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信人: kui.bbs@bbs.pct.org.tw (Best Lover for Chiku), 看板: Ethics 標 題: 安樂死 發信站: 長青世界站 (Sat May 17 00:45:02 1997) 轉信站: fhlbbs!peter.ee.nctu!twserv.csie.nctu!PCT 安樂死? 基督教倫理學課堂報告 蔡南信1997/5/15 陳南州,1992,基督徒的倫理生活,高雄:長春藤出版社 一、名詞解釋 安樂死(Euthanasia),指無痛苦至死術,通常是指人罹患十分痛苦的不治之 症後,病患本人或其親友、醫生為病患所採取無痛苦使其死亡的方法。 二、對象 ぇ臨終病人:使用藥物減輕其臨終前的痛苦,並提早結束其生命。 え不正常嬰兒、患不治之症長期病患、植物人、精神病患:慈悲地至死。 三、相關意見 ぇ聖經:士師記九50-57、撒母耳下一1-16 兩處經文都不是無法忍受痛苦,而是無法忍受凌辱而採取的致死行動。 え哲人:蘇格拉底、柏拉圖、斯多亞學派等,認為安樂死在道德上是可以接受。 ぉ法律:病患自己採取的行為可列為自殺,但其它方法有可能涉及協助自殺,甚 至殺人罪。 四、基督教會觀點 從道德神學教授Richard Gula所著《從道德觀點看安樂死》敘述三大類的倫理 推論如下-- ◎名詞定義:病危者本身以外的人,經過思考之後有計劃的介入行動,目的在結 束並患的生命,或藉著無採取某些對病患有益、應該的醫療措施, 使其加速死亡。 ぇ目的論:即考慮行為後果是否達到善,或減少傷害。 正--ヾ持目的論的功利主義者認為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為最高目的或最佳 後果。 ゝJoseph Fletcher 認為給人安樂死是減輕病人的痛苦,對病患的家屬 、社會而言,也是減輕負擔。 ゞDaniel Maguire認為給人安樂死在某些情況下不一定要禁止;有比生 理生命更適當的價值,如人性尊嚴,人格的正直、完整,人生抉擇的 自由。 反--ヾRichard McCormick 認為支持安樂死的人並未適當的考慮其社會層面 的影響,只考慮短程的結果甚於長遠可預見的影響。 ゝDaniel Callahan 認為贊同安樂死會帶給社會對病人、老人或殘障者 有負面的看法,即認為他們是社會的負擔。 評價--把一個行動的後果、未來的影響列為倫理道德抉擇的考慮是正確的。不 只是從個人、自私的觀點,也要從整體社會的利益來設想。問題是誰能 夠確知後果?我們需要知道如何衡量後果,才能決定何者是在道德上可 接受的。 え義務論:根據義務的或原則的來作倫理上是非、對錯的抉擇。 正--ヾ人是自主、自決的人,可以決定接受或拒絕醫療,也可以選擇致死的 行為。人依靠儀器而有生命現象,失去了為人的自主性與尊嚴。 反--ヾ生命是神聖的,生命來自上帝又蒙上帝維護、保守,因此人有肯定生 命、保護生命的義務。反對殺害生命是原則。 ゝ天主教認為上帝是生命惟一的創造主,生命的主權在於上帝,人無權 作生命的抉擇,生命不在人的自由抉擇之內,人惟有善用生命而已。 ゞPaul Ramsey認為生命是上帝按著祂的旨意託付(借)給我們的,我 們必須尊重自己和他人之生命。 々Daniel Callahan 認為安樂死至少涉及另一個人,所以不全然是自決 的事,它是公開的行動,必須從社會層面來評價。 特--ヾPaul Ramsey和Charles Curran接受特殊情況下的安樂死:病人真的 病入膏肓,人不能再為他做什麼,醫藥也不能緩和其痛苦。這是認知 生命的尊嚴、價值,但不絕對化生理生命的價值。 評價--以原則作倫理抉擇使我們的道德生活有一致性,但原則也常從實況中抽 離,不一定說明倫理現實,即它不全然決定該做什麼、如何做。 ぉ特性和德行的推論:安樂死的問題是涉及特性及德行,故必須考慮。 ヾ醫生的特性、德行--Albert Johnsen的看法 a.生的職責或人們對醫生角色的期待是醫治。 