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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schweigen@TWserv (成墨), 信區: philosophy
標  題: 論污名化和娼妓的道德地位
發信站: 台灣文化資訊站 (Fri Jan 29 11:29:00 1999)
轉信站: TWserv

一、前言

  台北市的公娼問題,夾雜著政治、社運團體、女性主義等等各方
勢力的交錯纏結,而成為一個討論許久的議題。對這個問題我也做了
很久的思考,直到現在才有少許成果,因此把它寫下來供大家參考批
評。
  在這場爭議中,娼妓的道德地位應該是一個問題的核心。娼妓應
不應該全面禁止?我們該怎麼看待娼妓?在社會一般輿論上,就算支
持北市公娼復業,給予二年緩衝,大抵上仍是支持禁娼政策(而實際
上法律也修訂使得台灣成為全面禁娼的國家)。這種態度基本上是認
為娼妓是不道德或反道德的。而支持北市公娼抗爭的一方,除了爭取
娼妓的工作權之外,也傾向於平反娼妓在傳統上的不道德和反道德地
位,他/她們有時指控反娼的一方是「道德主義者」,指控社會輿論
將娼妓「污名化」。他/她們不僅希望爭取娼妓的合法工作權利,也
希望改變社會看待娼妓的態度。
  我認為,這兩方對道德都沒有很恰當的理解。我們今天實在非常
需要對道德進行更細緻的思考。在這篇文章中,我希望對娼妓的道德
地位提出一個初步的回答。

二、道德的基本理解

  我在很早之前在板上寫過一篇談論性道德的問題(已收入菁華區
5-->3-->1-->2 )。我對「道德」做了一番解說,我主張道德總是社
會性的規範,是個人在參與社會時的行為標準。我區分了「道德規範
」和「道德判斷」,前者是對個人行為上的規範,後者是對個行為的
評價和判斷。「道德規範」可以再區分為「行為準則」和「道德禁令」
;而「道德判斷」的判斷價值有很多種,在該文中,我只討論了「道
德對錯」和「道德應不應譴責」。現在,我想再引入二個評價的標準
:行為的可容許性、和行為的可推薦性。前者的評價項目是:「道德
可容許」和「道德不可容許」;這個標準是針對的問題是:我們該不
該容許一種行為?後者的評價項目是:「道德可推薦性」和「道德不
推薦」。
 「可容許性」和「可推薦性」之間有一種非對稱的關係:亦即如果
一種行為「道德可推薦的」它也必定是道德可容許的,表示我們不僅
容許,而且鼓勵人們去從事此種行為。而一種行為如果是「道德不
容許的」,當然它也是「道德不推薦的」。如果它是「道德可容許的
」,則它有可能是「道德可推薦的」,也有可能是「道德不推薦的」
。亦即對一種行為來說,我們只有三種組合:
  「道德可容許」又是「道德可推薦的」
  「道德可容許」但「道德不推薦的」
  「道德不容許」也是「道德不推薦的」
舉例來說,「殺人」、「偷竊」、「搶劫」都是道德不可容許當然
也是道德不可推薦的。「助人」、「救濟」都是道德可容許又是道德
可推薦的。至於什麼行為是「道德可容許但道德不推薦」呢?高利潤
的銷售行為。在資本主義社會中,追求高利潤是可容許的,卻是道德
不推薦的,為什麼?因為它違反了「公平」的原則。它使買者必須付
出合理價格更多的金錢去得到想要的商品。但它還是可容許的,因為
「買賣都出於自主意願」(一個願打,一個願挨)。
  「性交易」也就是一種「道德可容許卻道德不推薦」的行為。

