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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chung (超米兒) 看板: Ethics
標題: [轉錄]關於公娼:我的一點看法與建議
時間: Wed Jun 24 14:02:24 1998

※ [本文轉錄自 SocialAct 看板]

作者: wei (尉) 看板: SocialAct
標題: 關於公娼:我的一點看法與建議
時間: Wed Jan  7 04:55:14 1998

雖然這是一個談論信仰與社會實踐的板,但看到各位網友的討論,我想藉著自
己的專業提供另一個視角,以資參考。

首先要分辨的是:公娼問題是一個倫理議題,而非道德議題。僅管這兩者有相
關性,一般人在用詞上也不作區分,但為了澄清問題意識,我仍沿襲這種學術
上的區分。『道德』(moral) 比較是侷限在個人行為上的規準之建立,試圖建
立一套行為方針來指引個人的道德抉擇。但一旦個人的道德行為被放在群體中
來加以衡量評判時,就開始逐漸屬於『倫理』(ethics)的範疇。換言之,如果
一個議題牽涉到的層面已然不只是個人行為的對錯優劣這些價值判斷,而須放
在人與人的『關係』中來處理時,這個議題基本上屬於倫理議題。

一個公娼在投入這個行業時,如果她不是被他人強迫,而是出於自由意志的決
定,那麼不論她考量的是家庭生計或一己虛榮,她都是在進行一種道德抉擇,
她自己便面臨自己心中的道德命令的掙扎,這種道德命令可能是『不可姦淫』
,也可能是『必須付擔家計』,但無論如何,是她在進行這一道德抉擇,而非
我們,我們不代她抉擇,也不代她承負隨之而來的道德壓力,換言之,我們不
對她的道德抉擇負責。因此我們只能在倫理的層次而非道德的層次來考量這個
議題。當然,『議題化』的過程本身就會造成失真與過度化約的可能性,這是
我們在『談論』它甚至發表聲明時所應注意到的。

在這裡,若立於我們每個人各自有所不同的道德命令來進行譴責,此一譴責本
身便須受譴責。不!這不是一個道德議題,我們只能在群體的脈絡中來談論這
個議題,在公娼與其他各種群體(市政府、嫖客、教會……)的關係中來談論
這個議題。作出這個區分是我的第一個建議。

若把它視為一個倫理議題,就可以援引一些倫理學的原則來進行考量。我很簡
要的提供三個各不相同甚至互有衝突的倫理原則來進行此一考量。

第一個是義務論。義務論評量一個倫理議題的原則是僅就行為本身的對錯而不
論行為的後果來下判斷。通常一個義務論的原則是一個不容更動的命令,這個
命令本身擁有它的價值,而不論這個命令放在哪一種關係中或者會造成什麼後
果,僅就命令本身來進行判斷。義務論的語式通常是『你要……』然後就沒有
了,這是一種沒有條件的斷言。『第一是愛上帝,其次是愛人如己。』這就是
一個很典型的義務論命題,在這裡沒有更動的可能性,不論愛的是誰,也不論
這種愛帶來什麼後果,僅是『愛』的行為本身便構成了一個價值判斷的標準。

一般人多以義務論出發來進行倫理判斷,因為這比較容易下判斷。對於公娼,
『不可姦淫』是我們會對她們作出的一個義務論上的原則,『要愛她們並為她
們的處境考量』也是一個義務論上的原則,在這裡我們的立場該都是一致的,
我想大部分的基督徒會願意接受這兩種原則。

但義務論的難題就在於,它考慮到了行為本身的對錯或正義,但它把所會造成
的後果排除在外,這常形成實際進行倫理實踐時的困難。例如當把以上兩個標
準放在目前的議題中時,我們就會發現,如果我們愛她們並考量她們的處境時
,我們就得容許她們繼續進行性交易以讓她們能維持基礎的生計。如果教會界
提不出具體的建議以代替延緩廢娼,那麼這種兩難的情況就會出現,教會界勢
必在自己的兩個義務論前提下形成內部的衝突。

