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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fellowship@cis_nctu (團契之家)
Subject: FAQ3(基督教) ─ 聖經中罪觀之討論
Date: 10 Jan 1994 13:34:12 GMT
Organization: 交大資科系_B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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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spring (spring) on board 'religion'
Date:      Sat Aug 14 20:29:30 1993
Title:     Re: 法官

   我記得曾有人整理過聖經中對罪的定義,第一種是實際法律和道德上的罪,如殺人
、偷竊、欺騙、姦淫...;第二種是內心的罪,如恨人、驕傲、貪婪、邪惡、嫉妒.
..;第三種是“舌頭”的罪,如毀謗、自誇、捏造惡事、...。聖經中保羅曾說過
:「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故此,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
願意的惡,我倒去作。」我的體會也是如此,常常我願意為善卻偏偏作不到,因為我們
被罪捆綁了,無法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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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tjm@cis_nctu (Jer-Min Tsai), 信區: religion
標  題: 回答ctc兄在中山bbs的article
發信站: 交大資科系_BBS (Sep 20 16:30:25 1993)

    這些所謂的「卑劣」行為,是因為人離開了真理之後,自然產生的錯謬。
不知如此解釋您是否瞭解?您可以參考羅馬書第一到三章,其中把人因故意不
認識神,而漸漸引致道德的淪喪說的很清楚。

    「惡」也是一種現象,是人離開真理後,由錯謬思想引發的錯謬行為,
此錯謬行為被大家認為是「卑劣」。但,您是否覺得奇怪?為什麼大家會認
為這些行為是卑劣?或人為什麼會有惡的概念?當然有人認為是社會制約的
結果,不過您若去研究一些原始部落的生活情況,您會驚訝的發現:人類的
道德標準似乎是相差不大(與知識的差距相比)。當然,聖經的解釋就是人
都源自於同一個上帝(自同一個標準偏離出來)。

     這些惡行,一方面是得罪別人,一方面也是得罪神(另一種矢不中的)
,而且是由最原始的罪引發的。故基督教的「罪」,包括一般人對罪的認定
,還更深入的追溯到罪的源頭─人類想以自己為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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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tjm@cis_nctu (Jer-Min Tsai), 信區: religion

    想必大家都寫過程式,即使是自己的失誤,程式錯了,我們仍是毫不猶豫的
終止程式,或修改或重寫。更不用說是因電腦主機板錯誤引起的錯誤,當然更是
關機順便罵他兩句了。

    要瞭解基督教的「罪」,就要有創造者的觀念。基督教中「罪」的觀念就
與以上的狀況差不多。罪的原文是「矢不中的」,就是被造物沒有達到造物者
創造他的目標,這種狀況被稱為罪。

    要談到罪就要提到創世紀中善惡樹的記載,上帝並沒有創造出一個機器人
,他乃是選擇創造一個有自由意志的人。原因我們不能明白,但可能如我們喜
歡活生生的小孩選擇愛我們,勝於百萬台電腦機械的開口說愛我們。不管如何
他是給了我們自由選擇的能力。

    給了自由意志若不讓他有機會發揮就如同不給他一樣,就如某人出門前將
小孩綁在椅子上,將冰箱鎖起,回來後才稱讚其小孩聽話,因為他沒有亂動冰
箱裡的東西。這樣的順服是沒有太大價值的!給人自由意志,就要給人善惡樹
(一個沒有鎖上的冰箱),結果當然可能是人類犯罪(小孩犯錯),不過上帝
選擇如此,當各位要責怪上帝之前不要忘了他在選擇給人自由意志的同時也選
選擇如此,當各位要責怪上帝之前不要忘了他在選擇給人自由意志的同時也選
擇了十字架,故不要太早以為這是一膚淺輕忽的決定。不管如何,選擇犯罪的
能力與可能犯罪的機會都存在了。

    在善惡樹前,人類選擇了「知道善惡」,我在以前的文章中提過,根據希
伯來原文的意思,這「知道善惡」的意思是「以自己為判斷一切的準則」。就
是人打算以自己為上帝(真理),選擇離開上帝,不以上帝為上帝。這是最原
始的罪。

    上帝既是真理、生命與一切美善的源頭,「離開他」本身就是一種最大的懲
罰了,故您可以發現聖經中的上帝最常懲罰人的方法就是「任憑」。人因著犯
罪選擇離開上帝之後,就離開了一切真理、生命與美善。人本是被造且要倚靠
上帝的存在體,而今他既離開了支持其生存的源頭,就開始了「死亡」。不再
有能力選擇犯罪與否,只有一路錯謬下去。不再有機會,不再有盼望。

    比較大的問題是亞當犯罪與其後人何關?其實我們不知道遺傳的能力到底
有多大,不過我們從親身的體驗中感受到了聖經對人類的宣判:人人都犯了罪,
並且人人都有犯罪的趨勢。只能任錯謬擄掠而無人能靠自己達到上帝的標準(
不然亞當也不必死了,反正他不須依靠上帝就能存在)。

    羅馬書中即提到,人的罪是從宗教上的墮落開始,導致全面的敗壞。人殺
人是罪(對大家來說),因為他得罪了大多數人。但他除了得罪人之外,也得
罪了造他的上帝(因為上帝造他不是要叫他殺人的)。而聖經中的「罪」即是
指後者這種得罪上帝的「罪」不管其行為是否被人稱為「罪」。

    罪的結果乃是照人不以上帝為上帝的要求,上帝主動與人永遠隔離。也就
是人將與上帝以及由他而出的一切真理、美善、生命與能力隔絕,這就是地獄。
人的存在再也沒有參考點,更不用談什麼意義與價值,一切都是虛空。

