪人死:「替代」或「取代」的意思。
●「罪人」:ungodly。與第一章18節中的「不虔」是同一字。
◎ 所定的日期:神救贖計劃�堜狻w的時間
◎這裡的罪人不是指別人,乃是指我們這些蒙救贖的人。以前我們是無
助的、無神的,而耶穌竟然替我們死。
(2)在人間為公義的人死是少有的,為好人死可能有些人會作,只有基督
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就替我們死了,上帝的愛就在這件事上向我們顯
明了。 v7-8
●「義人」:公義者(耿直而無同情心)。
●「仁人」:好人。
◎為受人尊敬的義人、仁人死,在人世間都少有,而上帝居然在我們是
罪人、是仇敵、是他的對頭、故意不以他為上帝、挑戰他的存在的時
候,為我們而死。上帝的大愛就在這裡表露無遺。
◎我們在許許多多的理論上辯論的激烈無比,似乎基督教就是由這些理
論組成,除此之外無別物。但其實我們不能忽略真正讓許多人跨越尚
未完全解決的問題,降服於上帝的帶領之下的真正理由是上帝用他的
死所顯露的大愛。一個讓所有質疑都失去意義的驚天動地之舉:造物
者為他的仇敵、為背叛他的受造物死。
(3) 更進一步的是:我們已經靠他的血被算為義, 他更要拯救我們脫離上
帝的憤怒。 v9
(4) 而且,當我們為仇敵時,尚且透過耶穌的死與上帝和好,我們就更會
因為耶穌的生被拯救了。 v10
●這又是一段文法上的修詞結果:意思是「我們透過耶穌的生和死,
與上帝和好並被拯救」。
●「和好」的原文本來意味著有一方改變,但在此並非如此,上帝不
改變,人無能改變,唯獨透過耶穌的替死,人與神的關係改變。
2. 和好的主觀經驗 :不但如此,我們既藉著他與神和好,也就藉著他
在上帝裡狂喜。 v11
五、公義的基礎在於基督首位(五12-21)
◎解釋耶穌如何帶領我們進入前文所述的境地。
(一)人類之首的兩個代表之一─亞當 v12-14
1.因此,正如罪是從一人進入世界,死又由罪來,於是死散佈到所有人,
因為眾人都犯了罪。 v12
●眾人都「犯了」罪:「犯了」是簡單過去式,表示過去的某一點犯了
罪。
●「因為」:古希臘文的通常意義是「按這條件」,但在新約中這個詞
的意思是「因為」。
Carnfield認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和羅馬書三章23節
「世人都犯了罪」一樣。
2.沒有律法以前,罪已經存在於世上;但沒有律法,罪也不算罪。 v13
●「算」:原文是「寫在帳冊上」的意思。
●罪也不算罪:人就不在律法的標準下被懲罰。
◎亞當公然違背上帝的命令,但在律法未頒佈前,人類沒有領受類似亞當
所受的命令。因此以律法的標準來看,那時的人不算直接觸犯上帝的命
令。但當時人的所行所為的確是違背上帝的標準。
3.然而由亞當到摩西(律法頒佈者),死亡就做了王,連那些不與亞當犯
一樣罪過的人(直接違背上帝的命令),也在死亡的權下。
◎死亡做王,顯明人仍是處於離開生命的狀況,在神眼中是犯了罪。
4.亞當乃是基督的預像(亞當預表基督)。 v14
●「預像」:a type,可譯為「榜樣」、「像」....,「預表」之意。
◎亞當和耶穌都是一個族類的頭,他們所做的後果都影響到其族類,在這
方面亞當是基督的預表。
(二)亞當首位與基督首位的差別 v15-17
1.前面提到亞當是基督的預像,但其實上帝的恩賜(耶穌)和過犯(亞當)
是不同的。
2.過犯權勢很大:因為一個人的過犯許多人都要死。
3.但上帝的恩典和因耶穌的恩典而有的恩賜(禮物), 比過犯的權勢更大
,而且要充充滿滿的臨到許多人。 v15
4.恩賜比過犯強:
(1)審判是因一個過犯就定罪。
(2)恩賜是從有許許多多過犯的情況下稱義。 v16
5.恩賜比過犯強的結果:
(1)因為一個人的過犯,死亡就因這個人稱王。
(2)而那些受洪恩又蒙所賜之義者將在生命中 ( 自己的生命)因為(透
過)耶穌做王。 v17
●在此保羅把亞當和耶穌做三方面的對照比較:
┌──┬──┐
│亞當│耶穌│
├──┼──┤
│過犯│恩賜│
├──┼──┤
│定罪│ 義 │
├──┼──┤
│死亡│生命│
└──┴──┘
(三)亞當為首與基督為首的相似處 v18-21
1. 就像透過一人的犯罪導致眾人都被定罪的結果;透過一人的義行,導致
眾人獲稱義得生命。 v18
●「生命」:是所有格,表示結果。這種被稱義的結果就是有生命,擁有
永遠的生命。
2.又如同透過一個人的不順服,許多人成為罪人;透過一個人的順服,眾
人都成為義人。 v19
●「成為」:古動詞,原意是「安定下來」、「產生」、「構成」。
另一含意是「聚集....起來,成為某團體中的成員」。
◎到底人怎樣因著亞當成為罪人呢?有以下的說法:
realistic:現實論
metaphoric:隱喻論
solidarity:一體論
corporate:社團論
federal:邦聯論
brotherhood:兄弟關係論
imputation:歸罪論
根據上下文來看,可能是imputation(算為)比較正確,但因為經文
本身的證據不強,我們也無法認定哪一個一定正確。
而realistic、solidarity、brotherhood三個論調認為罪惡(或犯罪
趨勢)是藉著遺傳而來的。
imputation是羅馬書二、三、四、五章的中心思想,所以保羅此處的
立論可能也是基於此思想。
至於「罪」,原意是「矢不中的」,但也是一種「relationship」,
神與人的關係。罪也表示神與人之間的關係破壞(因為受造物沒有達
到造物者的標準)。
3.至於「律法」是引進來(外加)的,結果過犯就增多了(或譯作:為的
是讓過犯顯多)。 v20
●「叫」、「結果」:此字的希臘文有兩種可能的翻譯。一是表示「上帝
的最終心意」、「一是表是結果」。後者據了解為
通用期希臘文中的慣常用法。
◎關於律法,在第七章有更深入的討論。
4.但是過犯越增多,上帝的恩典更顯得格外豐盛了。 v20
5.正如罪藉著「死亡」來管轄;恩典藉著公義來統治,透過耶穌基督引至
永生的地步。 v21
●古代教父對羅馬書五章12-21節的整理:
Adam by sin → for self → eternal death
↘ ↗ ↘ ↗
meuted for other
↗ ↘ ↘
Christ by obedience ↗ eternal life
●本章 V12 的思路是接到 V18-19,而中間插入 V13-14 和 V15-17兩段
小分歧。
參、神在成聖上的公義(六1─ 八39)
一、基督徒與罪的關係(六1-23)
(一)基督徒對罪律是死的(六1-14節)
1.聽到前面五章 20 節的結論,我們該有何反應?是不是繼續留在罪中讓
上帝的恩典顯多? v1
◎正如許多人因為誤解「因信稱義」的教義而有的錯謬結論。
2.答案是絕對不行: v2-5
(1)基督徒的身份是對罪死了的人,怎能繼續在罪中活呢? v2
●「死了」:原文是簡單過去式,代表基督徒在過去的某一點死了。
(2)難道讀者不知道基督徒受洗歸入基督是已經受洗歸入基督的死了?v3
●「受洗歸入基督」:也可以譯為「我們在基督裡受洗」,不過似乎
以「受洗歸入基督」比較貼切。
(3)因此我們已經與基督一同埋葬(透過受洗歸入他的死); 為的是叫我
們有新生的樣式,正如基督藉著天父的榮耀從死裡復活一樣。 v4
(4)因為基督徒若在基督死的形象上與基督合一,我們也會在他復活的形
