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信人: dub.bbs@bbs.ee.ncu.edu.tw (錯落雜亂的夢囈譫語), 看板: philosophy 標 題: Re: 來此PO邏輯語言文學問題 發信站: 中央大學松濤風情資訊站 (Tue Mar 9 14:31:02 1999) 轉信站: fhl-bbs!news.seed.net.tw!feeder.seed.net.tw!spring!news.csie.ncu!Everg 我既不是學士,也不是碩士,更不是博士,甚至不是高手…… 不過還是查了清朝孫詒讓的《墨子聞詁》,裡頭的原文是如此: 「盜人,人也。多盜,非多人也。無盜,非無人也。奚以明之?惡多盜,非惡多人也。 欲無盜,非欲無人也。世相與共是之。若若是,則雖盜人人也,愛盜,非愛人也,不愛 盜,非不愛人也。殺盜,非殺人也。」 卷十 一,小取篇二十六頁 句逗是我自己加的,有疑問可以找原書來看。 我試著翻譯看看: 「強盜是人,但強盜多,不是人很多,沒有強盜,不是沒有人。我們該如何解釋 這件事呢?討厭強盜多,不是討厭人多,希望沒有強盜,不是希望沒有人。大家都 這麼認為。如果真是如此,則雖然強盜是人,但愛強盜,不是愛人,不愛強盜,不是 不愛人,所以殺強盜,不是殺人。」 墨子的推理邏輯如下: 我們先把「盜人,人也」設為(1) 「多盜,非多人也。無盜,非無人也」設為(2) 「惡多盜,非惡多人也。欲無盜,非欲無人也。」設為(3) 「世相與共是之。」設為(4) 「愛盜,非愛人也,不愛盜,非不愛人也。」設為(5) 「殺盜,非殺人也。」設為(6) 首先墨子承認(1),而後又提出(2),它們看來似乎矛盾,於是墨子便以(4) 支持(3),而(3)又是自(2)所衍,所以(2)得證,但(1)又無法反證, 可見(2)、(3)乃可同時成立而不矛盾。如此,則當(1)成立時,自(2)、(3) 所推的(5),也可同時與之並行而不悖。墨子在這段論證中,是認為(2)可導(3), (3)可導(5),(2)、(3)、(5)是可層層推衍下來的,所以證成了其中之一, 便代表了其它也能成立。最後,墨子證成(1)、(5)可同時成立,並以延用自(2) 至(5)的推導方法,就能得出(6)的結論,而不與(1)矛盾,解除了他「殺盜」 和「兼愛」兩種主張間的矛盾(若兼愛,則亦愛盜,為何殺盜?)。 墨子犯的謬誤: 荀子正名篇裡提到所謂「殺盜非殺人」的主張,乃「惑於用名、以亂名者也」。 我們知道,「盜」 和「人」雖是兩種不同的概念,但後者實包含了前者,「盜」是「人」種中的一個 「類」,它們的關係無法割離,所以不論推理過程,墨子肯定「盜人人也」,卻又 提出「殺盜非殺人」,這在邏輯上是有問題的。我們可以說,墨子將語詞的分子用 法與集合用法弄混了,使得「人」產生了歧義。 這點在前兩句就可看得出來---(1)和(2)本來就不矛盾, 不需要以(4)來證,會以為它們矛盾,乃因把(1)中的「人」與(2)中的「人」弄 混,前者的「人」是指單一類的人(盜,語詞的分子用法),後者的「人」是指全體的人 (所有人,語詞的集合用法)。如此,則當然(1)、(2)能並行不悖了。 問題在之後,墨子又由(2)又推出(3)、(5),以及結論(6),很明顯在推理的 過程中,「人」一直指的是「所有人」,所以(6)中的「人」也應指的是「所有人」 ---「殺強盜不代表殺所有人」,但此處的「人」卻被墨子巧妙地轉化成「單一類的人」 ,也就是把語詞的集合用法轉化成分子用法,據此證成「雖盜人人也,殺盜非殺人」的 主張,若「殺盜非殺人」,則「殺盜」和「兼愛」就不矛盾了,因為「殺盜」殺的是一 類人,而「兼愛」愛的是所有人啊! p.s.這和公孫龍「白馬非馬論」犯的錯誤相同。 敝人才鄙學淺,略陳拙見,仍有疑惑不明之處,尚待仁人君子不吝賜教! 謝謝!回到上一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