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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ei (我是青蛙) 看板: Ethics
標題: [轉錄]【上帝厭惡同志嗎?】
時間: Thu Mar 25 00:11:38 1999

※ [本文轉錄自 religion 看板]

發信人: Tongkwang.bbs@aidebbs.edu.tw (% 同光同志長老教會 %), 看板: religion
標  題: 【上帝厭惡同志嗎?】
發信站: 臺灣學術網路 BBS 實驗站 (Wed Mar 24 22:55:37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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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厭惡同志嗎?】
──利未記對「男同性性行為」看法的詮釋  作者:Jeremiah

一、上帝厭惡偶像崇拜

  在舊約聖經的利未記中,有兩節經文常常被引用來作為攻擊
同志的「聖經根據」,即利未記18章22節「男子不可跟男子
有性關係;這是上帝所厭惡的。」以及20章13節「若有男子
跟男子有性關係,他們是做可厭惡的事,兩人都必須處死;他們
罪有應得。」

  在這兩段經文中,都出現了「厭惡(希伯來文是toebah,英
文譯成abomination)」這個字眼,而且看起來是在指涉「男同性
性行為」。在希伯來聖經中,「上帝所厭惡的事情」基本上都具
有「異教/偶像崇拜」的性質,也就是說,上帝所「厭惡(toebah
)」的是「與異教相關的不神聖」或「宗教禮儀上的不潔淨」。
那麼,是否在這兩段經文中談到對於「男同性性行為」的「厭惡
(toebah)」時,也是因為這件事情具有異教色彩與偶像崇拜的成
份?要探討這個問題的本質,我們必須先瞭解利未記到底是一本
甚麼性質的經卷。


二、利未記是一本性質特殊的經卷

  利未記是一本非常特殊的經卷,我們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看
:
  第一、它記載許多以色列人民被禁止從事的行為。因為在以
色列人民離開埃及要前往迦南地的過程中,延途會經過許多原住
民的領土,這些原住民有他們自己的宗教儀式與偶像崇拜,其中
那些沙漠地區的住民所崇拜的一個主要的神明,是一個火神,在
聖經中被翻譯成「摩洛」。在第18及20章中,所列出的那些
禁止從事的行為,大多都跟崇拜火神摩洛有關。

  上帝對以色列人民的命令,歸納之後可以用利未記18章3
節來說明:「你們住過埃及,可是你們不可隨從那地居民的風俗
。我要領你們進迦南,你們也不可隨從那地居民的風俗。」上帝
希望這個被選召出來的民族可以成為一群「分別為聖」的人,不
沾染上任何一點鄰近國家的習俗。任何可能會使以色列人民被鄰
近國家住民所同化的事情,都被嚴格地禁止與避免。因此我們在
利未記第18到20章讀到許多特別的禁令,都是針對那些發生
在「摩洛/偶像崇拜」中的行為。例如:獸交(18章23節,
20章15∼16節)、獻子女為活人祭(18章21節,20
章2∼3節)、膜拜偶像(19章4節)、剃髮/鬍鬚(19章
27節)、刺青(19章28節)、靈媒與巫師(20章6節)
、經期性交(18章19節,20章18節)……。任何人只要
從事以上這些行為,就等於是參與了摩洛/偶像崇拜,利未記在
描述這些事情時,都說這是「上帝所厭惡(toebah)的事」,明
文地禁止這些事情的發生,並用重罰(例如死刑)來懲處。

  根據許多知名聖經學家(不論他們認同或反對同性愛)的研
究,在舊約聖經成書的時代裡,迦南地一帶原住民的神廟中有許
多女性與男性的廟妓,這些廟妓與香客進行異性間及同性間的性
行為,以祈求他們的神明保祐農作豐收與生產平安。以色列人民
既然不被容許參與任何異教的宗教儀式,當然這些儀式中的性行
為也會在禁止之列(註1)。但是對於這種「性儀式」的厭惡,
卻往往被一般基督徒等同於對「同性愛」的厭惡。但是我們必須
明白,在聖經時代「同性戀(Homosexuality)」這個字甚至還沒
被發明出來(十九世紀才有此字),同性愛(Same-sex love)也
不是當時的人所能瞭解的概念,他們怎麼可能去禁止?如果真的
如一般人所說,利未記的這些經文是針對同性愛,那麼為何女同
志不在禁止之列?可見這是完全站不住腳的說法。