    人能自救嗎?人若能自救上帝就不是人存在所必須的了。聖經中只說到上
帝將以人的良心(對不懂上帝律法的人)或他的律法(對懂得他律法的人)為審
判標準,但不管是誰,都無能靠自己滿足上帝的要求(不然與真理隔離又算得
了什麼?)。行善事嗎?那是應當的,不能用來賄賂上帝(做好事60分),做
了壞事嗎?自己都要定自己的罪(不及格)。因此人永遠無法自救(不要想平
均及格),除非有人救我們脫離這一惡性循環。

    奇怪嗎?想想平日你如何對你的創作(程式),則上帝也有權如此對待我
們。當然人的命運並不是止於如此,其餘請參閱吾人回答ctc兄有關天堂問題的
文章。

    寫了個長篇大論不一定能圓滿的把聖經的觀念完全表明,但恐怕有人已經
看不下去了(我自己也常看不下去長篇大論),就先到這裡,或者有其他高手
能補充我的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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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人: spring@cis_nctu (spring), 信區: religion

     我不是高手,不過我試著補充看看,希望不要愈說愈亂。

  上帝是義的本體,或說上帝是義者,上帝創造了一個有自由意志的人,人選
擇歸向上帝,就是歸向義的本體,就是義,人選擇離棄上帝就“缺乏義”,也稱
為罪,因此罪是義的缺乏或說是義的反動。

  義是永存的,罪不是永存的,罪有一天會被結束的;義是原本就存在的,因
為上帝是自有永有,罪不是原先就存在的,它是被造的人選擇離開上帝後才產生
的;罪也不是被造的,上帝不創造罪,那罪是怎麼來的呢?罪是因為人的私欲牽
引而產生的。所以義和罪不能等量齊觀,基督教並不支持原始的善惡二元論。

  義至少包括幾個部分,正直、公平、聖潔、真理和對罪的威嚴,而罪可以說
是義的反動,罪可以從義的相反來想,正直 ==> 詭詐,公平 ==> 偏邪,
聖潔 ==> 污穢,真理 ==> 虛謊,威嚴 ==> 妥脅。 這些罪還沒有講到一般法律
上所規定的罪,因為法律能規定的是『行為』,宗教上的罪卻不是這麼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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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rocling@cis_nctu (風塵駝), 信區: religion
標  題: 能否請基督徒解釋一下<原罪>?
發信站: 交大資科系_BBS (Dec  8 05:00:08 1993)

人皆有原罪的假設, 蠻難令我接受的..麻煩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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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daniel@info1.csie.nctu.edu.tw (Shung-I You), 信區: religion
標  題: Re: 能否請基督徒解釋一下<原罪>?
發信站: 交大資工天龍新聞社 (Dec  8 15:56:30 1993)

  將原罪解釋成貪瞋痴,我就比較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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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spring@cis_nctu (洪春男), 信區: religion
標  題: Re: 能否請基督徒解釋一下<原罪>?
發信站: 交大資科系_BBS (Dec  9 00:45:28 1993)

==>[Author]: popie@cis_nctu (曙光女神) on board 'religion'
>

Dear popie:

    您是基督徒嗎?我覺得您的講法有點怪怪的,不過又不太容易說哪裡有錯,
能不能請 tjm  幫忙解釋一下呢?

  我自己對罪的看法,比較注意到聖經所說『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
;如今卻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的稱義。』(羅馬書三章23、
24)聖經好像並沒有提到所謂的原罪這個詞,當然沒有提到未必沒有原罪,只是
我所知道的罪是人真的會犯罪,並不是單單出生就算是罪人。當然亞當是世上第
一個人,若是以他為世人的代表,那他犯罪或許也可以解釋為人犯罪。

  前面所說『人們自從被趕出伊甸之後,便一直企圖回到伊甸樂園....』這句
話有聖經的根據嗎?聖經中好像沒有這麼說,當然聖經有說上帝讓使者看守通往
伊甸園的路,但並沒有提到人想回到伊甸園中。

  我想亞當的犯罪主要是不把神當神看,後來的人拜偶像,聖經認為他們犯罪
,理由也是他們把假神當真神來拜的緣故。

  其實在舊約中上帝還是願意親近人的,只要人願意尋求他、跟隨他,並不是
耶穌來了之後才表示上帝原諒了人類吃下智慧果的罪,人的罪並不是吃智慧果而
已,人是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的,並不是去承擔亞當所留下來的罪。

  聖經中說『你若口裡認耶穌為主,心裡信神叫他從死裡復活,就必得救。因
為人心裡相信,就可以稱義;口�堜蚖{,就可以得救。』雖然後來誰能進天國是
由上帝來判斷的,但神其實也願意讓我們明瞭他判斷的原則的。

  以前也有很多人寫過,上天堂並不是基督徒的目的,聖經中說『凡接待他的
,就是信他名的人,他就賜他們權柄,作神的兒女。』兒女回自己的家是理所當
然的。基督徒在世上的生活是要成為見證,活出神所賜給他的生命,如果他是真
正得到神所賜給他的生命,那他就把那生命自然的活出來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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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rocling@cis_nctu (風塵駝), 信區: religion
標  題: Re: 能否請基督徒解釋一下<原罪>?
發信站: 交大資科系_BBS (Dec  9 06:45:07 1993)


可是一個人..只要沒有因信稱義..就不算得救..
他的罪在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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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tjm@cis_nctu (Jer-Min Tsai), 信區: religion
標  題: Re: 能否請基督徒解釋一下<原罪>?
發信站: 交大資科系_BBS (Dec  9 14:15:51 1993)

==>[Author]: popie@cis_nctu (曙光女神) on board 'religion'

    若是這樣,上帝如何能說亞當和夏娃犯罪呢?他們根本沒有是非之心。
他們又如何知道不可吃善惡樹呢?又如何知道果子是美的、且可叫人得智慧呢?
他們又如何管理全地?又為所有的動物取名字呢?


