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信人: KUAN.bbs@bbs.cs.nccu.edu.tw (議事學系系主任), 看板: philosophy 標 題: [轉錄]憲法學基本理念--自由主義 發信站: 政大貓空行館 (Sat Nov 21 08:56:27 1998) 轉信站: fhl-bbs!news.seed.net.tw!feeder.seed.net.tw!news.ntu!ctu-gate!news.nct ※ 本文轉錄自 [KUAN] 信箱 作者: KUAN.bbs@stone.thu.edu.tw 標題: 憲法學基本理念--自由主義(轉寄) 時間: Fri Nov 20 00:38:59 1998 發信人: Giant25 (同情我可以親我), 信區: Constitution 標 題: 憲法學基本理念--自由主義 發信站: 石頭紀樂園 (Fri Jan 10 00:31:43 1997) 講自由主義這麼大的題目,我還不夠格。不過解說憲法學中的自由 主義,或許我還能略盡棉薄。 自由主義作為憲法的一個基本理念,有一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反覆 叮嚀,三令五申的重要原則可以體現。 國家不應扮演家長性的角色! 國家,依契約論,乃是人民為了求保護而同意成立的武裝組織。國 家的強制力,對外用於行使並鞏固主權,對內旨在維護客觀法秩序之運 行不輟。而人民的自由,原本在自然狀態下,是得以完全伸張的;但是 由於國家的成立,為求社會生活順暢,定分止爭,厥有被統治者之代表 集會討論,制定法律。就是因為法律的出現,自由受到拘束;每一條法 律,看似賦予人民行使權利的依據,實則在反面同時對自由設下限制。 這是「自由」這個概念,先驗上無法避免之矛盾。 而自由既然會因法律制定受限,法律限制自由之程度,即應有相當 規範,避免自由被完全限制,名存實亡。憲法之制定,作為一國之內最 上位規範,法律與之牴觸者,無效,成為權利之保障書。這是憲法的ABC ,盡人皆知。而由現行憲法第二十三條,非為達成四項目的其中之一, 且非用法律之形式,採合於比例原則之手段,不得限制人民權利。現在 我們遭遇的問題,不是比例原則的運用,而是目的正當性的審查。之所 以要先作目的的審查,是由於目的一旦不正當,再怎麼合乎比例原則, 這種法律還是不脫其違憲本質!尤其是憲法中「增進公共利益」一語, 如李鴻禧老師所言,包山包海,無所不包。目的之審查於此更顯必要! 誠然,民主為較普遍接受之事務決定方式。但是具備民主程序,是 否就當然等於達成公平正義,不無檢討必要。舉一例說明之,全班有五 十名同學,於班會時全部出席,經法定程序,以四十九比一之比數,議 決要我請他們吃便當,且我要自己付錢。這樣的決議過程完全合乎民主 要求,但是絕對違背公平正義!易言之,民主程序只能確保較多的參與 ,但不能保障決定的實質正確性。多數決很可能在不知不覺中,成為合 理壓迫少數的免死金牌。而每個人,作為一獨立個體,均有相同的尊嚴 ,不因其離經叛道,或不茍流俗,即遭大多數人消音、打壓。為此,憲 法之存在,與違憲審查制度之重要性益加彰顯。 違憲審查制度,無論德國美國,皆由法院為之。而組成法院之法官 ,既無選票,又無軍隊,其生命全繫於人民之信任,與其他國家權力之 尊重、配合。斯乃司法權之本質,學者早有論述。此等機關何以足當宣 告法律違憲之重責大任?何以得藉數人之力,推翻代表全民之立法者的 意志?原因無他,賴其公正超然,獨立審判,優先適用最上位規範也。 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Harlan有一名言:〝It's nevertheless often true that one man's vulgarity is another's lyric.〞(Cohen v. California, 403 U. S. 15, 91 S. Ct. 1780,(1971))此語猶如曹 子建所言:「人各有好尚,蘭芷蓀蕙之芳,眾人所好,而海畔有逐臭之 夫。」(與楊德祖書)國家若以家長、道德指導者之角色自居,必然會 發動其強制力,禁絕其以為「不當」者。殊不知何謂不當,見仁見智。 強加於人,務去反言,可謂「當」乎?國家應任由人民自由選擇其所欲 之生活方式,讓人民自求多福,即可獲致社會之最大福利。而不應剝奪 人民選擇的自由,以一言堂的心態「牧民」。 筆者學力未深,疏漏錯誤,自所難免。尚祈眾家先進指教。回到上一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