  第二、利未記所記載的禁令,除了與上帝的命令有關外,也
與希伯來人如何理解、詮釋上帝的旨意有密切關係。在希伯來神
學傳統對「創造人類」的觀點中,「男人」是「以上帝的形像造
的」,是上帝形像在塵世間的呈現,所以必須被人尊重,如同上
帝被人尊重一樣。然而,他們卻認為「女人」是「從男人被造出
來的」,所以女人比男人距離上帝的形像更遠,因此不值得或不
需要像男人一樣地被人尊重;更進一步說,他們認為女人的地位
不如男人,因此女人是男人可以隨心所欲去宰制、操控的「財產
」;於是女人被她們的丈夫當作性發洩/生殖器官插入的對象,
完全沒辦法決定自己的命運。在這種文化思想的影響之下,如果
一個男人在任何情況下被當作女人對待,就是「對按自己形像造
男人的上帝的褻瀆」。如果一個男人與其他男人發生性關係,如
同他與其他女人發生性關係一般,或是一個男人的肛門如同女人
的陰道一樣地被男性生殖器官插入,都會被希伯來人視為對上帝
的大不敬,褻瀆了上帝的榮耀,嚴重到應該處死。但是歸根究柢
,這樣的思想與行為模式乃是源自於希伯來人對女性的歧視,以
及對男性威權形象被解構的焦慮(註2)。到了新約時代,雖然
這樣的觀念仍然固植在猶太人的文化中,也有許多人舉出使徒保
羅的教導,作為男人管轄女人的「聖經根據」(如:以弗所書5
章22∼23節)。但事實上使徒保羅曾試圖扭轉希伯來傳統對
女性的不平等對待,他在加拉太書3章28節說:「不分猶太人
或外邦人,奴隸或自由人,男人或女人,在基督耶穌的生命裡,
你們都成為一體了。」


三、利未記與律法的本質

  我們在看聖經中的「摩西律法書」(註3)時,必須瞭解「
律法」的兩層意義:
  第一、「摩西的律法」管轄的對象是以色列人民,是為了要
使身處在異教文化中的以色列人民保持「潔淨」而訂立的,這也
是整本利未記要強調的重點。
  第二、律法是要使人明白,人不可能在上帝眼中成為完美,
所以必須靠一個完全潔淨、無罪的代贖(罪)者來為人們獻上贖
罪祭,這樣的觀念在以賽亞書中我們可以清楚看見。

  對基督徒而言,這個完全潔淨、無罪的代贖(罪)者就是耶穌
基督;當耶穌基督完成救贖之後,律法的效用功能就已經終止了
,這正是使徒保羅畢生的信念。

  初代教會為了對抗「律法主義」做了相當大的努力與爭扎。
他們時常面臨的一個難題就是:基督徒應不應該遵守猶太人的律
法?使徒保羅在加拉太地區(今天的土耳其中部)所建立的教會
也被這個問題所困擾,在他寫給加拉太教會的書信中,保羅措詞
強硬而堅定地指出,既然那完全潔淨、無罪的代贖(罪)者,也
就是耶穌基督,已經從律法的束縛中解放了我們,我們就不再受
律法的轄制(加拉太書3章23∼25節)。所有因「信」得以
跟上帝有合宜關係、跟基督耶穌合而為一的人,都不應該再與律
法牽扯不清。如果我們還希冀藉著遵守律法來討上帝的喜悅,那
麼基督的死就是完全白費了!(加拉太書2章21節)

  對現代的基督徒來說,我們當然不能夠武斷、隨便地宣稱某
些律法仍然適用,而其他律法已經作廢,這樣的做法不僅相當危
險,並且嚴重違背基督信仰的精神。時至今日,極少有基督徒會
遵守律法書中關於食物、剃髮鬚、或是經期性交的禁令;然而,
許許多多的基督徒卻仍舊兇悍地用利未記中那句「男人不可與男
人發生性關係」來譴責女男同志基督徒,非要逼迫她(他)們「
認罪」才肯罷休。用這種方式去「使用」聖經,難道是任何一個
有理性、有良心的基督徒應該做的事情嗎?

  今天的基督徒如果要問聖經中我們到底應該遵守那些法律,
那麼我們應該回到耶穌基督的教導,以祂所說的話為準,面對遵
守律法(或法律)的問題,耶穌給我們的答案就是「愛的誡命」
:
  「耶穌說:『你要全心、全情、全意愛主──你的上帝。』
這是第一條最重要的誡命。第二條也一樣重要:『你要愛鄰人,
像愛自己一樣。』摩西全部的法律和先知的教訓都是以這兩條誡
命為根據的。」(馬太福音22章37∼40節)
  「我給你們一條新命令:要彼此相愛。我怎樣愛你們,你們
也要怎樣彼此相愛。如果你們彼此相愛,世人就知道你們是我的
門徒。」(約翰福音13章34∼35節)

  當我們遵守了耶穌基督的「愛的誡命」之後,就不必再理會
那些想要將軛頭套在我們頸項上的指控,就不必再害怕惡者的攻
擊,因為耶穌基督已經親自解放拯救了我們!



(註1)見周華山著,《同志神學》,pp.15-16。
(註2)考古學家在許多中東一帶出土的壁畫或雕刻中,也發現
    類似的思想:在遠古時代的戰爭中,戰敗國的軍人(男
    人)會被戰勝國的軍人(男人)雞姦或割除男性生殖器
    官,因為把他們當作女人「使用」,是對他們最大的「
    羞辱」。
(註3)一般所謂摩西律法書指的是創世記、出埃及記、利未記
    、民數記、申命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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