三、娼妓和性交易的本質

  「娼妓」--我們只限於討論「自願從娼者」,也就是以從事「
性交易」行為為職業的人。
  「性交易」是一種商業行為,它的本質和商品販售沒兩樣。和一
般商品交易不同的是,它的商品是「顧客的性滿足」。顧客付錢和娼
妓從事性行為以取得性滿足。娼妓自願提供這項商品,顧客自願付出
金錢,兩方都出於自主意願,沒有一方的權利受到危害。
  因此,如果我們在可容許各種商業行為,我們實在沒有理由不容許
性交易這種商業行為。只不過,如果沒有中間剝削的話,性交易其實
也是一種高利潤的商業行為。
  娼妓的行業或許可正名為「性服務業」,它不是性工業也不是性
產業,它不生產什麼。它只是一種「性滿足的服務」。至於這種性服
務業衍生的社會經濟問題(如黑道控制、人口販賣、雛妓、逼迫從娼
等等)我們暫時不討論。
  
四、娼妓的道德地位

  就道德規範而言,性交易當然不可能行為準則,但我們也無法將
性交易列為道德禁令。因為道德禁令是針對那些違害他人權利的行為
,自願性交易既然沒有危害他人權利,所以我們不必為它建立一項道
德禁令。(當然,對那些走入婚姻,承諾對配偶忠實的人而言,婚外
性交易應該是一項道德禁令。)
  就「道德對錯」而言,我們說「違反道德規範」即是道德上的錯。
一般性交易既然不被列入道德禁令中,當然也不算違反道德規範。所
性交易也談不上道德對錯。換言之,它既不是道德上對的,也不是道
德上錯的,它和「對錯」是不相干的。
  就「道德的應譴責性」而言,我曾主張過,所有的性行為基本上
都不是道德應譴責的。因為它們並沒有妨礙到社會最大善、最小惡的
實現。但是,有配偶的人從事婚外性交易應予以譴責,因為該行為造
成家庭問題,影響社會穩定。
  「道德可容性」的判準和「道德應譴責性」是相關的,如果一項
行為不是「道德應譴責的」,則它就是可容許的。如果行為結果不妨
礙到社會大多數人權利之滿足,就可是道德可容許的。它所預設的原
則是「效益原則」。
  「道德可推薦性」的判準則涉及該行為對社會「潛在的影響性」
,它不是看行為結果,而是看行為的對社會潛在影響的好壞。兩個人
性交易的結果很難干預到整個社會的穩定。相反地,性服務的存
在提供了某些人的「性需求」(單身男女、失去配偶者、中下階層的
弱勢者、在婚姻市場上的性弱勢者)。就這些方面看,性服務是道德可
容許的。但「性交易」行為和性服務業的存在卻也會對社會帶來的潛
在不好的影響:譬如促進性病的傳播、性服務業存在提供婚外性行為
的誘姻,性服務業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黑道介入、人口販賣、雛妓
、拜金主義的鼓勵等等)。當然,這些問題可以透過良好的管理來消
除,正如同高利潤、不公平的商業行為可以立法來管制。但由於它們
對社會潛在的不良影響,我們就必須把它們列入「道德不推薦」的行
為和職業之中。

        --待續--

發信人: schweigen (成墨) on board 'philosophy'
標  題: 論污名化和娼妓的道德地位(續)
日  期: Wed Feb  3 11:34:54 1999
Origin: 140.123.44.140


五、何謂「污名化」?