象上與他合一。 v5
◎保羅藉著洗禮的儀式來闡述基督徒歸入基督的實況。要藉此經文高抬
洗禮地位者當看看羅馬書第四章的經文。
◎基督徒的「死」(與基督同死,Union with Christ)有四種:
Judicial(法律上的):基督死的那一天,我們已經跟他同死了。once
Baptismal(受洗的):受洗的那一天,我們已經死了。 once
moral(道德上的):每天對上帝的認罪時。 always
Eschatological(末世的):我們肉體死亡、老我不在那日。 once
3. 與基督同死: 因為知道我們的「舊我」已經跟耶穌基督同釘十字架, 因
此我們被罪控制的身體已經不再發生作用了, 我們也不再
是罪的奴僕。因為死人是已經脫離罪惡權勢了。 v6-7
●「舊人」:指未信靠耶穌之前的整個人。
●「罪身」:罪所控制的身體。
●「使滅絕」: 原文的意思是「使它不發生作用」、「使它不活動」。
◎「罪」不再能左右基督徒的自由意志,因此基督徒在地位上不再是罪
的奴僕。
4.與基督同活: v8-9
(1)現在我們既與基督同死,就可以相信必與基督同活。 v8
(2)我們知道基督已經從死裡復活,就不再死,死再也不能控制他。 v9
5.基督的死是向罪死,只有一次,他的活是向神活。 v10
●「他死」、「他活」:原文直譯是─「他死的那個死」、「他活的那個
活」。
●「一次」:原文的意思是「一次而且只有一次」。
6. 同樣的, 基督徒也當在基督裡向罪看自己是死的,向上帝看自己是活的
。 v11
◎六章11節是羅馬書第一次出現命令句、而後接著許多命令句。亦即前
面的章節都在描述現況或上帝已經為我們成就的事,而不是要靠自己
得到的事物。而本節起保羅本於前面章節的基礎來論基督徒與生活。
7.對罪與對神的態度: v12-14
(1)因為六章1-11節的原因,所以不要容讓罪惡在我們的肉身上做王,使我
們順從肉身的私欲。 v12
●「必死的」:原文是「命定必死的」,指人會犯罪、必朽的肉身。
(2)也不要將身體的任何一部份獻給罪做不義的器具。 v13
●「器具」:工作上或戰爭時所用的工具。
(3)要像從死裡復活的人,把自己獻給神,把肢體獻給神做義的器具。
v13
(4)因為罪必不能管轄你們,因為基督徒不在律法以下,乃在恩典以下
。v14
●「罪必不能....」:之前有一個「因為」和合本未譯出。
●此句是直述句而非祈使句,表示事實而非要去努力達到的境界。
●在....之下:在....的權勢之下。
◎為何保羅可以要求讀者決定把身體獻給上帝或罪? 答案就在第十四
節,耶穌的替死已經將基督徒從「罪的奴隸」的地位中解救出來了。
因此基督徒可以選擇把自己獻給誰。
◎此段的內容主要是提到:因為身份不合的原因,基督徒不能繼續停留
在罪中。正如變成王子的乞丐不應該留戀乞
丐的動作;又如被贖身的妓女,又沒欠妓院
老闆錢,就不需要再留戀於賣淫的生活。
◎這段內容中,保羅從不用「不能得救」來恐嚇讀者,我們可以瞭解若
得救後又犯罪就失去得救的地位,那這該是保羅最好的理由來要讀者
不要犯罪,不過我們可以看見,保羅完全沒有這種思想。
◎參考加拉太書五章四節:「由恩典中墜落」。
(二)基督徒對罪習是死的(六15-23節)
1.那我們既然不在律法以下而在恩典以下,是不是可以偶爾犯罪一下呢?
當然不行。 v15
●此處的「犯罪」指偶爾的犯罪舉動,和第一節的「仍在罪中活著」不
一樣。
2.罪和義兩國度中,我們獻上自己遵從哪一邊,就是那一邊的奴僕。
不是作罪的奴僕(結果是死),就是做順服(順服上帝的順服)的奴僕
(結果是義)。 v16
●「奴僕」:原意是「奴隸」(當日的制度產物),沒有任何自主權,
完全臣屬於主人。
3.可以感謝神的是:讀者從前雖然是罪的奴僕,現在卻從心中順服所傳給
你們的教訓;並且從罪的權勢中被釋放出來,成了義的奴僕。 v17-18
●「道理的模範」:就是指「福音」。
4.保羅因讀者肉體上的軟弱,用人容易瞭解的話語勸大家:
(1)從前怎樣把身體獻給不潔和不法作奴僕,結果是更不法。
(2)現在也要照樣把身體獻給義作奴僕,結果就是成聖。 v19
●「我因你們....對你們說」:表示保羅並不認為奴僕的比喻可以完全
應對「義」與「基督徒」的關係,只是
為了方便瞭解,不得不採用。
5.當人做罪的奴僕時,就不被義所約束。而當日你們的行為讓今日的你們
看為羞恥,那樣的行為會有何結果呢?─那些事的結局就是「死」。
v20-21
6.而如今讀者已由罪的權勢中被釋放出來了,做了上帝的奴僕。
因此得到了好處,結果就是成聖以及永生。 v22
7.罪的工價乃是死,但上帝在基督耶穌裡的免費的禮物就是永生。 v23
●「工價」:原文指軍人所得的報酬。
(1)死是罪的工價。
(2)永生不是工價,乃是上帝的恩賜。
◎你們以前是罪的奴隸,而且忠心不二。如今你們的身份成了義的奴僕,
怎能腳踏兩隻船?你看奴隸豈有這樣的嗎?
◎你們再想一想,以前你們當罪的奴僕時的所作所為。豈不讓今天的你們
覺得羞恥?而且你們也知道這些行為導致死亡。而今日你們成為義的奴
僕,有永生的禮物,怎麼會想到要去犯罪呢?
◎照前面我們對「信」的定義:把上帝當上帝對待,則基督徒本不應該在
決定去犯罪才是。
◎第六章是要解決人思想上仍「決定要犯罪」的問題。
二、信徒對律法的關係(七1-25)
◎保羅在第六章中提出一些革命性的看法:因為我們不再律法以下,乃在恩典之
下,罪就必不能作我們的主。那麼在律法以下就是受罪的轄制了,而在恩典之
下不僅是從罪中得釋放,也是脫離了律法的統治了。因此在討論完「在恩典中
不應繼續犯罪」的主題後,保羅回過頭來解決基督徒與上帝所訂立的「摩西律
法」之間的問題。
(一)有對律法死而對神活的地位 v1-6
1.以下保羅對精通舊約律法的人發言:
(1)律法只有在那人還活著時候對那人有管轄權。 v1
(2)舉婚姻為例,說明「死亡」使人脫離法律的管轄。 v2-3
●「脫離了」:原意是「使無效」。
2.基督徒透過耶穌的身體在律法上死了(地位上死了),叫基督徒脫離
了律法,可以自由歸屬於耶穌(死裡復活者),可以為上帝結果子。
v4
●「死了」:原文的意思是「送到死地」或「消滅」。
◎耶穌以死亡為我們償還了罪的代價─「死亡」,因此我們不再欠律
法的債,可以得自由,當然更可以自由選擇歸屬於耶穌。
3. 以前當我們在屬肉體的情況下時, 被律法喚起的惡慾在我們的肢體中
工作,為死亡結出果子。 v5
●肉體不是生下來就有罪,而是被罪所轄制。
●「肉體」一詞保羅有許多種用法, 在此是指「基督徒重生前的情況
」。
●保羅的「肉體」:(1)普通的身體(二章28節)
(2)指人肉身的後裔或關係(一章3節)
(3)人類(三20)
(4)人的本性:A.人本性的軟弱(六19)
B.基督的人性(八3)
C.基督徒裡面的舊性情(七18)
D.未重生的人性(七5)
(5)未重生的舊生活模式(八4-5)
(6)情慾(加拉太書六章節)
●一般說來,肉體是指我們「在亞當裡」的人性,已經被罪腐化。
●「惡慾」:直譯為「罪的願望」,亦即罪惡的慾望。
●「發動」:原文動詞的形式表示進行中的動作。
4.我們如今在捆綁我們的律法上死了,就脫離了律法。叫我們服事上帝是
照著心靈的新樣而不是照著字句的舊樣。 v6
●「心靈」:或可翻譯為聖靈。
●「儀文的舊樣」:直譯為「字句的舊樣式」,指舊約的明文規條。
(二)律法不能救人脫罪 v7-25
1.律法與罪之間 v7-13
(1)這樣我們有何結論呢?難道律法是罪惡嗎?當然不是!