b.若醫生用他的醫療技術去殺人,則成為道德上中立的技師,不值得信賴 ,也無法被尊重,也無法被尊重為生命的維護者或醫治者。 ゝ社會的特性--Stanley Hauerwas的看法 a.道德的目的不只是教導人認清他們是誰、當如何行或成為怎樣的人,也 是在幫著社會忠實的盡其職責。 b.作為上帝恩典的受造,是相互成為同伴於一個約的共同體中。 c.在愛的約的共同體中,上帝呼召我們向他人負責,也為他人負責。 d.禁止安樂死是要向病危臨終的人表明他/她的存仍有價值、意義。 e.施行安樂死之要求是由於社會的關愛不夠支撐苦難的人,即人類大家庭未 能相互同情關愛。 f.安樂死會侵蝕人類社會相互關係的結構,而拒絕安樂死是對相互依靠的共 同體的一種鼓勵。 評價--以特性和德行來看安樂死是反映出內在的價值,並表明我們是準備好要活 出我們的為人。但多元化社會並沒有普世特性,且特性與行為的判斷有關 聯,我們判斷為道德上正確的幫助我們決定當鼓勵那一特性。 結論:面對複雜的問題要同時思考前述三種倫理推論,而在同意安樂死之前,社 會倫理尚有很多複雜的分析要做。雖然沒有解答安樂死的一切問題,不過 幫助我們更看清安樂死問題涉及層面的複雜。 五、天主教會觀點 ぇ強調人類生命的價值,即生命是上帝愛的賜予,我們當妥善「保管並使結出果實 」。每一個人、整個社會都有責任∼正義和愛的責任來維護、尊重生命。 え不得強迫病人採用特別的醫療法或負擔過重的醫療法。 ぉ呼籲從事醫事工作的人,應盡一切力量來醫治病人及臨終的人,並給予病人無盡 的仁慈和真誠的愛心,使病人得到安慰。 六、作者的觀點 ぇ應當珍惜、尊重生命,為絕症病人施行必要的醫治,陪病人走完人生最後一程。 え祈求我們可以忍受痛苦,並從痛苦中體會生命和信仰。不反對使用止痛藥劑。 ぉ尊重絕症病人「尊嚴的去世」的心願。長期昏迷不醒的病人,經親屬間長期的深 思熟慮,且達成共識,也必須與醫生商量,使中止醫療行為是一種負責任的行動 --對病人、對家屬、對社會。 お負責任的基督徒應當致力於一個健全社會福利制度的建立,特別是醫療保健的社 會福利的建立與實施。 か一個負責任的倫理抉擇,在安樂死的討論上,不可避免討論以下問題: ヾ生命是什麼?死亡是什麼?生命的意義、價值?基督徒如何面對死亡? ゝ如何尊重生命?那一層次的生命?使絕症並人結束生命是憐憫、尊重或殘忍、 不尊重?分野在那裡? ゞ如何尊重上帝的主權?醫藥、醫療是否侵犯了上帝?人的自由意志與上帝的旨 意在什麼時候產生對立? 々社會的責任是什麼?醫療資源是否公平?誰來決定誰有無價值?判準是什麼? 七、心得回應 〞安樂死〞的議題是個兩難的抉擇;面對病人的生理狀況,很難有一標準來規定 是否可實施!況且,面臨這項抉擇的病患,他們的狀況也各不一樣。因此,很難決定 〞安樂死〞是否被允許。另外,面臨這項抉擇時,如果病患早已立下其心願,或許在 默許下便如此實施,但更多的情況是病患自己已經意識不清,或沒有判斷的能力時, 家屬要擔負取捨其生命的責任,更是令人為難。但無論如何,這個問題是值得我們去 面對的。 作者在本文中,從各方面的論點來談起反對及贊成安樂死,給讀者很大思考的空 間。個人覺得這些看法沒有所謂的對錯,完全是立足點、價值取向的問題。在這樣的 情況下,完全依賴個人決定採取怎樣的角度去思考生命的價值及意義。 在實際面臨問題時,我個人認為安樂死可以在特定的條件下實施,而這個條件是 沒有成文的。亦即,完全要依個案來看。每一個「是否實施安樂死」的抉擇前,病患 家屬必須夥同社工人員與主治醫師討論病情、醫療問題及社會資源問題,在充份考量 下家屬才能下決定。當然,這並不是一件簡單的事,目前在國內也很少可供參考的案 例可循。 八、問題思考 在安樂死的對象中,我們通常以臨終病人為例,其問題的衝擊也比較少。但面對 不正常嬰兒、患不治之症長期病患、植物人、精神病患等,我們說安樂死是讓他們 慈悲地至死。我們怎能預估他們以後雖在痛苦中而沒有一絲的成就?特別是不正常 嬰兒及精神病患?回到上一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