    當前一些妓權支持者和公娼抗爭者有時指控社會「污名化」了娼妓。
他們本著職業無貴賤的理念, 認為社會應該以平等的態度來看待娼妓, 不
應把娼妓說成是污穢、骯髒的, 不應以歧視性的眼光來看待娼妓。他們也
想平反娼妓在社會上的地位。譬如, 他們認為應該把娼妓稱作「性工作者」。
娼妓或婊子等等稱呼都是一種「污名」。
    「污名化」最初是一些少數、弱勢、邊緣團體用來描述社會所加諸在
他們身上的歧視性稱呼。如台灣的原住民過去被漢人稱作「番」、「流浪
狗」過去被稱作「野狗」等等。
    本來, 名稱本身都是中性的, 沒有什麼「乾淨或污穢」可言, 只是因
為一個名稱在社會的使用中, 慢慢地被賦加上很多負面的印象或情感, 以
致當人們提到某些名稱時, 就直覺地聯想或產生不好的形像或印象。在這
種情況下, 我們說這個名稱變成一種「污名」了。特別是當這個名稱代表
一個人的某種「身份」時, 則一個人被冠以某個「污名」, 容易引發別人
歧視的態度。因此, 反污名化或拋棄一個不良聯想的名稱, 包含了兩個意
意: 拋棄一個背負太多負面歷史的名稱; 改變人們對該種身份團體的態度。
    拋棄一個污名能夠達到這兩個目的嗎? 首先, 拋棄一個連結太多不良
聯想的名稱, 等於是斬斷人們對團體的許多負面印象的產生來源; 其次,
一個名稱所有聯結的負面印象, 有很多是被虛構出來的, 在過去的歷史中
多數或強勢族群將自己的身份標準和語言習慣強加在少數和弱勢團體上,
只因為他們達不到多數族群的身分標準, 就為他們虛構了許多負面的形象。
換言之, 一個「污名」所挾帶的歷史, 很多是不真實的, 是被強勢團體所
強加的。因此拋棄污名就是拋棄那個不真實的、虛構的歷史。

六、「反污名化」運動的道德本質

    「反污名化」運動本身是一種道德運動。「污名化」的觀念背後其實
蘊涵了一個道德評價系統。在這個道德評價系統中,認定某些群體或行為
並不是如以前的道德評價系統所認定般是負面的、不道德的。所以,「反
污名化運動」其實是新的道德評價系統試圖取代舊的道德評價系統。但,
這兩個道德評價系統的部分道德標準是相同的,只不過它們對一個群體或
行為是否符合某種負面評價有不同的看法。譬如,「蠻橫、濫殺和不講理
」是負面的評價,而把原住民稱作「番」就表示認為原住民群體「蠻橫、
濫殺且不講理」。但,不把原住民稱作「番」,正是因為原住民並沒有這
個詞所蘊涵的那種「蠻橫、濫殺和不講理」。反而過去很多新住民巧取豪
奪地侵佔原住民的土地財產才是更「蠻橫、濫殺和不講理」。
  因此,「反污名化」運動的道德本質「應該」得到我們的認知和支持
。今天,少數民族、婦女、同性戀等等群體的「反污名化運動」應該得到
支持,是因為我們有很好的道德理由來改變我們對他們的態度--他們的
真正行為並不像舊道德評價系統所認定般地是負面的;同時也有很好的歷
史理由來拋棄過去對他們的不當稱呼--那些名稱是出於強勢者基於權力
優勢而不是道德理由所虛構並強加的。
  
七、「污名化」和娼妓

  「污名化」的概念被應用到娼妓上產生新的問題。我們可以合理地宣
稱娼妓被「污名化」了嗎?我們可以合理地支持娼妓的「反污名化」運動
嗎?「娼妓」這個名稱本身就是一個「污名」嗎?
  任何想要回答這些問題的人,或者想要對娼妓採取某種支持或反對的
態度的人,有必要先回答過去的道德評價系統如何對待娼妓?而我們又應
該建立什麼樣新的道德評價系統,好讓我們可以宣稱娼妓是被污名化的,
而且我們應該支持娼妓的「反污名化」。
    因此, 如果妓權運動者不能分析舊道德系統對娼妓的認知缺乏真實的
歷史理由和恰當道德理由, 又不能提出新的道德評價系統來說服社會「應
該」支持娼妓的「反污名化」, 只是指控「反娼主義者」或支持「禁娼」
人士為「道德主義者」, 好像全面性地反規範似的, 那麼我認為他們走錯
了方向。
    「娼妓」這名稱的源流, 以及娼妓在華夏傳統中的地位; 或者西方傳
統看待娼妓的態度, 這些問題我無法再此討論。「娼妓」是不是一個「污
名」? 從華夏傳統的歷史來看, 似乎不是(可以參考近兩期『當代』的文
章,詳細地期數我忘了)。在這兒,較重要的是,社會對娼妓的態度。因
此我的討論將集中在檢討當前台灣社會對娼妓的道德態度。

