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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ei (靜候佳音) 看板: philosophy
標題: [轉錄]宗教與寬容
時間: Wed Jun 28 16:56:44 2000

※ [本文轉錄自 Theology 看板]

作者: prophet (prophet) 看板: CESresearch
標題: 宗教與寬容
時間: Wed Jun 28 16:24:35 2000

宗教與寬容Religion and Tolerance
朴相增博士
台南神學院黃彰輝紀念講座
2000/6

一位英國史學家Lord Macaulay在談到天主教的教理時說:「我在正確的一
方,而你站在錯誤的一方。當你比較強勢時,你必須寬容我,因為寬容真
理是你的責任;當我比較強勢時,我必須迫害你,因為迫害錯誤是我的責
任。」

中世紀教會歷史為上述言論背書,然而,當我們嚴肅地對比16-17世紀新教
徒的宗教自由,Lord Macaulay的敘述可能就令人質疑了。也就是說,宗教
迫害是宗教改革初期歷史的一部份。

天主教迫害新教徒的象徵是異端裁判所。在天主教歷史中,異端裁判所有
其自成一系的歷史發展,其中最有名的是西班牙的異端裁判所。西班牙的
異端裁判所是後來演變出來的,與早期其他異端裁判所不同。它是一個中
央集權的組織,雖然常常過度嚴刑拷打別人,但是,其終極關懷是為了靈
魂得救的緣故,使異端真正認罪。如果被告者身體被燒死但靈魂也失喪的
話,那麼異端裁判所的工作便算失敗。然而,這個基本目的已經被嚴重扭
曲,而且掌握大權的審判官常常濫用權力,而導致宗教迫害。最著名的故
事是杜斯妥也夫斯基小說「卡拉馬助夫兄弟們」中的大審判官,被視為人
民與教會的敵人。

曾有一位名叫Michael Servetus (1511-1553)的年輕聰穎的西班牙物理學家,
從Sargasso的異端裁判所逃出前往日內瓦,向新教徒尋求庇護。但他其實
犯了一個錯誤,因為日內瓦並不是一個宗教自由與思想自由的天堂。他在
日內瓦坎培耳被燒死。加爾文的同事Farel在陪他走到火刑場途中仍不斷勸
他認罪,但他拒絕了。加爾文和Farel都認為燒死並消滅異端根源以及導致
社會分裂的人是最符合福音的行為(evangelical deed)。唯一被允許的行為是
快速處死一個人不讓他受到太長的痛苦。這是一個我們不願意常常提說的
故事。唯一值得安慰的是,350年之後,一群歐洲改革宗基督徒設立一塊紀
念碑,為過去的所犯的罪認錯,碑文寫著:
「Michael Servetus,1511年九月29日生於達拉岡的維勒訥夫,1553年十
月27日,死在Campel鎮上。我們是可敬的與充滿感恩心的加爾文的後代,
但他曾譴責他那個時代的錯誤,堅定地根據宗教改革與福音的原則,委身
於思想自由。現立此碑紀念,1903年十月27日。」

故事還沒完,有一次加爾文的同事Castellio在火燒Servetus的刑場,攻擊
加爾文,Castellio的勇氣並未改變當時日內瓦的情況,而且,他也因此慘死。
他的死在得意洋洋的日內瓦神權政治的面前是失敗的,然而,他對宗教自
由與思想自由的堅持卻在歷史的另一個時刻成功了。Castellio 在1554年出
版了「論異端」攻擊加爾文,一週之後,法文版也問世。雖然他為了保護
自己不被日內瓦的恐怖統治迫害而住在瑞士巴塞爾,而且使用假名Martinus
Bellius,並假裝該書是獻給以寬大聞名的烏爾特堡的統治者,而且出版地是
馬德堡而不是巴塞爾。加爾文很快地便發現Castellio的計劃。巴塞爾是當
時的人文主義中心,著名的伊拉斯謨斯曾經很長一段時間住在萊因河畔這
個交通繁忙,各種有關宗教改革的激進觀念、運動也很活絡的地方。一個
概念在某地是正統,但在另一地可能就被定罪為異端了。當時的情勢非常
混亂,Castellio最後終於得到一個結論:我們唯一能要求別人的是盡全力了
解聖經,並遵行聖經教導。在一個充滿暴力與反智的社會中,維持永久和
平的唯一方法是實踐寬容。它不必然意味著讓異端消失。世俗政權應該盡
力防止異端教導,但卻沒有擁有將異端送上火刑場的自由。

那麼,誰是異端呢?既然我們不稱這些有不同信仰的人為異端,那麼,異
端是那些被稱為基督徒、處在教會中,沒有真實信仰,有著不同的觀點的
人。Castellio對異端有更進一步的看法。對他而言,異端是一個不接受被強
加於某個國家之正統立場的人。他與加爾文之間的糾葛漸漸使他發展出宗
教寬容的觀念。套用馬丁路德的話說,屬於凱撒的是世上管理世俗與世界
的政權,但屬靈的事超越世上政權。

