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oldwine(陳酒) 看板: TheLife 標題: 同性戀將可組家庭、收養子女 --- 請思考一下。 時間: Thu Jun 28 14:40:08 2001 2001.06.26 中國時報 楊天佑/台北報導 為提昇人權標準及落實人權保障工作,法務部完成「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草案 中新增列政府應尊重同性戀權益,同性戀男女也可以依法組成家庭及收養子女,這 項草案已由法務部報請行政院審查,政院審查通過即可送請立法院審議,一旦完成 立法,我國的人權保障工作將進入新的里程碑。 法部法規會首席參事蔡茂盛表示,該部是依照陳定南部長指示將同性戀權益納入「 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一旦完成立法,同性戀只要取得法源依據,即可「依法」 組成家庭、收養子女。「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的重點是以保障生命權及人身安全 為核心,維護個人尊嚴及人格,進而保障各項自由權、參政權、受益權及其他各項 人權,重要內容如下: 一、明定本法為基本法,有關人權保障之法律,以本法為基準,其他法律與本 法規定相悖者,應配合修正。 二、嚴密保障人民之生命權及人身安全,強調尊重個人之尊嚴及人格獨立自主 ,明定販賣人口、使人為奴隸或施以凌虐、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待遇、處罰。 三、政府有維護人民免於恐懼及不虞匱乏之自由等責任,並以和平方式解決國 際或區域間的爭執或糾紛,避免輕啟戰端,戕害人權。 四、對人民之人身自由、居住遷徙自由、言論自由、秘密通訊自由、信仰宗教 自由、集會結社自由及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均加強保障,受侵害者,得請求行 政、司法救濟或國a賠償。 五、人民之家庭、私生活、個人名譽、信用及穩私權,不受非法干涉、攻擊或 侵害。 六、政府應尊重同性戀權益,同性男女得依法組成家庭、收養子女。 七、重申人民有參與公共事務,其參政權應公平公正,特別保障國外僑民、原 住民族、少數民族之政治權力、國籍之自由取得、喪失或回復與返回本國之權利。 八、人民有權自由參與政治活動,並自由謀求經濟、社會與文化發展之權利, 保障人民免受政府非法徵調服役或徵用財產,規定政府非依法律不得為之,徵調、 徵用應予適當補償;原住民有學習、保存傳統語言、宗教及文化之權利;政府資訊 應公開,新聞自由應受維護,新聞媒體則應依事實衡平報導,維護人民知的權利。 九、針對司法、教育、經濟、醫療、婦女、兒童、老人及身心障礙、勞工、民 族等人權,設專章加以具體保障。 十、明定對於外國人尋求政治庇護時,政府應依國際慣例處理及設置人權保障 機構,優先提列經費,落實人權保障。 陳酒請大家思考一下。「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中第六條如果通過,對社會結構、家庭觀念、人的本質、人倫關係等,都是很大的衝擊。 請思考一下,身為當代基督徒, 1、你怎麼看這件事? 2、你怎麼回應這件事? ──提出異議?抗議?政策辯論?(有這能耐嗎?) 還是乾脆假裝不曉得這件事,反正不干你的事,反正你的孩子不會被同性戀「家庭」收養。 -- ※ Origin: 信望愛(wbbs.fhl.net) ◆ From: 203.95.222.3回到上一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