(2)相反的如果不是透過律法,我就不知道什麼是罪。 v7
(3)但是罪藉著機會透過誡命叫各樣的惡在我裡面發動。
●「我」:用來泛指一切,沒有什麼特定的個人或團體。目的是要
生動的描述人在有律法之下和沒有律法之下的狀況。不
過保羅在此用「我」除了行文流暢的意味外,亦有一種
感同身受的意味。
●「機會」:原文是「出發點」的意思。亦即人由此出發去犯罪,
知道貪心違反律法的反而是貪心的出發點。
●「發動」:原文是「做出來」、「完成」。
(4)沒有律法,罪是死的。 v8
●「死的」:不活動或不存在的意思,此處應解做不活動。
(5)沒有律法前,我是活的。但神聖的誡命來到,罪活了,我就死了。v9
●「我是活的」:因為此處的「我」有許多不同的可能解釋,因此
此句的解釋亦有幾種:
a.人類早期還沒有犯罪的狀況(亞當和夏娃)。
b.人的良知還沒有被喚醒,道德責任尚未臨到之前(小時候)。
c.保羅未悔改信主前,尚未真正的瞭解律法,因此是沒有律法的。
d.泛指一般人的普遍經歷。
◎不論解釋為何,罪這樣深刻的影響力都是我們熟悉且深深體會的。
的確是「知道什麼不可以作」成為我們「去做什麼」的強烈引誘。
◎「罪就活了」:罪的勢力反而因為上帝的律法得了動力,得了基礎
(出發點)來大顯身手。
(6)上帝神聖的律法,本來結果是要給人生命的,結果證明反而為我帶來
死亡的結果。 v10
●「律法本是叫人活」:引自利未記十八章5節,另羅馬書十章5節亦
有說明。
(7)因為罪趁著機會透過律法來引誘我,並且透過律法殺了我。 v11
●「引誘」:原文的意思是「使我完全迷失了行路的方向」。
◎這裡解釋為何有第十節中的結果。
◎就像銀行中的保險櫃成為搶匪的目標一樣,上帝的標準一公開,
就成為人性中犯罪趨勢所努力想要攻擊的目標。(沒有保險櫃,
搶匪還不知道要攻擊何處,有了保險櫃,搶匪就都針對之而進攻
,上帝的律法也成為墮落的人性攻擊的焦點)
(8)律法是聖潔的,誡命是聖潔、公義、良善的。 v12
●本節開頭的「這樣看來」,表明保羅要綜合回答第七節的問題:
「律法是罪嗎?」
●「律法」:指所有律法。
「誡命」:律法中的各項規條(根據傳統算法,共613條)。
◎律法本身是出於神,表明了上帝給人的規範,因此本身是聖潔、
公義、良善的。
(9)這樣讀者可能會有疑問:難道是良善的律法叫我們死亡?
答案當然不是,而是「罪」。「罪」藉著良善的誡命叫我們死,就顯
出罪真的是罪,真的是惡極了。 v13
●罪之所以為罪,正在他破壞上帝律法功用上顯明。
◎整個主因是歸咎於「罪」而非律法和誡命,而罪藉著美好的東西叫
人墮落,更是顯示其極端的醜惡。
◎羅馬書中的「罪」與一般傳統的用法不同,保羅將罪擬人化了,其
所描寫的「罪」,或者可以說成是「罪惡的權勢」或「使人犯罪的
力量」比較容易瞭解。
2.律法無力勝過罪惡的權勢 (v14-25):
●此段的「我」應是描寫保羅信耶穌以後的狀況。因為動詞時態由過去式
轉成現在式。當然,也有人的意見是保羅乃是描繪他「初信」的主觀經
驗。
●此段的我原文是「εγω」,希臘作品中都是用來表示「屬基督的
『我』」,所以應該是用來描寫信耶穌以後的一般狀況。
(1)我們原知道律法是屬乎靈的,但我不是屬乎靈的,而是屬肉體的,而
且是賣給罪了。 v14
●「屬乎靈」:spiritual,由靈所促成,由靈所賜。
●「屬乎肉體」:此處的肉體指著人的本性。希臘文原意是「用肉體
造成的」。
●「賣給罪」:在罪的權勢之下。
(2)你看:我做我所不願意做的事,我願意做的我卻做不出來。 v15-16
(3)如果我有(2)的狀況,我就是同意律法,認定律法是良善的。 v16
●「應承」:直譯是「我與律法一同說」。
(4)既然情況如前面所說的那樣,那些惡就不是我自己做的,而是住在我
裡面的罪做的。 v17
◎「住在我裡面的罪」:莫不是「罪性」,「犯罪的趨勢」。
◎保羅在此把自己的本體和「罪性」分開討論。
(5)我知道我的本性中沒有良善,因為立志行善由得我,行出來由不得我
。 v18
●「沒有良善」:不是完全沒有良善,直譯是「不是絕對的良善」。
●此處「在我裡頭的『我』」是指著「肉體」,就是那個未重生的人
性。
●「立志行善由得我....」:for the wishing is present in me,
but the doing of the good is not.
立志行善由得「我」:指較高層次的我。
行出來由不得「我」:是指較低層次或整個「我」。
(6)因此,在我身上產生的結果就是:我所願意行的善,我不做。
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去做。 v19
●這裡的我都是指「真我」,就是那個較高層次的「我」。
(7)由我的遭遇可以歸納出一個定律:我願意為善的時候,便有「惡」與
我同在。 v21
●「律」:原則,定理,principle。
a.我去做所不願意做的,就不是「我」做的,是我裡面的「罪」做的
v20
b.按著我裡面的人,我是喜歡神的律,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一個犯
罪的律與我心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叫我去犯罪。 v22-23
●「裡面的人」:指真我,那個高層次的我。
●「我心中的律」:可解做「我心所承認的律」,若是如此,這個
律就是指著「神的律」。
●「另一個律」:有別於神的律的另一種權威,或另一種控制力,
就是罪來控制我們的那種力量。
●「心中」:保羅在此的用字「心」的原文是指可以思考的心智,
就是指著22節中的「裡面的人」,也就是「真我」。
(8)我主觀的悲嘆:我真是苦啊!誰能救我脫離死的身體呢? v24
●「我真是苦啊」:wrethed man that I am. 此句是從絕望深淵
中所發出痛心疾首的呼喊。
●「取死的身體」:應譯為「死的身體」,指死的住處乃是我的身
體。
(9)結論與前言: v25
a.回應v24:靠耶穌基督可以被拯救(第八章主題)
b.結論:我以內心順服神的律,肉體順服罪的律。
◎保羅描述自己的主觀經驗,由於文字獨特,也沒有類同的經文可以對
照瞭解,所以這段的解釋特別困難,但是良心和罪惡的掙扎乃是我們
天天面對的,應該不難體會保羅的心態,只怕我們根本不在乎犯錯了
。
三、信徒的勝利由聖靈達成(八1-39)
◎第二節是整段的鑰節,說明聖靈的律,帶我們脫離罪和死的律。
(一)聖靈救人脫離肉體的權勢 v1-11
1.如今在基督耶穌裡的人在地位上無罪了: v1-4
◎前一段提到基督徒心中有兩個律在掙扎,而且常常是惡律戰勝,因此
可能會有基督徒有過度的罪惡感,因此保羅在此保證在基督裡的不再
定罪,並重述基督完成的救贖。
(1)在耶穌基督裡的,就不定罪了。因為賜生命聖靈的律在基督裡釋放了
我,使我脫離罪和死的律。 v1-2
●「賜生命聖靈的律」:生命的聖靈所運行的權威或原則。
●「律」:有許多解釋,不過大概可歸納成聖靈在基督徒裡面所發出
的權威和感動(催逼)。
(2)律法因肉體軟弱,所無能為力者。
●「律法....有所不能行的」:直譯如「律法所無能為力者」。
●「軟弱」:原文語態指繼續存在的狀態。
(3)為了「罪」的緣故。上帝差遣自己的兒子,成了人的形狀,在肉體上
定了罪案。 v3
●「罪身」:帶有罪的記號的肉身,就是指人身。指耶穌取了人身的
樣子。
●「作了贖罪祭」:直譯為「也為了罪」,不過七十士譯本中,此字
常用以指贖罪祭,因此常有人將此節解為「贖罪
祭」。不過原文直接的解釋應該是:上帝為了罪
的緣故差遣他的兒子成了人的形狀。
●「定了罪案」:在耶穌的肉體上定了人的罪案。本段保羅小心的使
用文字,表明所定的罪與耶穌的「肉體」無關。
◎神對被稱義之人的罪的判決是在耶穌的肉身上執行,因此被稱義之
人所應付的代價已經被滿足了。
(4)律法的要求因此成就在我們這些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的人身上。
v4
●律法的「義」:不是指「公義」或「義行」,而是指「要求」,
或「公義的要求」。
◎因為耶穌的替死,律法的要求可以成就在我們身上,我們在地位上
因此站在無罪的一方。
◎耶穌替死的目的也是替我們滿足律法對公義的要求。
2.隨從肉體與隨從聖靈: v5-11
◎為何律法的義成就在隨從聖靈的人身上?