    請問何處看得出他們企圖回伊甸園?


    從何而知犯罪的原因是「智慧」與「欲望」?保羅在羅馬書中提到的罪論,
全部都與智慧無關(反而與無智慧有關),欲望略有提到但似乎也不是重點。
請參考前文─羅馬書查經資料。


    請問您說人拜偶像是為解決失落感有何聖經根據?
    依羅馬書第一章,人是因為故意不要承認上帝,才開始偶像崇拜的。


    釘十字架只是宣示赦免吃智慧果的罪?請問聖經根據為何?
日後得罪上帝,殺人放火的罪呢?混過了?還是不得赦免?



    最後審判只是決定誰重回伊甸?根據為何?我們知道有新天新地,但沒聽過這
新天新地就是當日的伊甸園。

    對不起,用詞可能過度強硬,但您在此回答時看起來像聖經的思想,
但似乎又沒有任何聖經根據,恐怕......。還是您願意與大家討論看看?
我會post一篇原罪論,希望能依據聖經,歡迎您來參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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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ykl@phoenix (藍), 信區: religion
標  題: 聖經中的罪與義
發信站: 交大資工鳳凰城資訊站 (Dec  9 12:44:46 1993)

「因為世人皆犯了罪,虧缺了上帝的榮耀」-- 羅馬書3:23
                ^^^^
「原罪」一詞在聖經中是找不到的,聖經中並不認為罪是原有的、先存
的,也不是  神所創造的,罪乃是被造者因錯用自由意志而產生的。基督教
對罪的看法是從對義的反動來看,這與法律或其他宗教對於罪的
認知有非常大的差異:法津對罪的認定是局限於外在行為,殺人是罪、
強盜是罪,但忌妒、懷恨等在未構成行動以前是不算犯罪的。因此法律上對
罪的認定是非常膚淺的。而宗教對罪的看見則是高了一層次。但在所有宗教
中,則沒有像基督教一般深入根源,乃是從義的本體來看罪的問題。

什麼是對義的反動呢?

上帝是生命的源頭,是義的本體,他創造了人並付予自由意志,使人
與這義的本體有一高貴的對交位格,因此人可以知道義,有義完整的觀念
(但墮落後生活上卻行不出來)。但這自由意志必須受這義的約束才是真自由,否
則就不是自由而是自殺。但被造者誤用  神所付予的自由,選擇以自我為中心,欲以
自己為  神(--與  神同等),這就叫作自義(自以為義),脫離義的實質,乃在真的義上
有了虧欠,違背了上帝起初造人的目標。所以聖經中「罪」的希臘文原意有「不中靶的」
的意思。聖經中對於罪乃是以  神的位格來看,而非從永恆性來看,從未給宇宙二元論
(善惡互存直到永遠)留下任何的地步。義與罪不能等量齊觀:義是永存的、不變的,
義是  神;罪是產生的,是在被造界中、在歷史中。也因此人才得以有永恆的盼望。
所以罪乃是一種虧缺,就好像一張完整的白紙有了一塊缺損。是有,但有的是「沒有」,
是一種不存在的存在。

以電腦程式為比喻畢竟只是比喻,既是比喻就非全真,只能取其相對的部份。其間
最大的差異在於前述的自由意志:電腦並無人所擁有的位格,當然電腦不會犯罪,
乃是人利用電腦來犯罪。但人不能以此自由意志作為推卸給  神必須間接負責的藉
口。桌子不會犯罪,石頭也不會犯罪,難道人不比這些要高嗎?自由意志乃是人所
擁有如此可貴位格的絕對必須(absolute necessity)。所以絕非  神造人有bug,
乃是  神永恆計劃中的一部份。

因此,上帝無須為罪負責。且因著他的慈愛,賜下獨生愛子耶穌基督,為人類承
擔了罪,使人類在這虧損中得以彌補與上帝之間的洪溝,再次調合和了人與  上帝
的緊張關係。「因為我們作仇敵的時候,且藉著  神兒子的死,得與  神和好,
既已和好,就更要因他的生得救了。不但如此,我們既藉著我主耶穌基督、得與
神和好,也就藉著他以  神為樂。」(羅5:10-11)

當所有宗教以禁食(或禁慾)、禱告來建立自己的功勞的時候,基督教則是以禁食
、禱告來承認自己的不足;當所有宗教以朝聖、行善來達到自己的宗教目標的時候,
在  神眼中這根本微不足道。雖然如此,並不表示基督徒不必行善,「只是不能以此
來作為誇耀自己或求得報償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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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tjm@cis_nctu (Jer-Min Tsai), 信區: religion
標  題: 基督教的原罪論
發信站: 交大資科系_BBS (Dec  9 15:00:09 1993)

   請大家先看看# 1362 ykl兄的高論,若有空請回頭參閱 #10 #49 #354
# 407 #418 等討論罪與亞當夏娃和禁果的文章。因為原罪的觀念我們在
此board成立之初就討論過了,只是沒有整理過就是。若要更詳細的瞭解,請
參考前面羅馬書的查經資料。

    基本上「原罪」不是說人一生下來就有罪,而是說人一生下來就有犯罪的
「趨勢」。這是大家的共識,羅馬書第七章更有詳細的描述。

    聖經中沒有詳細討論到為何會有原罪產生,只說「罪」由一人入了世界,
又說上帝按真理和行為來審判人(羅馬書二章3,13),請注意,不是按照「原罪」
來審判人,甚至羅馬書中說若有人能按本性行出上帝的要求,仍然可以得救,
當然依聖經的觀點,這樣的人不存在或不太可能存在。不管如何,依原罪審判
人的思想是聖經中沒有的,因此上帝也不是不公平,甚至連不知道上帝標準的人
被審判時都有另一套標準來審判,說來是相當合理。