然而,在重洗派的例子中,即使路德也不是絕對清楚地區分宗教異端和政
治叛變。Castellio所堅持的寬容仍是一個遙遠的目標。在人文主義的時代,
當某人採取了某個立場,而且將之絕對化,那麼必然會產生許多不同的絕
對立場,有多少人就有多少立場。實際上,要放棄自己立場而完全認同其
他人是不可能的。在這種極端的情況下,誤解可能會蔓延,而導致暴力的
報復行動來攻擊他人。因此,才會有那麼多驅逐行動、難民、監禁,以及
燒死或吊死人的迫害行為。當時的氣氛是如此,Castellio主張那些以燒死、
吊死來刑求他人者,也應遭火刑。他認為,寬容將是唯一解決這個荒謬現
象的方式。他的立場在他「論異端」一書中的禱文中清楚展現出來,他寫
道:「喔,主啊!宇宙的創造者,你看見了嗎?你曾幾何時變成了如此殘暴
又可恨?當你在世時,除你以外無人如此仁慈又令人安慰,你總是滿有憐
憫地寬恕那些嘲弄你的人。你為那些嘲弄你、向你吐口水、為你待荊棘冠
冕、將你與強盜同釘的人祈求赦免。你真的變了嗎?當我以父之名懇求,
你真的允許那些沒有完全按照你的教導的人沉倫嗎?你真的會拉出他們的
腸子、灑上鹽來增加他們的痛苦,然後剪斷,再慢慢燒以延長他們痛苦的
時間嗎?喔,主啊!你真的允許這些事嗎?那些刑求別人,剖開別人的心
之人真的是你的門徒嗎?他們正以你的名義作這些事,彷彿你貪圖人的身
體,你真的允許這些事嗎?如果你批准這些事,那麼,魔鬼還能做什麼呢?
這是人的根本心態,以為唯有魔鬼能夠假裝是按你的旨意而行。」

加爾文並不只是放任Castellio的行動,他嘗試不同方法去制止Castellio對
日內瓦的反抗行動。加爾文試圖拔除巴塞爾的出版業,然而Castellio的支
持者不斷增加。一天,Castellio接到一封來自德國另一位改教者Melanchthon
的信,信上說:「截至目前為止,我不斷被許多我很享受但從未有空去參與
的不愉快的事困擾。與之保持距離的原因是,每當我看到那些在智慧與德
性的爭競中奮鬥,卻捲在可恥的誤解中,我便感到有無止盡的憂傷壓著我。
但是,我對你所寫的書深表欣賞,給予高度評價。我希望這封信能夠成為
我對你表達真誠的與深表同感的的見證。讓我們以永恆的友誼合一。我對
你憂愁那些對抗不同信仰的人與真理之友的仇恨深表同情,而這些都不斷
增加我的痛苦。我相信如同傳說中巨人生偉人,僧侶將培養出另一種辯士
統治皇宮,每個家庭和國家,然後破壞所有學者的工作。但上帝知道他必
須保護剩下的羊群。讓我們耐性地並保存那些我們不能改變的,因為唯有
時代使我們能夠承受這些痛苦。我熱切希望脫離這些在教會中引發動亂的
風暴,然後向上帝的國度邁進。希望有生之年能與你討論更多議題。祝你
健康。」

加爾文顯然曾經嘗試多次要使Castellio閉嘴或實際地癱瘓他對日內瓦的攻
擊,但直到他與荷蘭惡名昭彰的重洗派信徒, David de Joris(假名),結盟
前是失敗的。這位荷蘭重洗派信徒的身分曾經在他死在巴塞爾後與另一位
惡名昭彰的異端份子Bernardino Ochino一起暴露出來。Joris的屍體被從墳
墓中挖出來掛著,而Ochino當時70歲,在惡劣的寒冬中離開瑞士,然後
又餓又冷地死在德國靠近波蘭邊境的某處,無能發現永恆的堂。
最後,Castellio被捕,但他躲過最後的災難,因他死於1563年十二月28
日詔令頒布之前,當時年僅48歲。

二、寬容與宗教自由
寬容與宗教自由一直被當成同義複詞使用。Robert McAfee Brown 認為二者
有所不同。寬容有時是權宜之計,換一個情境將有所不同。他說「寬容這
個字本質上是一個負面用語,這個字被用於那些他們不同意的人身上。」
這種態度其實是在說他們准予別人所不配有的特權,是隨時可以收回的。
「因此,准granting或不准的寬容被化約為權宜。」「第二個對寬容的辯解
是建立在無人擁有完全的真理,任何角度都有同等的權力去傾聽。」
Brown 對信仰無差別論是批判的,因為這意味著每一個人有自己的意見,
而我們必須寬容納粹,如同我們寬容自己是素食主義者。因此這個態度可
以意味著如同Chesterton所描述的,寬容是那些什麼都不相信的人最大的德
性。