(1)因為隨從肉體的人,體貼肉體的事;隨從聖靈的人,體貼聖靈的事。
●「體貼」:set their minds on,思想、專心於。
◎神的靈和肉體的衝突中,凡是允許肉體指導或決定他們生命方向的
人,就是站在肉體那一邊的人,凡是讓聖靈來決定他們生命方向的
人,就是站在聖靈這一邊的人。
(2)體貼肉體的結果和表現:
a.就是死。 v6
b.與神為仇。 v7
c.與神為仇的原因是不服神的律法,也是因為「不能服」
神的律法。 v7
●「不服」:原是軍事上的用語,指軍人之服從命令,原文語態
顯示「持續不服從」。
●也是不能服:for it is not even able。
d.不能得神的喜歡。v8
◎小心啊!體貼肉體的意思不是說人喜好世間的宴樂,而是說人尚未
重生,比罵人「死」還嚴重,請尊重原文不要亂用。
(3)體貼聖靈的結果和表現:就是生命、平安。 v6
●「平安」:也可作「和好」。
(4)神的靈住在心中(體貼聖靈、屬靈的身份來源):
a.不屬肉體、屬聖靈(地位上)。 v9
b.人若沒有基督的靈,就不是屬基督的。 v9
●「如果」:if indeed,直譯為「事實既然是如此」。
●「基督的靈」和「神的靈」即使在理論上可以分開,在實際上卻
是相等的。
(5)基督若在我們心裡:
a.身體就因罪而死。 v10
b.聖靈卻因著義的緣故賜給你們生命。 v10
●「靈」:是指著「聖靈」或是「人的靈」都可能,若是前者,
整段可解釋成上文b.,若是後者,整段可解釋成身體
仍然臣服於暫時的死亡,但靈卻因著稱義而存活。
不過這大段的「靈」全部都是指「聖靈」,因此我個
人贊同前者。
(6)天父(叫基督從死裡復活者)的靈住在我們心裡:天父要藉我們心
中的聖靈,使我們必死的身體又活過來。 v11
●「活過來」:可能指最後的復活。
◎統一教說耶穌指救贖我們的靈,而本段說的很清楚,我們的身體已經
被救贖,終究也會活過來,都是因為耶穌的替贖和聖靈的內住。
◎此段重申基督徒在地位上的穩固,不但心靈、連身體也必得救。因此
前面所提到的兩律衝突不會造成基督徒地位的喪失,這是基督徒可以
確信的。
(二)藉著聖靈實現那有兒子名分的生活 v12-17
1.由前面的說明看來,我們在地位上不是欠肉體的債,要順從肉體活著。
(1)順從肉體活著的結果,必定是死。 v13
●「你們必要死」:意思是「你正在死去的過程中」,且這裡的死
是指永遠的死。
(2)靠著聖靈治死身體的惡行,必要活著。 v13
●「必要活著」:原文時態是未來式,指將要永遠的活著。
2.因為我們被神的靈引導,而凡被神的靈引導的都是神的兒子。 v14
●這裡「神的兒子」:原意是「完完全全是神的兒子」。
3.我們所領受的不是奴僕(罪的奴僕)的靈,而是兒子的靈。
(1)奴僕的心帶來害怕。
(2)兒子的靈讓我們自然呼叫上帝為「父」。 v15
●「兒子的靈」:這裡的「兒子」直譯是「嗣子」、「養子」。
當時許多權貴收養一些有能力的養子來繼承他
們的產業。保羅借用這背景,來說明上帝收養
我們,讓我們有資格可以繼承上帝的產業。
●「阿爸」:是父親的亞蘭文稱呼,也是猶太小孩對父親的親暱
稱呼,在禱告中採用此名詞是耶穌首創的(可十四
章36節)
(3)聖靈和我們的靈一同證明我們是上帝的兒子。 v16
●奴僕的「心」與「兒子的「心」:原文都是「靈」。
4.神兒女的福份: v17
(1)我們既是上帝的兒女,就是承受產業的(上帝的後嗣)。
(2)我們與基督同為承受產業的後嗣。
(3)我們若與基督一同受苦,就必與他一同得榮耀。
◎我們的地位是上帝的兒子,這是無論從教義的推演和主觀的經歷都可
以證明的。
◎本段由「主觀經歷」的角度鼓勵基督徒可以勇於面對與肉體的爭戰,
並帶出下一段所要討論的新天新地盼望。
(三)目前受苦得榮的保證 v18-30
1.第七章中提到基督徒在兩律相爭的苦楚中掙扎,實際上也有許多的苦
難臨到但這些苦楚若與將來要顯在我們身上的榮耀相比,就不足介意
了。 v18
2.受造之物的現況: v19-21
(1)受造之物切望等候神的眾子顯出來。 v19
●「切望」:引頸以待。
●「神的眾子顯出來」:指末日新天新地成就時。
(2)因為受造之物服在虛空的權勢下。
●「虛空」:空洞、虛無。
(3)服在虛空權勢下的原因不是受造物自己願意,乃是因為那叫他如此
的。 v20
●「那叫他如此的」:唯有神能叫萬物如此。
(4)雖然如此,但受造之物仍希望脫離敗壞虛空的轄制,得以進入上帝
兒女所擁有的自由榮耀。 v21
3.我們的狀況: v22-23
(1)我們知道受造物一同嘆息、勞苦,直到如今。 v22
(2)我們這些基督徒(有聖靈初結果子的)也是一樣心裡嘆息,等候得
著兒子的名分(我們的身體得贖,新天新地來到)。
●「初結的果子」:此字常用來指「奉獻給神的那一部份」或「祭
物」,但本段是指神給人的恩典的開頭或第一
部份。
4.盼望與忍耐
(1)我們得救是在乎盼望,既是盼望,就不是可以看見的。 v24
●「我們得救是在乎盼望」:可譯為「在盼望裡得救」、「因盼望
而得救」或「為盼望而得救」。
(2)因為我們是盼望那看不見的,因此我們要忍耐等候。 v25
◎本段保羅用新天新地的永恆盼望來鼓勵我們要忍耐等候,在兩律相爭和
諸般的苦難之中,我們可以忍耐、堅強,因為不是沒有代價的。
5.聖靈的幫助: v26-27
(1)我們的軟弱有聖靈幫助。
●「幫助」:原意是「伸出一隻手拉住對方的手」。
(2)我們本不曉得怎樣禱告,聖靈親自用說不出來的嘆息替我們禱告。v26
●「當」怎樣禱告:直譯是「照我們所應該作的」。整句就是我們
不知道照我們所應該禱告的去禱告。
●「用說不出來的嘆息」:或者譯為「帶著嘆息的語調」。
(3)上帝知道聖靈的意思,因為聖靈照著神的心意替我們禱告。 v27
◎上帝也不是單單提供那些主客觀的條件要人獨自努力,聖靈親自跟我們
一同走過,因為我們痛苦,聖靈彷彿也感受了那種無奈與嘆息,他為我
們禱告。即使我無能知道自己的狀況,無法正確的禱告,聖靈總是能深
深的瞭解我們的狀況和上帝的心意,為我們作最好的代求。也因此我們
有機會可以脫離罪和死的律。
6.上帝旨意的必然成就與我們的把握: v28-30
(1)我們知道萬事都互相效力,叫愛神的人(按他旨意被召的人)得益
處。v28
●此節有許多譯法,不過最好的兩種譯法如下:
「神使萬事互相效力」,「萬事互相效力」。
(2)上帝預知、預定基督徒效法他兒子的榜樣。目的是使基督作長子。v29
●「預先所知道」:預知。
●「預先定下」:事先已決定好。
●「預知」、「預定」兩個字的原文字根都顯示這都是在永世之前
的「預先....」
●「效法」:指的不是單單外表上的「效法」,而是裡面的確認,
有「同質化」的意思。
●「模樣」:本字在其他地方用以指基督是父神的形像。
◎效法基督的模樣,意思就是指我們裡面逐漸的變化,一直到我們
有神兒子基督的樣式。
(3)預先定下的人就呼召他們來。
(4)呼召來的人又稱他們為義。
(5)所稱為義的人又叫他們得榮耀。 v30
●「召」、「稱義」、「得榮耀」三動詞的原文時態都是表示已經
存在的事實。
●「得榮耀」:嚴格來說應該是屬於未來發生的事,這裡的時態顯示
保羅認為在神的心意中,得榮耀是已經完成,並且是
確定的事實。
◎上帝的心意已經定了,就是要我們效法基督的榜樣,就是要叫我們得榮
耀,上帝是宇宙間最大的勢力,沒有人能由上帝手中奪走我們。因此現
在再苦都不能改變上帝心意已定的事實,我們可以坦然面對苦難。
(四)信徒最終得勝的大喜保證 v31-39
1.既然在「地位」、「主觀經歷」、「將來的榮耀」、「聖靈的幫助」與
「上帝的心意」五方面都是對我們有利的,那我們還有啥可說的呢?
上帝若站在我們這一邊,還有誰能抵擋我們呢? v31
2.上帝為我們捨了兒子,豈不把萬物連同他的兒子一同白白賜給我們
嗎? v32
●「神既」:直譯是「既然他這樣」。
◎因此萬事都互相效力,叫愛神的人得益處。耶穌基督都賜給基督徒了
,其他的萬事萬物豈不都一同賞賜給基督徒?