第二個倫理原則是目的論,功利主義是它的主要理論。相較於義務論不可妥協
的斷言令式,目的論就顯得較為實際。從目的論出發,一個倫理行為的價值判
斷須考慮到行為的後果,如果『不可殺人』的命令在某些脈絡中是造成更多人
的被殺,那麼在目的論者眼中,這個命令在此時就必須加以抵制。功利主義的
基本原則就是『追求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至於追求的過程本身在義務論
底下是否合法,這就不是首要的問題。換言之,不能只考慮行為,須一併考慮
目的,甚至為了達到目的,可以犧牲行為的合法性,行為沒有本身獨立的價值
,行為的價值是與後果相關的。舉一個著名的例子,德國神學家潘霍華謀刺希
特勒,很明顯的他違背了『不可殺人』的誡命,但從目的論看來,他的目的就
使得他這個行為擁有某種程度的合法性,因此這個行為不應受到絕對的譴責。

用功利主義來看公娼問題,就頓時把這個問題的複雜性呈現出來:廢或不廢公
娼,各自所可能造成的後果是什麼?我們如何作抉擇以獲得最大多數人的最大
幸福?公娼屬於弱勢群體,在功利主義對最大幸福的計算中,是否應該給予她
們較大的比重?這比重又如何衡量?有哪些群體應該被放進此一計算當中?每
一個變數間的關係及在總體值中所佔的比重為何?這些都是十分技術化的問題
,甚至也許需要在社會學高度進行數據上的調查統計以為幸福計算的依據。

功利主義最大的危險就是在進行這類計算的時候,很容易有權力介入,而且最
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的原則亦容易導致弱勢群體被犧牲。儘管此一方法比較實
際,也比較能容納進比義務論更多的考量點,但社會正義是否會被犧牲?信仰
原則是否會被妥協?這些都是有待解決的問題。舉例如下:

如果現在馬上廢公娼,那麼所能獲得的幸福的正值可能包括了:社會風氣的改
善、政府公信力與公權力的增加、整體廢娼計劃的初步實現、一般群眾的期望
……;負值則可能包括了:私娼人數的增加、被廢公娼的生計困難、對性交易
行為的控制力與防疫力的降低、對性交易問題之關注向度的錯誤導向……。

如果延緩兩年廢公娼,那麼所能獲得的幸福的正值可能包括了:公娼尋求轉業
的可能性提高、公娼的群體意願被尊重……;負值則可能包括了:兩年中所將
繼續為公娼問題付出的社會成本、政府施政能力的質疑……。

這些都只是我隨意想到的可能估計向度,可以列入的考量點還很多,而且如何
選擇考量點,各種考量的比重是多少,都將會是受到爭議的問題,而且將連帶
牽涉到法令問題、社福問題等其他領域。可以看到,目的論的考慮雖然較週全
,所冒的風險也較少,但似乎緩不濟急,在一個法令尚未齊備且價值觀混亂的
的社會中,恐怕難免眾多的紛歧意見。

第三個倫理原則是契約論,契約論的優點在於它強調所訂的契約是『可以執行
的』,是可以立刻用於當下情境的。契約論以雙方進行溝通與約定的方式來解
決利益衝突,但它基本上是一種自利主義,訂契約的雙方通常是就自己的最大
利益來與對方溝通,不過因為契約的基本精神就是任何被訂出來的契約都須是
雙方共同同意的,因此若立約過程中沒有強力的介入,沒有惡意誘導的用語,
就比較能夠解決不同意見的衝突。基本上契約論的語式是『你若怎樣……我就
怎樣……』、『我若怎樣……你就怎樣……』,上帝與祂子民的關係可以視為
是一種契約論,當然這是一種十分特殊的契約論,已脫離倫理學範疇。

以契約論來看,公娼議題中主要的立約者應是政府和公娼,當然其他群體也可
以參與立約過程,但須以能執行為原則。如果只是為了堅持自己的信仰原則而
不能給出實際化解衝突的建言,不能代替政府替被廢公娼提出謀生之路,就無
權以獨立身份參與立約,至多只能以偏附某一方而進入立約過程。目前我們看
到的情況是:直接廢娼便違反了契約論的原則,公娼一方的利益被無條件犧牲
了。相反的,若延緩廢娼,則可以視為是某種共識的達成,『你若給我兩年的
時間,我就接受廢娼。』

