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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mlin (小民) 看板: religion
標題: 生命權─從電影『生殺大權』談起
時間: Fri Dec  6 09:10:14 1996

看到最近大家在討論『生殺大權』這部電影,一時手癢也想談談這部
令我印象深刻的片子,希望能有更深的討論。

    從電影「生殺大權」討論「生命尊嚴與生命神聖熟重」

從這部電影中劇情描述的角度來看,很明顯在導演精心設計的狀況下,
無疑的他極成功地使我們必須面對這個問題「我是否握有自己的生殺
大權?」,如果真有天平可以量度,這例子的處境絕對是最極端的。

首先男主角沒有父母或任何親人等的社會責任,頂多只有一個同居的
女朋友,因此,他不需要考慮一個重要的「死與群我關係互動」問題;
其次,男主角是個藝術工作者,對他而言沒有創作如同已死;而「藝術
的美善」常被用來和「宗教的內涵」相對比,也就是說兩者對個人生命
品質的影響,都有某種程88度「可為之生亦可為之死」的關鍵性;因此,
男主角的創作和一般人的工作對個人生命品質的影響是頗有差異的。

接下來導演則常透露出一種對專家及其專業態度的嘲諷,而用以支持沒
有任何人擁有任何權力可以對「別人對自己生死權的主張」發言,即使
是所謂專家也是一樣;從下面幾個人物的分析多少可以看出專業在處理
「生命尊嚴」問題時所遇到的窘境。
    艾醫生,始終忠於醫學倫理的專業,他的職責是救命,不是幫人求
死;因此生存的尊嚴不是他要面對的問題,只要醫學能力上許可他認為
就應該不惜一切延續一個生命的存活,不論用掉多少資源也是值得。
   心理輔導醫生:据泥於給哈先生一個活下去的理由,她的專業在這個
在這個極端的例子中,顯然是相當無助的。
   法官:我們可以看出他在下判決前的掙扎,但在專業的要求下他似乎
並沒有什麼自由裁決的空間,只有援引過去的判例而必須同意有意志能力
的包先生,去決定是否要在醫院接受治療。


前面僅是就電影的角度談到在這個極端的情境下,導演很自然的讓男主角
勇敢的表達出「只要我想死,沒有什麼不可以」的可能性;但對基督徒而
言,倫理學的抉擇並不僅是情境而已,還包含了原則和動機,因此,生命
是上帝所賦與的,同樣只有上帝有權取回,苦難和死亡並沒有最終的發言
權,即便是在苦難中,人和超越的上帝合作仍然能創造出無限的可能性。

     如果「生命尊嚴重於生命神聖」會不會有問題?

對於一個沒有超越向度的人而言,是沒有一把尺可以去量度一個人「生命
神聖程度」的,所以在生命尊嚴遭受挑戰的時候,選擇死亡是自然不過的
事。像是波伊曼(生與死一書的作者)這樣的「道德客觀主義」者嘗試以
理性界定道德中模糊的部份,用理性作為尺去量度「生命尊嚴」與「生命
神聖熟重」,這種觀念某種程度來說和尼采的超人哲學是有異曲同工之處
的,而且在實踐上亦有窒礙難行之處,因為這把尺很容易變形為「道德相
對論者」所用,(雖然波伊曼自認為他不是道德相對論者),除非「滑梯
理論」不成立。
波伊曼在生與死一書中提出「滑梯理論」的不成立(有些原則只要一開方
便之門,然後就會一發不可收拾,不在能維持這個原則) ,用來支持他
以理性所架構出來的高道德標準,而這些高標準若在「生命尊嚴重於生命
神聖」的原則下,不會依照「滑梯理論」產生不可控制的結果。
我一直琢磨著他推翻「滑梯理論」的推導過程,覺得實在是不合理,而「
滑梯理論」的正確性是否有一些人研究過呢?phycho可幫忙查一下嗎?

   我們能要求沒有「超越向度」的人以「生命神聖」為準則嗎?

「生命神聖重於生命尊嚴」是否適於推廣成一般準則,所有人一體適用?
首先,我認為從道德層面(個人修行)來說,對於價值觀沒有超越向度的
人而言是無法成立的,因為沒有任何絕對的理由活所以選擇死是合理的,
而對於基督徒如我前面所論述的「與上帝合作」使得活著是有足夠的理由
的;其次,從法律層面(社會正義)來說,套句psycho常提的「個人修行
與社會正義不可化約」的原則,我們必須考慮到,如果沒有完善的福利機
構與制度(不論是由政府或宗教團體)配合,單純討論不可安樂死與不可
墮胎基本上是沒有意義的,因為既不讓人墮掉不想生的孩子又不提供收留
小孩的管道,是非常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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