    而羅馬書第七章中又提到保羅(作者)發現他心中有個律(rule),就是
行不出所願行的善,也就是有犯罪的趨勢。

    因此,根據以上的理由,和日常生活的體會,我們可以歸納出(僅僅是歸納出
,非有聖經的明文支持,不過暗示也夠強烈了):亞當犯罪後,人類開始有了犯罪
的趨勢(原因不詳,可能與遺傳有關,但我自己是把他當成一個無奈的事實),因
此人無法持續的選擇行善,而自然會去犯罪(罪的定義請參考前面的參考文章)。
但上帝並不因此改變其審判的標準,仍是以行為和真理來審判(對不認識他的人則
以是非心為標準)。而人類社會的敗壞更助長我們的犯罪趨勢,以致人不能靠自己
得救。

    用更哲學而更與聖經無關的話來說:人選擇離開真理的源頭後,由於人不是一個
能獨立存在的個體,因此更無能力去行出真理來,自然發現自己有趨向錯謬的趨勢。
離開生命的源頭,自然發現自己有趨向死亡的趨勢,離開美善的源頭,自然發現自己
有趨向醜惡的趨勢。因為人不是真理、美善、與生命的源頭,因此無力去自動行出
真理、美善、和生命。而上帝既是公義,他也無須更改其審判標準。

    至於亞當夏娃一事,很明顯的他們是明知故犯的選擇以自己為上帝(雖然聖經用
詞隱晦),可參考前面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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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daniel@info1.csie.nctu.edu.tw (Shung-I You), 信區: religion
標  題: Re: 聖經中的罪與義
發信站: 交大資工天龍新聞社 (Dec  9 21:34:35 1993)

 (ykl@phoenix) wrote:


  您這麼說恐有不妥!
  您接觸過其它宗教嗎?
  相信沒有,通常基督徒是不深入接觸其它宗教,
  我想原因是沒必要,因為世界為神所造,何須它求!
  不過基督徒有時為了傳福音,會與中國的佛道不分的思想有點沖突,
  因為基督教是不拜偶像的,因為洋人的祖先拜偶像遠離神,
  犯諸罪,因此偶像一辭在基督教裡是魔鬼撒但的化身,
  因此拜偶像便是榮耀撒但. 所以是不能拜的.
  因此你若逼基督徒拿香,就等於逼他去死.
  然中國人之民情與洋人究竟有所不同.
  緬懷祖先而拿香必竟與洋人有所不同.
  廟裡的佛像也是因人懷念感恩或求庇佑而生.
  且佛像相貌莊嚴使人心中由然生敬,至使諸惡不生,
  念念清淨.
  再者佛教諸多經典在歷代高僧之研修及慎重翻譯下與中國文化相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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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daniel@info1.csie.nctu.edu.tw (Shung-I You), 信區: religion
標  題: Re: 基督教的原罪論
發信站: 交大資工天龍新聞社 (Dec  9 22:28:06 1993)

Jer-Min Tsai (tjm@cis_nctu) wrote:

  我們也不是水的源頭,但我們有能力喝水.
  我們能吸收真理,美善,生命.
  同樣也有能力吸收歪理,邪惡,死亡.
  我們常不自覺的行善及行惡.
  Why ?


  選擇以自己為上帝,
  有嗎,我不認為,我覺的因神的愛使他們迷惑了.
  倘若神平常對他們很兇,做錯事就處罰,你說他們敢吃嗎?
  也許蛇會引誘說吃了就不用怕神了.
  所以基本上吃不吃都是很為難的.
  再者他們也沒死過,也不知死是甚麼可怕的事.

  選擇本就是一件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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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tjm@cis_nctu (Jer-Min Tsai), 信區: religion
標  題: Re: 聖經中的罪與義
發信站: 交大資科系_BBS (Dec 10 09:15:24 1993)


    OK! 我們現在正在接觸許多宗教,在此board上。


    不是魔鬼撒旦的化身,是把上帝不朽的榮耀用必朽的受造物來取代,
是對上帝的一種侮辱。正如把您稱為豬,或把豬稱做您的名字,您一定不爽,
把上帝當木頭,也是同理。


    不會啊!我都拿香放沖天炮!不是拿香與否的問題,而是拿香的意義問題。
若我拿香只是為了敬祖,有何不可?但我還得考慮別人看我拿香在牌位面前搖阿
搖的看法,因此,權衡輕重,個人在上帝面前負責。


    若拿香只是單純緬懷祖先,當然不錯。不過真的只有如此嗎?
另外,緬懷祖先一定要拿香嗎?我說過,拿香不是重點,心態是重點。


    若真是如此,也是不錯!不過真的只有如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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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tjm@cis_nctu (Jer-Min Tsai), 信區: religion
標  題: Re: 基督教的原罪論
發信站: 交大資科系_BBS (Dec 10 09:15:26 1993)


kkang兄:
     這問題我們似乎應到其他地方討論,不然會不會弄得滿篇術語,無人能懂?