3.誰能控告神所揀選的人呢?因為上帝稱他們為義了。 v33
●「控告」:法律上的用語,指「當面指控」或在法庭上指證。
4.誰能定基督徒的罪呢?基督耶穌已經死了,替他們償還罪債了。
而且從死裡復活,現在也在神的旁邊替基督徒祈求。 v34
5.什麼能使基督徒與基督的愛隔絕呢?沒有! v35-36
●「隔絕」:原意是「空間」。有人能在我們與基督的愛中間畫出一個
空間加以隔開嗎?
6.靠著愛我們的基督(或神),我們已經在這些可能攔阻我們的苦難上得
勝有餘了。 v37
7.保羅的宣告:我深信生、死、任何存在物都不能叫我們與上帝的愛
隔絕(這愛是在耶穌基督裡的)
●「我深信」:我依然切切的相信。
●「高處的、低處的」:當代星象學名詞,高處指星宿當空高掛,對人
影響最大,低處指在天際低懸,影響很小。
◎世人所謂的命運,也不能叫基督徒與神的愛分開。因此基督徒根本不
需要算命,根本不要怕命運。
◎保羅在第八章提出五大觀點,幫助我們面對人生的苦難與無奈,並保
證至終我們必然得勝,但在本章中一點也沒有說在到達新天新地之前
基督徒可以「絕對」勝過心中那墮落的本性。我們仍在一場必勝的戰
爭過程中痛苦的掙扎。
戰爭雖然必勝,但時間未到,戰事仍然你來我往,我們仍然感受到敵
人的頑強,我們仍然受傷無奈,不過我們已經不再像以前一樣是敵軍
的俘虜,必敗的一群。可以靠著聖靈得勝,但最後勝利沒到以前,沒
有人說自己能夠永不受傷,能夠恆久得勝的。受傷失敗的,請回來看
這五大觀點,讓你我能重新得力。
當基督徒,聖靈住在其心中,生命被改變,與墮落的本性打仗沒有用
混的,只有被打敗,沒有不戰而降。
肆、神的公義與他和以色列及人類的交互關係(九章1節-十一章36節)
一、保羅因以色列被棄而憂傷(九章1-5節)
(一)保羅表示其極愛以色列人 v1-3
1.保羅宣告自己以下的陳述是真實的,而且良心都見證其真實性。 v1
●實際上保羅在這裡連起三個誓,可見他的內心有多激動。
(1)在基督裡說真話
(2)不謊言
(3)良心同作見證
●「良心」:與羅馬書二章15節的「是非之心」一樣。不過這裡特別
強調這良心的見證是在聖靈中講的。
●「被聖靈感動」:原文是在聖靈中。
2.保羅為以色列人大有憂愁,心裡傷痛,甚至為了以色列人自己被咒詛
與基督分離也願意。 v2-3
●「憂愁」:根據下文可知是為了猶太人拒絕了耶穌基督憂愁。
●「傷痛」:本字表示那種「椎心刺骨之痛」。
●「願意」:這是當時的一個慣用語,比較合裡的解釋應為「如果可
能的話,保羅願意如此禱告」,而且原文顯示那意願是
不可能達成的。
●「被咒詛」:這字的原文有兩種不同的解法:「聖殿裡歸上帝為聖
的物」、「神憤怒所臨到的人或事、交給神毀壞的人
或事」。後者只限於聖經以及其相關文獻中使用,而
保羅這裡使用的,應是後面的意思,表示無份於最後
的榮耀。
●「骨肉之親」:直譯是「按著肉體」,把以色列人和保羅的基督徒
弟兄加以區別。
(二)以色列人的特點 v4-5
1.擁有「兒子的名分」、「諸約」、「律法」、「禮儀」、「應許」。v4
●「以色列人」:舊約中與上帝「立約」的選民之名稱。
●「兒子的名分」:同八章十五節的「嗣子」,可參考出埃及記四章22
節、申命記七章6節、十四章1-2節。
2.屬靈的列祖就是以色列人肉體的祖宗,耶穌基督也是以色列人。
(耶穌基督是在萬有之上的神) v5
●「列祖」指創世記中早期的那些列祖(亞伯拉罕、雅各....)。
●保羅提出基督的人性後,立刻說明其神性。
●「耶穌基督是在萬有之上的神」:這段頌讚雖有其他可能譯法,不過
仍以和合本的譯法最為可靠,即耶
穌基督是神。
◎保羅如此愛他的同胞,而台灣的基督徒呢?是否也如此熱愛我們的同胞?
保羅願意放棄他的救恩以換得以色列人的悔改,這樣的宣告豈不動人心弦
?尤其前面保羅述及救恩的榮耀與好處,我們深知他不是逞匹夫之勇,你
我能瞭解他對國家民族的愛嗎?
基督徒該保持中產階級的風度,不與別人激烈辯論,不為任何事瘋狂嗎?
我們真的應該不狂熱嗎?難道我們不該為同胞的錯謬深受「錐心之痛」?
難道基督的愛只讓我們的「風度提高」?還是我們根本不認識上帝的救贖
?我也沒有資格提出這種挑戰,因為我與您一樣的「有風度」,唯提出保
羅經過適當解經後顯出的愛同胞情操,願我們脫下中產階級的風度,為深
信的真理狂熱。但願上帝激勵我們!為吾土吾民而拚命!
二、以色列的被棄與神的主權(九章6-29節)
(一)以色列的被棄與神的應許(v6-13)
1.前面提到以色列人本擁有一切,今天卻被棄,難道是上帝的話落了空?
v6
●「落了空」:丟失了
2.因為不是肉身生的就是以色列人,唯獨「應許的兒女」才算後裔(真以
色列人) v6-8
●這觀念可以參考加拉太書三章7-9節及羅馬書第四章。
●「惟獨從以撒....」:直譯為「在以撒裡面,將被稱為屬於你的種子
」,意思是「你從以撒生的子孫,才要被稱為
你的後裔」。
3.由以撒和雅各、以掃的例子說明不是肉體上的兒子或長子就是上帝計畫
中的後裔或承受應許者。 v9-13
●「揀選」:原文是「選出來」。
●「所應許的話」:直譯作「這話是應許的話」。
●「神的揀選人旨意」:神的旨意按他揀選人的原則行事。
●「不在乎行為」:原文沒有「人的」,意思是與人的功勞無關。
●「雅各是我所愛的、以掃是我所惡的」:意思是我愛雅各勝過以掃,
文學上的修飾用詞。
另外這裡應該是指「以色列」
和「以東」兩國,這種以祖先
來代稱一團體的方式在聖經中
常見。可以參考瑪拉基書一章
1-2節
(二)以色列的被棄與神的正義(v14-29)
1.這樣是不是上帝不公平?答案是絕對沒有不公平。 v14
2.理由:上帝有絕對的主權。 v15
3.就15節所引的經文來看,憐憫與人的努力無關,只和神有關。 v16
●「不在乎」:直譯略如「憐憫並不在乎」。
4.保羅引聖經出埃及記九章16節的記載來說明上帝有絕對的主權。 v17
●「我將你興起來」:直譯為「我讓你站立」、七十士譯本譯為
「你被存留」。只不但興起法老為王,正是指
上帝容忍法老在背逆之下仍然活那麼久。
5.結論就是上帝要憐憫誰就憐憫誰,要叫誰剛硬就叫誰剛硬。v18
●詳細的記載可以看出埃及記八章到十一章,是法老先剛硬,然後
上帝任憑其心剛硬。
◎憐憫,意思就是讓不配的人可以得著。
◎剛硬,當然是表示讓法老持續在不信之中。而不是讓法老由信到不
信。
6.如果一切都是上帝的旨意,那上帝憑什麼指責人?因為大家都不能抗拒
他的心意。 v19
●「指責」:責備。
●「抗拒」:堅守自己的立場。
●「旨意」:與其他地方的用字略有不同,特別指心中已經確定的目標。
7.反駁:你這人啊!到底你算是什麼人?敢跟神當面頂嘴呢?
