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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KUAN.bbs@bbs.cs.nccu.edu.tw (我用全心全意愛你:)), 看板: philosophy
標 題: [轉貼]自由的優先性(周保松)
發信站: 政大貓空行館 (Mon Jun 26 04:27:21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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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字轉載自http://www.cuhk.edu.hk/ics/21c/index2.htm網頁
自由的優先性
羅爾斯(John Rawls)1971年出版的《正義論》,被哲學界公認為二十世紀最重要的
政治哲學著作。過去三十年,討論批評該書的專著及文章汗牛充棟,羅爾斯本人的觀點也
在不斷調整。1975年德文版出版時,羅爾斯已對英文初版作了修訂。在同樣的基礎上,《
正義論》英文修訂版去年正式出版。其中最主要是修正了對自由原則優先性及基本有用物
品(primary goods)的論證。羅爾斯相信,修訂版較初版有重大的改善。由於《正義論》
全書的論證環環相扣,牽一髮動全身,故修訂版的結構、節數雖然和初版一樣,不少地方
卻作了刪改增補,結果頁碼與初版也變得完全不同。下面我將集中介紹修訂版的改動及其
背後的理據。
《正義論》一書的論證龐大複雜,目標卻很清楚:取代效益主義(utilitarianism)
,為民主社會建立一個系統性的自由主義正義體系,確保公民的基本權利及自由得到絕對
保障;同時,在社會經濟資源方面,證立一個較右派自由主義(libertarianism)更為平
等的社會分配原則。這兩個目標體現在他提出的兩條正義原則之上:
(1) 每個人都有同等的權利,在與所有人同樣的自由體系相容的情況下,擁有最廣
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體系。
(2) 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a) 對社會中最弱勢的人最為有利;(b)�
在公平的平等機會的條件下,職位與工作向所有人開放。
這兩條原則具有一種詞典式的優先次序,即在第一原則未被滿足的情況下,我們不能
去到第二原則,原則之間沒有交易折衷的可能。對羅爾斯來說,第一原則絕對優先於第二
原則,個人基本自由不可以因為社會及經濟的整體較大利益而遭到限制及剝奪,自由只可
以因為自由之故而受到限制。
由於修訂版只是修正對自由原則的論證,下面我將只集中談第一原則遇到的問題。
有幾點我們得先留意。首先,自由原則所指的基本自由,不是泛指所有的自由,而是
民主國家憲法保障下的一張自由清單,包括思想與信仰自由、結社與言論自由、政治參與
自由及擁有個人財產的自由。這些自由構成一個自由的體系。其次,由於不同的自由之間
難免會發生衝突,所以沒有任何一種自由是絕對的,而必須互相作出調整均衡。最後,自
由原則及其優先性並不適用於所有社會,對一些經濟落後、溫飽尚未得到保障的社會便不
適用。我們可以看到,自由原則正正是針對效益主義而發的。效益主義認為,當一社會的
基本制度能增加社會整體效益的時候,該制度便是合理及公正的。因此,在某些情況下,
例如出於經濟增長或效率的考慮,基本自由便可以受到限制。為了多數人的利益而犧牲少
數人的權利,道德上也可接受。但羅爾斯認為,效益主義難以接受,因為它並不重視個體
的獨特性,個人只是滿足整體效益的工具,個體的平等權利及尊嚴並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他的正義原則卻沒有這樣的情況,因為自由的優先性保證了所有人擁有最大程度的均等的
自由,任何整體利益或其他價值,都不可凌駕於自由原則之上。問題是,如何證立自由的
優先性呢?這是羅爾斯理論的關鍵。一旦論證失敗或欠說服力,便會削弱整本書的理論基
礎。
我們知道,羅爾斯是透過假然契約論來展開他的哲學論證的。基本想法是這樣:我們
希望尋求一個公平的、人人都可以合理地接受的正義原則來規範社會基本結構及分配合作
所產生的成果,但我們卻不知道那一原則最能符合我們深思熟慮的判斷(considered jud
gments)。於是我們可以想像在一個原初境況(original position)中,立約者被一層無