    您的問題難有肯定的答覆(有強力的聖經根據的),我僅簡述我的看法:
亞當無犯罪的趨勢,因為羅馬書中提到罪是由一人(亞當)入了世界,顯然
表示亞當犯罪前罪在人身上沒有權勢,亞當也不是罪的奴僕。上帝給亞當的命令
,亞當有絕對的自由意志去選擇遵守與否。而今我們的(保羅的)自由意志已受
污染,對犯罪與否不再有絕對的選擇權。

    「選擇以自己為上帝」本身也不是犯罪趨勢,而是一種犯罪的「行為」,
「不得不選擇以自己為上帝」才是犯罪趨勢。若他不是「不得不」如此選擇,
自然就與犯罪趨勢無關。還有「趨勢」也不是不能抗拒的,就是有一股勢力(
內、外在)吸引人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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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tjm@cis_nctu (Jer-Min Tsai), 信區: religion
標  題: Re: 基督教的原罪論
發信站: 交大資科系_BBS (Dec 10 09:30:16 1993)


    首先:自由意志一文亦非聖經明文書寫的詞句,乃是後代歸納聖經的產物。
前文已討論過,若有絕對的自由意志,就沒有犯罪的趨勢。

    所謂的犯罪趨勢,就是因為自由意志被污染,被左右了,只能(至少大部份)
選擇違背上帝。

    當然,若完全沒有自由意志,也就沒有犯罪的可能,也不用講犯罪的趨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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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tjm@cis_nctu (Jer-Min Tsai), 信區: religion
標  題: Re: 基督教的原罪論
發信站: 交大資科系_BBS (Dec 10 09:45:12 1993)

>   Why ?

    您說的是,甚至聖經提到人被造時「像」上帝,有上帝的性情與美德。
但請注意我們討論的不是人行不出善,而是人無法達到上帝的標準(請參閱
所提供的參考文章)。

    正如人不是水的源頭,因此不可能不斷提供別人水源一樣(除非他接水管)
。



    請注意,您的「覺得」有聖經根據嗎?誰都可以「覺得」很多事情,
但標準何在?若有人告訴你:我覺得上帝是慈愛的,所以大家都可以進天堂,
您如何回答呢?


    之前他們有做錯事嗎?您知道對上帝而言做錯事的代價如何?
「罪的工價乃是死」!


    有根據嗎?若要猜的話,大家都可以編出一大堆。
倘若聖經沒有明說,我們才開使用歸納的,倘若歸納都不行,
我們才開使用猜的,用猜的也會先跟大家說:以下是用猜的,
請您隨時推翻。

    若真的以上帝為上帝,豈不要好好讀他的話,好好小心解釋?

    您確定他們完全不知道「死」的概念?那上帝不是頭腦有問題嗎?
用一個定義未清的概念來教導人?


    我同意!

    想必您也是精研聖經的人,請原諒我用較重的話來回應您的文章。
不管您是不是基督徒,尊重原著的本意是讀書的基本精神,因此我遍查
書籍、背景和註釋來瞭解當日作者的原意,請您在用「我覺得」之前,
先三思:是不是從正規的解經法則中再也找不出答案,非得用「我覺得」
來認知不可?

    因為我本來用來瞭解聖經的方式與您差不多,深遇疑難後有人指點,
後來發現聖經不是如我所想的那麼需要「大信心」。

    盼望日後還能共同切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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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ctc@cis_nctu (ammon), 信區: religion
標  題: Re: 基督教的原罪論
發信站: 交大資科系_BBS (Dec 10 10:45:17 1993)

==>[Author]: tjm@cis_nctu (Jer-Min Tsai) on board 'religion'

  tjm 兄:
    兩問題,罪是否在那股勢力,而不在那人?(責任歸屬)
    今日無罪,日後是否可能因不信主而有罪?(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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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yk@cis_nctu (Mike Lan), 信區: religion
標  題: Re: 聖經中的罪與義
發信站: 交大資科系_BBS (Dec 11 00:16:25 1993)

==>daniel@info1.csie.nctu.edu.tw (Shung-I You) wrote:

您這麼說恐怕也不妥。我出生於傳統家庭,從小拜拜長大的,一方面受了傳統及
教育的影響,一方面看到了部份過激的傳道方式,對於基督教有相當的反感和
排斥。當我開始尋求人生和生命的答案時,是從打坐、讀佛經開始的。當時曾
與基督教的同學辯論,雖然我知道他們是好意,但當我問得他們啞口無言時常
暗自竊喜。可惜當時BBS還不甚發達,否則或可省下不少徒費光陰。由於誤解
和斷章取義,常覺納悶,為何還會有那麼多人相信聖經?其中還不乏高級知識
份子,實在可笑。但如今回想,真正可笑的是自己,膚淺的是自己。在聖經中
我找到了答案(其實不是我找到的,乃是  神願意讓我明白)。今日再次回頭省
思佛教(佛家思想),買了一些書,也在此board請教了許多的問題,就是願意更深
入接觸其它宗教(-- 至少佛教,我對它比較有興趣,在此順帶謝謝lsl兄及ctc
兄的回答)。不想太多提起自己,只是您提到了,願就自身的情況說明一下。

或許有人會說我對佛教的了解很初淺,或者尚未遇見「明師」(明師如何定義似乎
仍然無明)。但以前曾聽一位林牧師(名字我忘了)講道,他本人原修行多年達到
神通境界,直到認識上帝才得到真正的滿足(指知識上)和盼望(指生命上)。除他
以外還有太多太多的例子了。(ps. 這裡所說的神通指的是真實的神通,並非
前面有篇post所廣義的引申)

舉這樣的例子並非要指出誰出去誰進來,只是要說明基督教並非固步自封的宗教。
更因為基督教宣稱自己所傳講的就是真理的道,因此有許許多多的基督徒或原本不
是基督徒而後成為基督徒者,或為了護教、或為了驗証、或為了推翻,而深入了解
其他宗教和哲學。


錯了!錯了!正因為是  神所造,更要去了解它,愛護它;為了要將  神的話語思想
清楚,將真理講明讓人明暸,更應去了解人的思想和這世代的盲點。

>

傳統==好?您對中國文化有研究,豈會不知中國文化也是許許多多外來文化的融合?
您如何定義正統文化?相信您也知道佛教在當初傳入中國時也是受到極大的排斥。
若真理需要配合人的要求,人豈不高過真理?那人是什麼?是不是又落入自我中心的
框框裡?那要追尋真理作什麼?乾脆說:「我就是真理,我就是  神」好了。

我們在這裡不必作意氣之爭,這對誰都沒有好處。我們所說的話雖然有時候很刺,
但忠言逆耳,良藥苦口,只願對見者有幫助。佛家不是常說不要執著嗎?又何必執著於
佛呢?