        --續--

發信人: schweigen@TWserv (成墨), 信區: philosophy
標  題: 論污名化和娼妓的道德地位(再續)
發信站: 台灣文化資訊站 (Wed Feb  3 15:08:42 1999)
轉信站: TWserv


八、當前台灣社會看待娼妓的態度

  以下我所討論的是台灣社會的媒體和法律所呈現的一般態度。對於
一個個人的妓權支持者或反對娼妓者而言,如果他有理由來支持他所贊
成或反對的主張,則他不在我們的討論範圍內。對這樣的人,我們所能
做的是評估他的理由,以及他的理由背後所蘊涵的道德評價系統--是
不是一個好的、恰當的、適用的道德評價系統。
  台灣的媒體和法律對娼妓有一種嚴重的雙重標準。我們的法律已經
全面禁娼,但是禁娼背後的道德評價系統並不清楚。我們並不清楚立法
者是基於哪些道德原則而禁娼?「妨害社會風化」是一個籠統模糊的理
由。「姦淫」則是一個典型的「污名」,它做為道德理由似乎是來自「
萬惡淫為首」的傳統教條。但為什麼「淫」是不道德的?什麼又是「淫
」?「手淫」是不道德的嗎?「意淫」是不道德的嗎?台灣法律全面禁
娼背後似乎沒有一個清楚、恰當、可行的道德評價系統。
  尤其現行法律規定性交易只罰娼妓而不罰嫖客,是一種雙重標準-
-因為如果性交易是非法的,則交易雙方都應處罰才是。就像鎗枝買賣
是非法的,買賣雙方都應該受罰。
  我們的媒體對娼妓的雙重標準尤其嚴重而偽善。媒體大幅報導甚至
鼓勵女明星寬衣解帶,拍攝寫真集,以「健康唯美」來美化之;卻對娼
妓卻以「貶抑」、「窺視」的文字或鏡頭來報導。就本質而言,女明星
拍攝寫真集和娼妓同樣是以肉體來換取報酬,不同只在於寫真集沒有直
接的身體接觸。但女明星拍寫真集不但名利雙收,倍受媒體誇獎;娼妓
販賣肉體卻可能面對處罰,或者鏡頭的歧視。這是種嚴重的雙重標準和
偽善態度。
  必須一提的是,在台北市的公娼事件中,夾雜著許多政治力的鬥爭
和法律的執行問題,這些問題是我這篇文章中沒有或無法處理的,因此
我在這邊對台灣社會對待娼妓的態度之批評並不能直接挪用到台北市的
公娼事件上。

九、社會對待娼妓應有的態度

  這�塈皕Q提出的,當然是根據我先前所建立的道德評價系統。在這
樣的道德評價系統中,社會對待娼妓應該抱持什麼樣的道德態度?這樣
的道德態度又該如何落實到教育和法律系統中?
  我們主張:娼妓是道德可容許的,卻是道德不推薦的。前者告訴我
們法律上不必禁娼,而且更應該把娼妓納入國家管理內;後者告訴我們
教育和社會輿論上建立的道德評價系統應該將娼妓列入不推薦的行業中。
  娼妓是道德可容許的,甚至在部分國民需求上是必要的。但是全面
開放娼妓行業會因為它的高利潤和誘惑性,以及一些歷史上的病態情結
(譬如戀童症、處女情結)而造成黑道介入控制、人口販賣、雛妓、性
病傳播等等嚴重的社會問題;因此在實際政策上,全面開放完全自由是
不可行的。但是全面禁娼反而導致私娼泛濫,和全面開放後的情況沒有
兩樣。因此,最好的娼妓政策是成立特種營業區,將娼妓納入國家管理
之中。盡力杜絕黑道控制和中間剝削的可能性。國家規定從娼的年紀、
合理的價格、嫖客的身份(單身、失婚、離婚者才能從事性交易)。
  我這些關於娼妓政策的看法並沒有什麼獨特之處,很多人都已經如
此主張。不知為何,政府一直不試行?而民間也一直有一種反對的聲浪。
  民間反對管理娼妓的聲浪可能來自過去那個模糊的道德評價系統,
如同我們先前指出的:對「淫」概念的一種恐懼感;或者出於對「從娼
者在物質報酬上的誘惑力」(所謂「笑貧不笑娼」);或者恐懼自己子
女也走向這條路。而如果不全面禁娼、不將娼妓和性交易列入不道德的
範疇內,民間恐懼沒有任何約束力來阻止娼妓行業對下一代的誘惑。
  民間的道德評價系統是一個模糊、不一致、不可行而且存在雙重
標準的系統,但它一直存在台灣社會之間。而且民間無法放棄它,因為
民間沒有其它的道德評價系統可供選擇。