●「你這個人啊,你是誰」:直譯如「你這人啊!到底你算是什麼人」。
此句的希臘文排列特殊,作強調語氣之用。
●「強嘴」:當面頂嘴。
(1)受造物沒有資格向造物者質疑其工作。 v20
●「受造之物」:原文有「由泥或臘塑造而成」的意思。
(2)造物者正如窯匠有權柄隨意製作其作品。 v21
◎上帝本來就可以隨意運用其主權,而且人都在需要他憐憫的「犯罪」
情況底下,上帝要怎樣施憐憫都行。但上帝的表現卻如下文所述,
而不是完全隨意而行。
(3)但上帝若要顯明他的憤怒,彰顯他的權能,都多多忍耐寬容那可怒的
器皿。又要將榮耀彰顯在蒙憐憫的器皿上。 v22-23
●第22節前有個「但」中文沒有譯出。
●另一種譯法:「倘若神多多忍耐寬容那可怒預備遭毀滅的器具,
....這有什麼不可呢?因為他要顯明他的憤怒....。」
●「忍耐」:原文時態表示恆久的忍受。
●「預備」:裝備,處於準備好的狀態。
●「遭毀滅」:無止盡的毀滅,但不是歸於虛無。
●「可怒預備遭毀滅的器皿」:上帝憤怒的對象,而不是上帝發洩
憤怒的工具。
(4)這蒙憐憫的器皿就是我們這些被神所召的人,不論是猶太人和外邦人
。 v24
8.引聖經說明上帝的確是要召外邦人,而犯罪的以色列人被棄絕。 v25-29
●「得救的不過是剩下的餘數」:直譯為「剩下的餘數將被拯救」。
●「都成全」:全部都已經結束了。
●「速速的完結」:完全的切斷。
◎這段的討論要本於羅馬書一到三章的結論,就是人都有罪,不能靠自己
得著救恩,所以上帝就有絕對的主權可以賞賜憐憫,或讓人繼續剛硬。
也因此我們不能要求上帝一定要賞賜憐憫。若有人可以達到上帝的標準
,上帝「不能」不給人「義」的賞賜。問題就是人不能達到上帝的標準
,所以人本來就在剛硬的情況下。
◎這段的所有經文,保羅都很小心的把人限制在「需要憐憫」的情況下,
而維護上帝「施憐憫」的主權。亦即人的墮落不是上帝的責任,人的得
救確是上帝的憐憫,至於上帝要不要給誰憐憫,那是他的主權。
◎這一段經文不能獨立來構成一教義,應與以下的經文聯合來看才能構成
一完整預定論的系統。以下的經文就探討到人的責任。
三、以色列的被棄與人類的責任(九章30節-十章21節)
(一)以色列人被棄的原因: v30-33
1.不追求義的外邦人因信而得到「義」。 v30
●「得了」:「得著」或「抓住」。
2.以色列人倚靠律法想要得著義,反倒失去「義」。 v31
3.以色列人要倚靠自己的行為換取公義,卻不把上帝當上帝,正跌在那
絆腳石上。 v32
●本段經文引自以賽亞書第八章14節,因著人的不信上帝成為人的絆
腳石。
4.引聖經說明保羅所提的原則是對的。 33
●本段經文引自以賽亞書第二十八章16節,不過與希伯來文的原文有
些差別,可能是引自另一抄本。
(二)以色列人拒絕接受上帝要給他們的公義(十章1-11節)
1.保羅希望以色列人得救。 v1
●「所願的」:原意是「好」、「美好」、「良善」。
●「所求的」:「希望」、「祈求」、「禱告」。
2.保羅知道以色列人對神熱心,但是不是用對的方法。 v2
●「真知識」:原意是「知識」。
(1)因為不知道神的義,想要立自己的義。
(2)不服神的義。 v3
→基督就是律法的總結,使凡信他的人都得著義。 v4
●「不服」:不順服的意思。
●「服」:原意是「把自己置於命令下」。
●「總結」:可以譯為「應驗」、「目標」、「結束」,至於譯為
哪一個比較合適,則各家說法不一,可能前兩者的綜
合比較好些。
◎單單熱心卻沒有知識還是很危險,就像這裡說的以色列人一樣,居然
因為沒有正確的認識而失去救恩。
3.律法的義:人若行出律法的規定,就必因他的行為活著。 v5
4.出於信心的義(神的義):
(1)不是靠自己的尋找,和努力。 v6-7
(2)就在我們心裡,就是我們所傳信主的道。 v8
●「誰要升到天上去」:引自申命記三十章12節,猶太的拉比使用
這句話表示「無法辦到的事」。
●「就是」:猶太人解經法的專門用語,表示以下是作者對前面所
引的經文的講解。
●「陰間」:意即「無底洞」、「深海」保羅使用這個字表示死人
去的地方,就是基督死後復活前去的地方。
(3)心裡相信又口裡承認耶穌是主,上帝叫他從死裡復活,就能稱義
並得救。 v9-10
●這裡不是說「口裡承認」和「心裡相信」各自產生的效益,而是
原文的一種寫作筆法,兩者必須合起來解釋才得到其真義。
(4)聖經根據:信他的必不至於羞愧。
(三)以色列對普世福音的的忽視(十章12-21節)
1.出於信心的義,並沒有種族區分,因為大家同有一位主,這位主也厚待
一切求告他的人。聖經根據:「凡求告主名的就必得救」。 v12-13
●「厚待....」:以豐富待一切求告他的人。
●引約珥書二章32節。
2.其面提到「求告」的就必得救,但沒有信怎會求告呢?沒有聽見怎會信
呢?沒人奉差遣傳道怎會有人信呢?所以聖經說:「傳福音的人腳蹤佳
美」。 v14-15
●「....何等佳美」:引用以賽亞書五十二章7節的經文,本是說傳報
猶太人被擄歸回的喜訊。
3.人的反應並不是都「相信」。引聖經以賽亞書的例子說明。 v16
4.保羅重申以色列人聽見了、也知道了(舉聖經的例子來說明),
就是不願意信。 v17-21
●「信道」:原作信心
●「聽道」:原文是「所聽的」。
●「從基督的話」:可以譯為「藉有關基督的話」。
●「沒人聽見嗎」:直譯是「他們聽不見嗎」
●「地極」:指「有人居住之地」。
●「惹動你們的憤恨」:引自七十士譯本的申命記三十二章21節。
●「觸動你們的怒氣」:激發對方的怒氣。
●「我叫他們遇見」:意即「我被他們看見」。
●「沒有尋找....」:引自以賽亞書六十五章1節
●「我整天伸手....」:引自賽亞書六十五章2節
◎以色列人不是不知道福音,也不是沒也聽見。上帝還用外邦人的得救來
激發以色列人的怒氣,讓他們多有機會來思想,但他們仍然不信。因此
也是咎由自取。
四、以色列的被棄與神對他們將來的旨意(十一章1-32節)
(一)以色列的被棄還留下現在的餘民 v1-10
1.前面提到以色列人背棄神,可能引發以色列人是不是被上帝全面棄絕
的問題。保羅認為當然不是。
●「棄絕」:「推開」、「排斥」。本段應譯為「上帝把以色列人從
自己身邊推開嗎?」
2.保羅舉自己為例說明上帝沒有棄絕全部的以色列人。 v1
3.引聖經以利亞和上帝的對話說明在最黑暗的時候,上帝仍然用揀選的恩
典留下餘種。 v2-5
●「預先知道」:即有「預先揀選」的意思。本段指上帝沒有棄絕那些
他在以色列人中所預先知道的人。
●「論到」以利亞:「關於」。
●以利亞的記載:引自列王記上十九章10、14、18節
●「命」:原文作「魂」。
●「餘數」:原文的意思是「留下」。
4.既然是出於揀選的恩典,就與行為無關,不然恩典就不算是恩典了。 v6
5.結論:以色列人所求「行律法得義」,他們沒有得著,唯有蒙揀選的
人得著了,其他人就成了頑梗不化的。 v7-10
●「得著了」:原文是「打中目標」。
●「成了頑梗不化」:意思是「成了厚的皮膚」,引伸為「心地剛硬」
●「昏迷的心」:原文意思是「因為刺激太多,以致反應遲鈍或沒有
反應」。
(二)以色列的被棄不是永久性的 v11-32
1.以色列現況的教訓 v11-15
(1)猶太人現在被棄的目的是僅僅要他們跌倒嗎?當然不是。
他們的過失讓福音傳到外邦。 v11
●「跌倒」:原文是表示此動作所造成的永久性後果。
●「過失」:「落到旁邊去」、「錯誤的一步」。
(2)若猶太人的錯誤和失敗成為外邦人的富足,那他們的豐滿更將如何
有利於世界呢? v12
●「缺乏」:應解為「吃虧」或「失敗」。
(3)保羅鄭重對外邦信徒說:
a.他的職分是外邦人的使徒(所以他榮耀他的職分)。 v13
b.他的工作可以激動他的骨肉之親發憤,好救一些猶太人。v14
(4)猶太人被丟棄,天下反而得與神和好,如果猶太人又被收納,那更
好像死而復生。 v15
●「被收納」:取來歸於自己。
2.對外邦信徒的警告 v16-24
(1)源頭聖潔,全群就聖潔了。 v16
●「新麵」與「樹根」:該是指「列祖」,「新麵」也有可能是
指保羅這些最先得救的猶太人。
(2)若是有一些猶太人滅亡,而外邦人可以得救,同享福音的好處,
外邦人也不能向猶太人誇口,因為根本是猶太人的列祖。 v17-18
●「樹」:比喻「教會」,宇宙間所有聖徒的集合。
●古代的巴勒斯坦人知道,用野橄欖的枝子接在老橄欖樹上,可以
使老橄欖樹恢復其生命力。
◎猶太人因為不信所以失去恩典,而今天外邦信徒也不能自大而想
倚賴自己的因素,仍然要堅守原來的信心。
(3)外邦人不能認為自己很特殊(像以前的猶太人一樣),因為都是
因信而立,因不信而被棄。所以要保守自己常在上帝的恩慈中(
藉著『信』)。 v19-22
●「不可自高」:直譯如「不可有驕傲的思想」。
●「愛惜」:「珍惜」。
●「嚴厲」:原意是「剪除」、「中斷」。
●「只要你長久....」:此原文句型表示「可能成為事實的假設」。
(4)猶太人若不是長久不信,仍可以得著救恩。 v23-24
3.預言以色列將復興 v25-32
(1)保羅陳述奧秘:等到外邦人的數目滿了,以色列人全家都要得救。
v25-27
●「硬心」:指「在悟性上的辨識能力低落」,以及「感覺上的遲
鈍」。為一醫學上的用詞。
●「以色列全家」:應該指「以色列全國」,但不一定每一個人都
包括在內。因為「『全』家」的『全』字可以
用來指「不包括每一個個體的整體」。
(2)按著福音說,以色列人因為拒絕耶穌,所以被視為是神的敵人。v28
(3)就揀選的原則說,他們為列祖的緣故是蒙愛的。
因為神的選召是沒有後悔的。 v29
●「恩賜和選召」:應譯為「選召的恩賜」或「恩召」。
●「沒有後悔的」:意思是「不能收回的」。
(4)外邦人從前不順服神,因以色列人的不順服倒蒙了憐憫,
現在以色列人不順服神,讓他們可以因著上帝給外邦人的憐憫,
也蒙憐憫。 v30-31
(5)結論:上帝將所有人都圈在不順服之中,特意要憐憫眾人。 v32
五、使徒對神的讚美(十一章33-36節)
(一)上帝的智慧和知識深奧。 v33
(二)上帝的行動難測。 v33-34
●「謀士」:即作神的參謀,提供意見給神。
(三)上帝的獨立性。v35
(四)萬有都是本於上帝、倚靠上帝、歸於上帝。 v36
●「本於他、倚靠他、歸於他」:from Him, through Him, to Him.