我不反對部份佛經文詞確實優美,但不喜歡許多佛經以音譯而不以義譯,有故弄弦虛
之感。且有些詞音譯似乎只譯了一半,現在還被人很快樂的用著,不知是故意只譯一
半呢?還是不小心?

我也很喜歡和合本聖經的文藻,雖然它未依原文語法直譯,但意義是忠實的,也可見
其確實已依當時中國人所習慣的語言翻譯。優不優美,見人見智啦!

在此另推薦二本英文聖經:

1. King James Version: 文詞極為優美,顯見聖經包羅的各種文學體栽--詩歌,散文
   ,戲曲,書信,格言,反諷體,英雄故事,情歌...  這本是清大外文系聖經文學課
   程的指定版本
   (ps. 該課程是非常棒的一門課,不知現在還有沒有開,有機會不妨去上一上)

2. New America Standard Bible (NASB): 比 King James 白話,但語義上較其他常
   見版本較接近原文。

若有心更進一步研究,可買「新約希臘文彙編」和希臘文注解來看。應可對原意有更清楚
的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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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daniel@info1.csie.nctu.edu.tw (Shung-I You), 信區: religion
標  題: Re: 聖經中的罪與義
發信站: 交大資工天龍新聞社 (Dec 11 11:05:42 1993)

Mike Lan (yk@cis_nctu) wrote:
: ==>daniel@info1.csie.nctu.edu.tw (Shung-I You) wrote:

  問題是一般人有足夠的智慧和時間嗎!


  小弟並非暗示傳統就是好,而是事有先後,先來的先與舊有文化相融合,
  人類的文化是漸進的,選擇的,淘汰的.
  真理被不被接受在於人暸解與否,而非人高於真理.


  您說甚是,無須執著於誰.只要能了解真理就行,
  對事情要有研究思考的態度,流於意氣豈是智者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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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tjm@cis_nctu (Jer-Min Tsai), 信區: religion
標  題: Re: 基督教的原罪論
發信站: 交大資科系_BBS (Dec 11 14:00:36 1993)

ctc兄,您問了個好問題:


    請注意:罪與罪性是兩回事,勢力是所謂「犯罪的趨勢」,是說明人類
無力選擇所知道的好(不管是因為環境已被污染,還是內心已被污染),
但上帝定人為有罪不是因為他有罪性(原罪),而是因為他有「罪行」。
因此責任歸屬於那真正用行為去抗拒真理的人,而不是有罪性的人。


    這問題可分兩部份回答:

        1.就羅馬書的觀念來看,若人可以達到上帝的標準,信不信耶穌就無所謂。
          因為不需要耶穌的救贖。
        2.但再看羅馬書第一章的觀念,人的罪的起源是因為故意不認識上帝,
          亦即不以上帝為上帝是罪的起源,將導致其他的敗壞。若耶穌是上帝
          ,而你我又深深知道他是上帝,但我們不承認他,這當然是罪。
          正如我們都認為不孝是罪一樣。

        因此我們可以把1.修正為:若有人可以達到上帝的標準,又不認識耶穌,
     則他不信耶穌不算犯罪。

     不知有無回答您的問題?可否請您先看看我以前post的一些無聊的羅
馬書查經資料?可能會有所幫助。日後我還會繼續post羅馬書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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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tjm@cis_nctu (Jer-Min Tsai), 信區: religion
標  題: Re: 基督教的原罪論
發信站: 交大資科系_BBS (Dec 11 15:00:57 1993)
轉信站: cis_nctu


    不是只有不信耶穌是罪行,一切不合上帝標準的作為都是罪行。
且羅馬書第二章中提到:上帝的標準(律法)人早已知道,因為上帝
將之放在人心中,因此審判時可以依良心審判那些沒聽過真理的人。


    對!「罪行」中的一種。


    無法靠自己去除!因此需要上帝的救贖(意思就是上帝可以替人去除)。


    沒明寫,但有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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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tjm@cis_nctu (Jer-Min Tsai), 信區: religion
標  題: Re: 基督教的原罪論
發信站: 交大資科系_BBS (Dec 11 15:30:16 1993)


    能不能請您先看一看前面post的羅馬書第二章的查經資料?因為我怕
佔太多空間,不是不願為您回答,只是怕浪費空間!

    律法,狹義來說就是摩西的律法,廣義來說就是舊約聖經。以羅馬書的
用法來說,應該是指上帝給人的明文標準,或是舊約聖經。

    因為律法是把上帝的標準明文列出,而不知道律法的人就可以推說「不知
者無罪」,而保羅說:上帝的標準大家都知道(即使不清楚),因為良心可以
作證。上帝把律法刻在人的良心裡。

    清楚知道律法的當然按律法受審,其他人則按良心受審。
請注意:這裡的用詞是「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要滅亡,但罪名
不是『違反所不知道的律法』」。亦即良心對罪行並無助益。


    我粗略的說明如下:
      1.藉耶穌的替死滿足以前和未來所犯的罪所需付的代價(死)。
      2.上帝賜下聖靈來住在信的人心中,改變其生命,使之得著力量
        活出他以前所不能活出來的(脫離內在的犯罪趨勢),並可以
        自由與上帝溝通支取能力。

        亦即變人行善,因為生命改變而自然活出善行(非藉此換救恩)。

      3.到了末日審判,上帝將除去一切外在的敗壞環境,帶信的人到新
        天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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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tjm@cis_nctu (Jer-Min Tsai), 信區: religion
標  題: 新竹中正長老教會查經資料─羅馬書(二章到三章前半)
發信站: 交大資科系_BBS (Dec  9 15:45:53 1993)