十、道德系統和社會的衝突心理

  為了解決這種不一致、雙重標準的狀態,我們有必要發展一個新的
道德評價系統,用來取代傳統那種空洞的「道德德目」。
  道德的目標並不是在限制,而是讓社會能更完善,但是我們的社會
必然存在許多衝突,衝突凸顯問題所在,我們解決衝突的方式可能決定
我們社會會走向更好或變得更糟。道德系統的一個目的就是在提出能讓
社會走向更好的、解決衝突的方式--它以規範的方式為手段。很多社
會衝突的原因是出於民間複雜分歧的心理。這些心理並不是把它忽視或
掩蓋,民間有性需求的心理;但民間也有反對性交易的心理,兩種心理
都必須加以正視。因此,一個道德規範和評價系統也要能盡力滿足存在
於社會的種種心理--各自出於贊成和反對兩方。
  當前台灣的妓權支持者最大的問題在於他們也嚴重忽視了民間禁娼
主張背後的心理。他們只著眼於娼妓的工作權,而沒有任何替代的道德
系統以讓民間克服種種恐懼心理。
 
  民間反對娼妓可能有一種心理:當娼妓可以和很多人性交,又可以有
收入,其實這是一種對人本性的誘惑--人的本性�埵酗@種多重性伴侶
的渴望。如果娼妓是一種完全合法、甚至合道德的行業,和其它行業沒
有兩樣,則條件姣好者(面貌、身材)有更好的機會去當娼妓。因此民
間可能會產生一種嫉妒和不平的心理。而且娼妓是一種高利潤的行業,
它完全依靠天賦條件,不必去投入什麼努力,如果娼妓是一個和大多數
職業一樣平等的行業,那將造成其它職業從業者嚴重的不平心理。
  再一種心理是婚姻上的恐懼:如果娼妓和性交易很普遍且合道德的
話,則人們恐懼自己會和一個過去曾經從娼者(不管男女)結婚。因為
完全不知道對方的過去和底細。人類對性的態度很複雜,他們也可能有
獨佔的心理,他希望獨佔與對方的性關係,也願意因此約束自己和其他
人的性關係。對性行業完全沒有制約力造成人們的恐懼,無法滿足他這
這種獨佔心理。
  這些心理跟一般人想去性交易的心理一樣,都是自然會在社會生活
中產生,沒有什麼不道德或可笑之處,它們和性需求的心理同樣需要被
滿足。

  我們先前所提出的道德評價系統中,我們用「道德不推薦」來化解
民間禁娼背後的心理。如果「娼妓和性交易」是道德不推薦的,表示我
們不應該將娼妓行業和性交易行為看成和一般職業與交易完全平等的地
位。換言之,去從事娼妓行業並不能得到社會的贊許,因此也無法產生
光榮感、榮譽感或成就感。這是我們道德系統中對娼妓行業和性交易行
為的抑制。如果你想得到和一般人一樣完全平等的道德對待,你也想要
得到社會的讚許和光榮感,那麼你不應該去從事娼妓行業和性交易。「
道德不推薦」對娼妓行業和性交易提供了一個道德上的約束力, 或許它
可以化除民間開放娼妓行業後擔心沒有任何道德約束力的心理。(當然
傳統道德也提供約束,但它是一個不恰當且不一致的系統)。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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