上帝是這一切的來源,這一切都是
通過神,並且以神為目標。
(五)願榮耀歸給上帝直到永遠。 v36
◎第九章至第十一章以這個頌讚作為結束。我們可以想像保羅無法為此三章
所牽涉到的一切問題全部作答,也無法解決一切的難題。但是,讀過這三
章我們可以和保羅一同在此頌讚上帝。因為我們可以肯定而且愉快的知道
,那環繞我們的奧秘不是一場沒有意義的惡夢,也不是一位全能者獨斷獨
行的奧秘,而是這位善良、信實的神的奧秘。(Cranfield的意見)。
伍、神的公義在信徒日常生活中的實施(十二章1節-十五章13)
一、基督徒與神的關係(十二章1-2節)
(一)基於前面所說的一切上帝的計畫與奧秘,保羅勸讀者:
1.把身體獻上當作活祭(是聖潔的、是神所喜悅的,也是理所當然
的)。 v1
●「所以」:顯示以下生活倫理的教導是以前十一章的神學為基礎
,也可以說基督徒的倫理生活是奠基於神學的根基上。
●「以神的慈悲」:「因著神的慈悲」。
●「獻上」:用以表示「獻祭」的專有名詞。
●「獻上....活祭」:祭物被獻上時,所有權即由被獻者轉到神。因
此「獻為活祭」的意思即是把自己的主權交給
上帝,為上帝而活的意思。
●「神所喜悅」:包括「喜悅」和「悅納」的意思。
●「理所當然的」:也可以譯為「屬靈的」。「你們如此事奉乃是理
所當然的」,可以譯為「這乃是你們屬靈的敬拜
」。
●「理所當然的」:原意是「理性」,此句可直譯為「出自心靈理智
的敬拜」。
2.不要效法這世代,要心意更新而變化,讓自己可以查驗上帝善良、純全
、可喜悅的旨意。 v2
●「不要效法」:是不要「再」效法的意思,或不要有效法這世界的「
習慣」的意思。
●「不要效法這世界」:不要「再」以這世代為榜樣。
●「心意更新而變化」:要被更新心智,成為新人,以至於可以查驗上
帝的心意。
◎這裡提到奉獻的生活,這樣的生活心態是基督教倫理的大前提。
◎一方面要把自己的主權交給神(這是保羅因為上帝的慈悲勸大家的),
一方面要更新自己的心智與生活方式,遵行上帝的心意。
二、信徒與社會的關係(十二章3-21節)
(一)在教會中謙卑行使屬靈恩賜 v3-8
1.不要看自己過高,要有正確的心態。 v3
●「信心」:這裡的「信心」與本書信前半部的「信心」意義相當不同
,乃是指所賜給基督徒的「屬靈能力」以負起他們當盡的
責任。
●「看的合乎中道」:是指「正確的心態」。
2.我們如同是身上的各肢體。 v4-5
3.我們的恩賜不同,就當專心在自己的崗位上服事。 v6-8
●「勸化」:即「勸慰」。
●「誠實」:也可以解成「單純」。
●「治理的」:直譯是「那站在前面的」。
●「殷勤」:「快快的做」或「誠懇的做」。
●「甘心」:「樂意」。
(二)基督徒之間的愛 v9-13
1.愛人不虛假,惡惡親善。 v9
2.基督徒之間的愛要有如親情一般,彼此把「恭敬」禮讓給對方。v10
●「愛弟兄」:弟兄之間的愛。
●「親熱」:表示父母兒女之間彼此的相愛。
●「恭敬人要彼此推讓」:有幾種譯法,譯成「彼此把恭敬禮讓給
對方」較好。
●「推讓」:禮讓。
3.殷勤火熱,常常服事主。 v11
4.指望中喜樂,患難中忍耐,恆切的禱告。 v12
5.聖徒缺乏要幫補,要好好招待客人。 v13
●「一味的」:盡力的。
(三)對一般人的愛 v14-21
1.祝福逼迫的人。 v14
2.與喜樂的人同樂,與哀哭的人同哭。 v15
3.彼此同心,俯就卑微的人,不自以為聰明。 v16
●「不要自以為聰明」:原文時態顯示應譯為:「不要有自以為聰
明的習慣」。
4.不以惡報惡,要行眾人以為美的事。 v17
5.盡力與眾人和睦。 v18
6.不自己申冤,讓步聽憑主怒。 v19
●「申冤....報應」:引自申命記三十二章35節。
7.對仇敵好,以善勝惡。 v20-21
●「你的仇敵....頭上」:引自箴言廿五章21節。
●「炭火堆在他的頭上」:是指用愛心對待仇敵,使其自覺羞愧而
悔悟。
三、基督徒與國家的關係(十三章1-14節)
(一)基督徒與政府 v1-7
1.要順服在上有權柄的人,因為掌權者是上帝所命的。 v1-2
●「在上有權柄的人」:應是指地上的政權。
●「順服」:此字原文用法與一般不同,不是指無條件的服從,
,而是指一種心態上承認別人是上帝的代表。所以有時
用在基督徒對教會領袖的順服、基督徒妻子對丈夫的態
度、基督徒奴隸對主人的態度、年幼的對年長的態度、
基督徒彼此之間的態度(以弗所書五章21節)。
所以基本上權威的根源是上帝而不是政府,所以一切與
上帝命令抵觸的政府命令,當然不用遵從。
●「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比較好的抄本都是寫成「藉著神」。
●「凡掌權的」:直譯是「凡存在的(掌權者)」。
●「所命的」:原意是「仍存在於被神命定的狀態下」。
●保羅寫這信時,羅馬皇帝是尼祿(Nero)。
2.要行善得掌權者稱讚。 v3-4
3.順服的原因:刑罰、良心。 v5
●「良心」:原文可以解做「知道掌權者的權柄由上帝來」的知識。
4.納稅除了因為第五節的原因外,也是因為他們是神的差役。 v6
●「納糧」:納稅,特別是指一年一度的土地稅。
●「差役」:原文是「公僕」的意思。
5.要盡一切人民的義務。 v7
◎一般原則上對政府的態度正如此段所述,但政府越過了神所賜的權柄
之時,信徒效忠的對象當然是神而不是政府(參考使徒行傳五章29節)
。縱使要遭受逼迫,也不例外(見彼得前書四章14-15節)。
(二)愛心與律法 v8-10
1.要以彼此相愛為虧欠。 v8
2.因為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 v8-10
●「完全了律法」:直譯是「滿足了律法」或「成全了律法」。
◎「愛人如己」是律法的總歸。
(三)主再來的激勵 v11-14
1.主再來的日子接近了,所以我們要儆醒,脫去暗昧的行為,帶上光明
的兵器。 v11-12
◎這裡的意思是我們離主(不管是主再來或我們死亡)越來越近了,
所以要脫掉屬黑暗的行為,換上屬於白天(天國)的武器。
2.行事為人要端正,要披戴主耶穌基督,不要為肉體去安排放縱私慾。
v13-14
●「端正」:原指儀態上的「端莊大方」,也有規規矩矩的意思。
●「披戴主耶穌基督」:即在自己身上活出耶穌的美德,如同人穿
上美衣一樣。
◎因為有見主的盼望,基督徒可以活出光明磊落的生活來。
四、基督徒與軟弱弟兄的關係(十四章1節-十五章13節)
(一)各人的自由: 十四章1-12節
1.對信仰不是很瞭解的人,大家要接納,不要為個人意見下判斷。 v1
●「信心軟弱」:這裡的信心軟弱主要是指基督徒對自己信仰裡那
些可以做,那些不能做,沒有肯定的把握。