契約論的缺點是會忽略未直接產生利益相關的人的理想,比方說若用在援救雛
妓問題上,試問誰和誰立約?社福群體和雛妓?政府和人口販子?這時用契約
論反而顯得有些可笑。而且契約論亦會造成一種輕易妥協的印象,彷彿只要有
一方顯示出有立約的能力,那麼不問對錯都須考量其利益。

以上三個論理原則各有優缺點,如何取捨就是有待大家商確的了。這些是提供
給各位作一個參考的,當然這只是哲學上的考量,其他從神學、社會學等不同
領域都可以有另一番考量,我只是就自己所學盡量客觀的提供一些意見。底下
則是我的個人主觀看法。

對於公娼問題,我個人較傾向契約論的解決方式,這一方面維護了公娼的尊嚴
,一方面也讓政府仍有實行公權力的可能。但這並非說我是一個契約論者,基
本上就倫理議題而言,我是一個相對主義者,認為面對不同議題須有不同的解
決進路。就公娼議題而言,我覺得自己身為一個基督徒,從義務論出發無法得
出明確立場;而我自認沒有直接的利益關係,因此從目的論出發沒有多大意義
,廢不廢娼並不構成我個人幸福的增減;從契約論出發則較能讓我持定一明確
的立場,也就是把整個倫理判斷的權力交給政府和公娼,兩造的契約就是我的
判斷,如果雙方的確都同意延緩兩年廢娼,那這就是我的立場。

當然這不是絕對的,我已說過我是一位相對主義者,若這契約明確違反我的信
仰原則,那我就會成為一位義務論者,只是現在若單從信仰原則出發對我而言
只是兩難。

至於公娼訂立這項契約的動機是否真為尋找新的出路,或者這些公娼當初進入
進個行業究竟原因為何,其原因是否符合道德,這些問題都不是我所能放進考
慮的。我必須避免自己把一個倫理議題放到道德層次去衡量,變數太多了!我
怎麼知道一個公娼進入此行業在道德上的抉擇是僅為賺錢或是被生計所迫?從
道德面來考量,在我看來是一條死路,這種考量可能會過度化約問題的複雜性
。而且,最重要的是,不論這些道德抉擇的動機為何,我不是行為者,也不是
行為之責任的擔負者,我只是一個旁觀者,一個旁觀者永遠不可能真正體會作
出一個有爭議的道德判斷所會經歷過的掙扎與痛苦,就此而言我必須保持沈默
。因此我不能去回答諸如『性交易是不是罪』這種問題,在我看來,公娼議題
不應該是這個層次的問題。

我只能從我自己的信仰理念出發。第一,在我眼裡公娼屬於弱勢群體,是被社
會排擠和壓迫的,在此我綜使不能分擔她們的痛苦,至少我不能增加她們的痛
苦。第二,若性交易被我們的信仰判斷為是一種罪行,那麼至少公娼不是罪責
的唯一承擔者,若要談譴罪,就得譴責到所有參與此一罪行中的人,在此就必
須連帶譴責所有造成現今局面的人。而且,更重要的是,作為一個基督徒,一
個自身罪責被上帝承擔的罪人,即便我未直接參與這項罪行,我也須一同承擔
罪責,換言之,我不是以一個義人的身份去譴責公娼和其他人的罪行,而是在
譴罪的同時,自身參與進罪責的承負中,我是以一個負罪者的身份去譴罪。耶
穌對行淫婦人說的話常被引用來作為倫理判斷的一個準則,但耶穌一生的工作
,祂的道成肉身乃至十架救贖,難道不更應是我們下倫理判斷的另一準則嗎?
其實這一點已然脫離任何倫理學的向度,因為這裡一定會有責任錯置的嫌疑,
但我只能說,這是一個屬於基督信仰的奧祕,而我身為基督徒,便為了這個奧
祕──無罪者竟能擔負罪責!──而進行這種反省,並在自己的代禱與行為中
去貫徹這項奧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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