二、猶太人被定罪(二 1∼ 三 8)
(一)神判斷的原則(二 1-16)
          1. 依據真理(v1-5)
           (1)論斷人的(猶太人)也無可推諉→在何事上論斷人,就在那事上自
              己定自己的罪。→因為行為和別人一樣。
           (2)眾所周知上帝要按真理審判犯罪的人,而論斷者自己所行和其所論
              斷的一樣。
           (3)保羅因而質問他們為何如此:
              ヾ難道以為能逃脫審判?
              ゝ或是藐視上帝的恩慈和寬容(上帝的恩慈和忍耐是為要領人悔改)
           (4)他們任著自己剛硬不悔改,以致面臨上帝的最後審判。
          ●『論斷』:指的是「假冒偽善的論斷」而非「判斷」
          ●『所行』:指習慣性的行為、常犯的錯
          2. 根據行為(v6-11)
           (1)上帝審判的標準是「依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
           (2)不論是哪些種族,上帝都是把憤怒、惱恨報應行惡者;
              把永生報應行善者。
           (3)因為上帝不偏待人 v11
          ●「偏侍人」:原文有「以外貌待人」之意。
          ◎保羅在這裡是討論上帝根據人的行為施行審判的原則,若有人能一直
            行善(過著完全無瑕的生活)他會獲得永生,但事實上沒有人能做到
            ,若是有人能,神一樣會賜他永生,因神審判是根據人的行為。v6-7
          3. 根據神給人的『是非心』(v12-16)
           (1)沒有律法犯了罪的,會滅亡,但原因不是因為不守律法。 v12
           (2)明白律法的就要按律法受審判。
           (3)沒有律法的外邦人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時,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4)外邦人的行為顯明了律法的命令是寫在他們心裡的,他們的良心也
              證明這是對的。而且他們的思想以此為標準,衡量事情的是非。
          ● 「不按律法滅亡」:應譯為「也必滅亡,但不按摩西律法」
    (二)暴露猶太人的敗壞(二  17-29)
          1.猶太人自稱瞭解律法、能分辨是非,比其他民族優秀。行為卻和別人
            一樣,甚至更差勁。以致上帝的名在外邦人中因猶太人的惡行而受褻
            瀆。  v17-24
          ●「指著神誇口」:猶太人以神為誇口,做為他們國家私人的光榮,私
                            人的權柄。
          ●「給瞎子領路的」:猶太人使給外邦人領路的,因救恩從猶太人出來
                              的。
          ●「蠢笨人」:用來稱為外邦人的話
          ●「小孩子」:改信猶太教的人
          ●『偷竊廟中之物』:???
          2.猶太人以受割禮而與上帝立約自豪,而保羅以受割禮的身份不能在審
           判上幫助猶太人:受割禮而犯律法不如不受割禮而守律法。 v25-27
          ●『審判』:外邦人要親眼見證審判的執行。v27
          3.結論:受割禮和作猶太人都在乎內在的心靈,而不在乎外在的儀文。
                  →心靈真受割禮的人所受的稱讚是由上帝那裡來的。  v28-29
          ◎外面作猶太人的(守割禮、配經文匣、納十一捐)不是真猶太人,唯
            有裡面作猶太人的(在生活見證上與神立約的關係上能相稱)才是真
            猶太人。
    (三)答辯猶太人會有的反感(三 1-8)
          1.由於第二章的論點,可能令人想問:既然如此,猶太人和割禮為何被
            設立?這樣的身份有何好處?    v1
          ●「有什麼長處」:有什麼『更多的』?
          2.答案是:猶太人所得每一方面都比其他民族多。  v2
          ●「好處」:猶太人所得的每一方面都比他人多。
          3.好處舉例:上帝把他的信息(聖經)交給猶太人,即使是猶太人不信
            ,上帝仍然信實。   v3-4
          ◎猶太人中有不信、不忠於神所託的,神仍是信實的。(v2-3)
          4.「義與不義」引發的問題:我的不義可以顯出上帝的義來,那上帝懲
             罰我們豈不是不應該?  v5
             回答:上帝當然不是不義,不然他怎能審判世界呢?  v6
          5.追問的問題:如果我的虛謊能使上帝的真實更加明顯、更加榮耀,那
            為什麼我被判為罪人呢?為什麼不說我們可以「作惡成善」呢? v7-8
            回答:這些人被定罪是應當的。   v8
            ◎依照保羅前面的說明,上帝的永能和神性與律法,人早就知道,既
              知道而故意忽略上帝的律法,高抬自己的惡到善的地步,理應被定
              罪(因為他們是故意違背上帝在他們心中的律法)。
            ◎問這問題的人不瞭解上帝是絕對的義,不需要惡來襯托顯明。他們
              以為人世間甚至包括上帝都是相對的存在,沒有比較就不顯明。唯
              聖經中的上帝是絕對的善、義、美。
            ◎說「沒有絕對」這句話時,這句話也不是絕對對的,故有絕對的存
 三、全世界被定罪(三9-20)
    (一)人人都在罪惡下v9
          
●『罪』:在保羅的思想中,罪是一種可以控制人的勢力,他提到
             
罪時,可以看到一種明顯的趨向,把罪擬人化(personification)
             