●「不要辯論所疑惑的事」:直譯略如「不要為個人的意見下判
斷」。
意思就是「堅強的弟兄不要替軟弱的
弟兄在一些猶豫不決的事上做主張,
每個人都當自己靠主做決定。」
◎意思就是要體恤軟弱弟兄的軟弱,不必強把正確的思想加在軟弱
弟兄身上(指在飲食、守日方面)。而要接納弟兄的選擇。
2.不管吃不吃某種東西,彼此不要輕看或論斷。 v2-3
●「只吃蔬菜」:可能因為世上出售的肉類往往曾被用來拜祭偶像,
或不符舊約對食物的規定。
●「輕看」:藐視的意思。
●「論斷」:審判、judge。
3.因為上帝接納了基督徒,所以基督徒也不要彼此論斷。 v4
4.只要是為主做的,都值得感謝。 v5-6
5.我們沒有人為自己活或為自己死,因為耶穌是我們的主。 v7-9
6.所以不要輕看或論斷其他基督徒,但每個人都要為自己的行為向神
負責。 v10-12
◎保羅在這裡不是討論吃喝、守日與得救的關係,而是討論信徒間不
同生活方式的問題。重點不在澄清事件本身的對錯,而在矯正基督
徒相處時的錯誤態度。這些問題的對錯討論在加拉太四章8-11節
、歌羅西書二章16-23節、提摩太前書四章3-4節中有提到。當然都
是不需要守的。
(二)愛心的運用: 十四章13-23節
1.所以不要再彼此論斷,寧可立志不讓弟兄跌倒。 v13
●「所以我們不可再彼此論斷」:原文的意思是「讓我們不再有彼
此論斷的習慣」。
2.保羅雖然知道不需戒食,但為了弟兄與愛,可以讓步。 v14-15
●「不潔淨」:是指不聖潔、不純淨,基督徒不應吃。
3.不要因為食物讓自己被人毀謗,因為這跟神的國無關。 v16
●「善」:「美事」,是指在基督裡所享有的食用食物自由。
4.神的國在乎公義、和平和聖靈中的喜樂,在這樣上服事神就得神
和人的喜悅。 v17-18
●「在這幾樣」:原文是單數,指公義、和平、喜樂是一體的三面。
5.所以要追求和睦的事,也就是彼此建立的事,不要讓食物毀壞上帝的
工程。 v19
●原文顯示追求和睦的事也就是彼此建立的事。
●「神的工程」:指神在軟弱弟兄身上所花的心血。
6.要避免別人因自己的食物跌倒。 v20-21
●「叫人跌倒」:原文也可能可以解釋成「叫自己跌倒」。
7.有把握很好,要持守。不要疑心而做,以免犯罪。 v22-23
●「出於信心」:即堅信此信仰允許自己做某件事。人若無此信念
或內心有疑惑,卻勉強去做此事,便是虧負神(
意思是即使可能得罪神,我也要做,此心態不對)
,犯了罪過。
◎剛強的要體諒軟弱的,我們也該盡量避免軟弱,免得傷害了剛強人
本有的自由。唉!今日有多少剛強的人呢?還不是有一大堆基督徒
戒食守日的。
(三)以基督為榜樣: 十五章1-13節
1.堅固的人當擔待不堅固人的軟弱,不求自己的喜悅。 v1
●「擔待」:負荷或承擔起來。
2.大家要使鄰舍喜悅,使鄰舍得益處被建立。 v2
3.要以基督不求自己喜悅的樣視為榜樣。 v3
●聖經引自詩篇六十九篇9節,意思是辱罵神的人的辱罵都落在受
苦的義人身上。這裡是指基督忍受人對神的敵意(如果直接引用
詩篇的意義的話)。
4.聖經是為我們而寫,讓我們因此可得忍耐、安慰和盼望。 v4-5
5.願神讓讀者同心效法基督,榮耀上帝。 v6
6.要彼此接納,如同基督接納我們,讓榮耀歸與神。 v7
7.耶穌作了猶太人與外邦人的僕人,接納了此兩個不同的群體。 v8-12
●「執事」:僕人,servent。
8.願上帝將喜樂、平安充滿讀者的心,使讀者藉聖靈的能力大有盼
望。v13
●「因信」:直譯是「在這信裡面」。
陸、結語(十五章14節-十六章27節)
一、關於個人的事(十五章14-33節)
(一)再論寫信的原因 v14-19
1.保羅相信收信人滿有良善,知識充足,也能彼此勸戒。 v14
2.保羅寫信是為了提醒收信人,也因保羅外邦使徒的身份。 v15-16
●我稍微放膽寫信給你們,論到某些點(on some point),其中
「論到某些點」和合本沒有翻譯出。「某些點」,應是指羅馬書
前面討論過的一些重點。
3.保羅表明他奉召是傳福音給外邦人。 v17-19
●「論到神的事」:應譯為「那些在神面前的事」。
●「除了基督藉我做的那些事」:直譯為「任何基督所未透過我
做的事」。
●「言語」:指保羅所傳講的福音。
●「作為」:保羅自己的生活見證。
●「以利哩古」:可能是馬其頓西邊的地區。
(二)保羅的傳福音計畫 v20-29
1.保羅立志要傳給不知道基督之名的地方。 v20-21
2.保羅多次想到羅馬而沒有成行,如今他想往西班牙傳福音,盼望能
經過羅馬。 v22-24
●「被攔阻」:一再的被切斷,或被干擾。
●「士班雅」:西班牙。
●「送行」:指「隨行護送」的意思。
3.現在保羅往耶路撒冷送外邦的捐款給耶路撒冷的基督徒窮人,這也
算是外邦人得到猶太人屬靈的好處,而回報猶太人的。 v26-27
4.這工作結束後他就要經羅馬到西班牙去,而且會帶基督的恩典同去。
v28-29
(三)保羅邀讀者禱告 v30-33
1.使保羅脫離猶太不順從的人。 v31
2.為所辦的捐款事項禱告。 v31
3.可以依神的旨意到羅馬去,與羅馬基督徒同享安息。 v32
4.願神與收信人同在。 v33
二、關於友誼的事(十六章1-24節)
(一)舉薦跟問安 v1-16
●「非比」:大概是送出這信的人,意思是「光明」或「亮麗」。
●v4「置之度外」:意思是「把自己的頸項置於行刑者的刀下」。
(二)末了的勸勉 v17-20
1.要注意躲避離間大家,叫讀者跌倒、背道的人。v17
●「留意」:眼睛注視於目標上。
●「離間」:意思是「遠遠的站著」或「分裂」。
2.這樣的人以自己為主,而不是以耶穌基督為主。v18
3.羅馬基督徒的順服已經有名,但是還是要小心。v19
4.我們快要有分於基督的最終勝利了,願基督的恩典與大家同在。 v20
●「將....腳下」:即有份於基督的最終勝利。
(三)其他人的問安 v21-24
三、結尾的讚美詩(十六章25-27節)
(一)神能照保羅所傳的福音和他的奧秘之啟示堅固讀者的心。 v25
●「堅固」:「使穩定」。
●「保羅所傳的福音」:是指保羅在本書中所傳達的信息。
●「所講的....」:即所宣講的內容。
●「所講的耶穌基督」:即所宣講的有關於耶穌基督的事。
●合和本沒有譯出:奧秘「的啟示」。
●「奧秘」:以前人所不知道的事。
●「啟示」:原文是「把幔子揭開的意思」。
(二)這奧秘如今顯出來,有律法和先知為證,要使萬國的人信服真道。 v26
(三)願榮耀歸與獨一全智的神,直到永遠。 v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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