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遮去了所有與思考正義原則不相干的因素,包括他們的天資
、社會地位以及特定的人生計劃等。在這個公平的境況之下,自由平等的立約者根據他們
的理性計算,自願地選擇一組最能保障及促進他們的基本有用物品的正義原則。社會基本
有用物品是一組可以作為人際比較,並被界定為對任何理性的人生計劃都有用的價值,它
們包括權利與自由、能力與機會、收入與財富及自尊等。羅爾斯相信,在這樣的情況下,
立約者會一致選擇他提出的兩條正義原則,而不是效益原則。
但既然基本自由只是眾多基本有用物品之一,為甚麼立約者會一致地給予自由原則絕
對的優先性呢?為甚麼他們不可以為了換取較大的物質享受,而自願放棄一部分政治自由
,接受一個較為獨裁的政府?這是牛津法學教授哈特(H. L. A. Hart)1973年向羅爾斯提
出的質疑。羅爾斯在初版的主要解釋是,當社會的經濟水平達到一定程度後,便會出現邊
際效用遞減的情況,人們對平等自由的追求和重視,將遠較物質享受的增加為強。他們對
追求精神及文化生活的興趣,以及參與種種社群及公共事務的欲望,令自由變得特別重要
。羅爾斯認為,從立約者的觀點來看,用較少的自由來換取較大的經濟利益及社會地位,
是非理性的做法。但這個心理學及經濟學式的解釋,顯然不是一個具說服力及決定性的理
由。羅爾斯並沒有清楚界定社會經濟該發展到何種程度,才算滿足人們的基本需要,從而
使人們重自由輕物質,但那卻肯定不是一個極為富裕及滿足所有物質欲望的社會。因為如
果這樣,優先性問題便已經不再存在。既然這樣,在有限的經濟條件下,並沒有絕對的理
由使自利的理性立約者,不會考慮在自由與經濟利益之間作出權衡交換。他們當然不會因
此而選擇奴隸制,但卻可能暫時放棄一部分自由,換取更大的物質利益。況且,在資本主
義社會中,財富多寡往往是決定個人身份認同及自尊的一個重要考慮,人們會有很強的動
機不斷擴增自己的財富。更重要的是,立約者在原初境況中,不具道德動機,只有自利考
慮,他們並沒有共同的更高序的道德理想。對他們來說,自由當然重要,卻不必然優先於
其他價值。
面對上述困難,羅爾斯在修訂版中便完全放棄了這個想法,轉而訴諸一個道德自律的
論證。一方面,由於立約者知道他們離開無知之幕後,各有不同的人生計劃,例如不同的
宗教信仰及道德價值。這些價值都不是任意及隨時可放棄的。相反,它們是每個人人生最
根本的目標(fundamental ends)及利益。為了確保這些目標得到實行,立約者便會給予
自由原則優先性。更重要的是,在一個正義的社會中,自由的道德主體不僅重視他們的信
仰及人生計劃,更重視這些信仰是由他們親自選擇及認同的,而不是由外在權威強加於己
。他們也知道,基於種種內在外在的因素,他們有機會修改甚至放棄原來的人生目標。因
此,他們有一種最高序的興趣(the highest-order interest)去培養自律的道德能力,
藉以保證自己可以自由地建構、修正及理性地追求不同的價值觀。既然立約者都有這種最
高序的興趣,一系列的基本自由便成為發展這種道德能力的必要條件。只有在滿足這個最
高序的興趣的前提下,他們才會考慮其他價值。因此,自由便不再是和其他基本有用物品
處在同一序列上進行比較。沒有自由,自律便得不到保證。這樣一來,對基本有用物品的
說明也因而改變。它們被視為基本有用物品,不是基於歷史性的經驗調查,發現對所有的
人生計劃都有用,而是相應於這種對人的特定理解,成為發展人的自律能力的必要條件。
羅爾斯80年代後的文章,對此有更為詳盡的表述,他後來更補充,人們還有另一種最高序
的興趣,去發展一種正義感的能力,使他們能夠了解、應用及遵循正義原則去行事。這種
道德能力和穩定性及自尊等有密切關係,同樣要求自由作為實踐的必要條件。
經此修正後,自由的優先性的確能得到更有力的支持。但羅爾斯的整個理論也隨之發
生了根本的轉變。例如原初境況便不再是一個價值中立的設計,它預設了一種自由主義對
人的理解,即人應該致力發展成為一個自主、自律的道德人。當人擁有上述兩種能力時,
人們是自由平等的,而這也是參與公平的社會合作的充要條件。他的兩條原則較效益主義
優勝,最根本理由便是因為它能更有效地令這兩種能力得到最充分的發展。亦因此故,他
的假然契約論便不是他的整個理論的根本所在。因為這種對人的理解,早已先於契約被給
定。而原初狀態的設計,恰恰要充分反映出這種對人的理解。但是,在多元主義的社會中
,如何能在不訴諸任何形而上學的基礎上,證立自律是人最重要、最根本的價值呢?羅爾
斯後期的政治自由主義,正是希望能走出這種兩難的一個大嘗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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