那麼,我們如何區分寬容與宗教自由?自由是基本的,而且是與生俱來的
權利,因此,在任何環境下都必須堅持。寬容可以意味著這樣的權利不是
只有我有,別人也有。

三、大公運動與宗教寬容
1948年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主張思想、良心與宗教自由。它更進一步說明
我們不僅有權利改變宗教信仰,而且有權去教導、實行禮儀與崇拜。眾所
週知CCIA是IMC和WCC聯合設立,作為草擬世界人權宣言與規劃大公
運動的機構,其中,他們強調宗教自由是良好國際秩序的基礎。1948年,
第一次WCC議會在阿姆斯特丹召開,設立四個原則:
1.      決定自己信仰與信經的權利。
2.      在崇拜中表達自己宗教信仰,在社會中教導、實踐與傳播信仰的權利。
3.      為了宗教因素與他人合作規劃的權利;所有宗教機構有權在個人人權前
提之下,以行動建立與維持該機構,根據該機構的目的決定政策與實踐
性工作。
1961年第三次大會在印度新德里召開,這是WCC第一次在亞洲大陸開會。
這次大會制定了頗具特色的宗教自由聲明:「在具有特色的基督信仰前提
下,我們視宗教自由為所有人基本權利。」「基督徒視教自由為上帝創造的
結果,是他在基督裡救贖工作的結果。而且祂呼召人與祂同工。因此,若
人試著特過法律程序或社會習俗的壓力強迫別人否定信仰,這是侵犯上帝
與人最基本的關係。」當WCC堅持宗教自由的重要性時,從未宣稱這是基
督徒所獨有的權利。

四、改變信仰的問題
新約中改變信仰的人(徒二10)意味著一個改信基督的猶太人。使人從一
個信仰換到另一個,這是改信(proselytism)。Conversion屬於意識自由的領
域,但這裡存在一個脆弱的問題,是關於改信與真實的基督徒見證。
改信問題在新教宣教士開始在傳統的天主教或東正教國家工作時產生。在
天主教國家,新教的傳教工作遭到逼迫因此引發教自由與改信的問題。從
東正教背景改信的人建立了所謂的東方天主教會。這導致天主教會與東正
教會之間的緊張。在跨教會的討論中,這些情況以真見證與不可接受的改
信加以頗析。
新德里的會議接納了一個關於「基督徒見證、改信與宗教自由」的文件,
而且向教會推廣。1968年在Uppsala 會議之後,天主教與WCC 聯合工作
小組發佈了「共同見證與改信」文件。以上兩份文件基本上意見相同,但
後者則更尖銳地指出「改信」的剝削性格,當他被用在那些需要宗教啟蒙
以及沒受過教育的人身上,改信是剝削。
原則上,普遍共識已經建立,反對不人道的改信主義,但教會的實踐工作
則不在此限。

五、羅馬天主教與宗教自由
上一個世紀天主教內部最大的改變在於宗教自由與改信的問題上。梵帝岡
第二次大公會議戲劇性地接受了宗教自由。他宣稱:
1.      每個人有宗教自由權。
2.      每個人有權不被任何個人、社會組織或任何人為權力與權威做宗教性迫
害的權利。
3.      每個人有權根據自己的作為一個個體、一個組的的成員所具有的意識行
動,不應被干涉。
4.      而且,宗教自由基於人性尊嚴,是奠基於基督、上帝的啟示與人的理性。
5.      這個權利必須在合法的社會範疇中被認可,它必須是市民權利。

這種自由永遠不能被任何恐嚇、暴力而剝奪,同時,應受刑法管轄。即使
是社會的特權階級或世上權威,都不能濫用公共利益這個藉口,來為圖利
自己的行為做辯護。
如同一位天主教學者所言,公共秩序是建立在三個價值之上:司法的、政
治的與道德的。即使是世上政權的強迫性權力都必須擁護這三個價值。

結語
羅馬天主教會設立了一個重要的指標。天主教與WCC 聯合工作小組建立
在1965年,提供了一個共同的跨教會的協商論壇。雖然一開始這個聯合工
作小組的地域性遭受質疑,但是,它的工作在羅馬與日內瓦之間仍然被廣
泛地推行與合作。
宗教自由的問題曾是基督徒內部的關懷,但在亞洲某些地區的情況急劇地
轉變。在北Sulawesi的Tomohon 召開的CCA大會期間,在印尼一些小島
上基督徒與回教徒之間的暴力衝突頻繁。如同許多學者所預言的,西方將
面對亞洲幾個大宗教之間的武力衝突,這其實已經在亞洲某些地區出現了。
從以上的反省中我們歸納兩點:第一是政府如何感到這個問題的重要,並
且使用它所擁有的資源,維護所有公民基本的宗教自由,在處理公眾事物
時,如何開發所需的策略。天主教與基督教的努力與他信仰的人對話的成
果必須被鼓勵與強調。第二個關懷是亞洲社會的民主問題。如同前述,公
眾秩序必須以司法、政治與道德價值來維持,實際上,在亞洲現存的衝突
中,真實與公正的公眾秩序意味著許多亞洲社會需要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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