,他很少使用罪的複數型,而新約其他作者卻常使用罪的複數型。
    (二)聖經對普世敗壞的證明 v10-18
          ●「明白」:認識神與真道
          
●「喉嚨是敞開的墳墓」:他們說的話像剛打開的墳墓一樣惡臭。
          ●「弄詭詐」:油嘴滑舌
          
◎保羅引用舊約這些經文討論人言語的罪所帶來的結果。v13-15
         ◎他們走到哪裡,哪裡就有毀滅與破壞的痕跡。v16-17
    (三)律法的作用 v19-20
          1.律法是向律法以下的人說的,為要使人不能有什麼藉口。
            ◎不能藉口說:不知道怎麼去做。
          2.沒有人能靠遵守律法得以被宣判為義。 v20
          3.律法的功能是「叫人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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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tjm@cis_nctu (Jer-Min Tsai), 信區: religion
標  題: 新竹中正教會查經資料─羅馬書(三章後半)
發信站: 交大資科系_BBS (Dec 13 11:15:21 1993)

  三、全世界被定罪(三9-20)
    (一)人人都在罪惡下v9
          ●『罪』:在保羅的思想中,罪是一種可以控制人的勢力,他提到
             罪時,可以看到一種明顯的趨向,把罪擬人化(personification)
             ,他很少使用罪的複數型,而新約其他作者卻常使用罪的複數型。
    (二)聖經對普世敗壞的證明 v10-18
          ●「明白」:認識神與真道
          ●「喉嚨是敞開的墳墓」:他們說的話像剛打開的墳墓一樣惡臭。
          ●「弄詭詐」:油嘴滑舌
          ◎保羅引用舊約這些經文討論人言語的罪所帶來的結果。v13-15
          ◎他們走到哪裡,哪裡就有毀滅與破壞的痕跡。v16-17
   (三)律法的作用 v19-20
          1.律法是向律法以下的人說的,為要使人不能有什麼藉口。
            ◎不能藉口說:不知道怎麼去做。
          2.沒有人能靠遵守律法得以被宣判為義。 v20
          3.律法的功能是「叫人知罪」。
貳、神在稱義上的公義(三21─五21)
  一、因信稱義的本質(三21-26)
    (一)神的義在律法外顯明出來 v21-22
          1.前文提到人根本無法自救,靠自己是完全沒有希望的。
          2.v21提供了另一條出路─上帝給的義→此義是與律法無關的。
            →且此出路有律法和先知為證。
            ◎律法之外:表示與人的努力換取無關,在前文以說明人無力靠自己自
                        救,因此上帝另開一條與「人力」無關之出路。
            ◎律法和先知為證:即表示有舊約聖經為證,前文承認律法是出於上帝
                              的,先知更是大家公認上帝的僕人。保羅引舊約來
                              證明自己的說法非空穴來風。
          3.這個外加的義,就是上帝把義加給一切信耶穌的人,而沒有差別待遇。
            ●這裡的義是上帝要給人的義。
            ●「稱」義:在法庭上的宣判用語,「稱義」亦即宣判為無罪。
    (二)因信稱義之理 v23-26
          1.前文提到沒有差別待遇,為什麼呢?
            因為在上帝眼中,每一個人都犯了罪,虧缺了上帝的榮耀。  v23
          2.如今因為上帝的恩典,且因為耶穌基督的替贖,無力行善的人就可以白
           白被宣判為義。 v24
          3.上帝把耶穌當成挽回祭,是要憑耶穌的血和人的信,顯明自己的公義。
            ●「挽回祭」:希臘文此詞是指能滿足上帝義怒的一種祭物。
          4.他先用寬容的心,容忍人先前所犯的罪,好在現在顯明他的公義,讓人
            知道他自己是公義的,他自己也要宣判信耶穌的人是公義的。 v26
            ●「稱」信耶穌的人為義:是上帝稱,而非要其他人宣判。
            ●這裡的義是上帝自己的公義。
            ◎若耶穌沒有替死,上帝就稱人為義,就證明上帝不公義,因他以罪人
              為義人。但因耶穌已替死,罪人的懲罰已有人代受,因此他宣判罪人
              為義人是公平的。
  二、稱義教理的推論(三27-31)
    (一)人既因無力行善稱義,這立功積德換救恩之法便告無效,不能成為人
          向上帝或其他人誇口的根據。    v27

    (二)所以我們的結論就是人稱義是因著信,不是靠著遵行律法(積德行善換
          救恩之法)。 v28
    (三)上帝既是所有人的上帝,就不管人的身份如何,他都要宣判信耶穌的人
          為義。       v29-30
    (四)這樣我們是不是用信心使律法失去效力了?不是!乃是更堅定了律法的
          效力         v31
          ●因信稱義的原則維護了律法對公義的要求(請見羅馬書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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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tjm@cis_nctu (Jer-Min Tsai), 信區: religion
標  題: Re: 基督教的原罪論
發信站: 交大資科系_BBS (Dec 13 11:30:21 1993)


    就羅馬書第一章的理論來看,上帝的存在和永恆性是人早已知道,
藉由上帝在人心中的啟示(量之一類的東西?)和受造萬物就可以瞭解,
已至到達無可推諉的地步。

    因此,定重罪是有理由的。

    當然,前提是聖經認為上帝的存在和神性是人早就知道的,而人故意
否認他,或用會朽壞的東西來取代他,因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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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tjm@cis_nctu (Jer-Min Tsai), 信區: religion
標  題: Re: 基督教的原罪論
發信站: 交大資科系_BBS (Dec 13 11:45:26 1993)


    我想這不是聖經討論的重點,不過仍多少可以歸納如下:

1.保羅論到以色列人比較佔便宜的地方是他們有「律法」,因此可知良心與
  上帝的律法雖類同,但多少有些出入,至少不是如文字記載的律法一樣明
  確。

2.用良心來審判,是上帝對那些不懂他明文律法的人的標準。

3.羅馬書中提到,不管有沒有律法,用良心或律法為標準,人都無法達到上
  帝的標準,需要被救贖。因此重點不在依啥而行,而在上帝審判的公平與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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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tjm@cis_nctu (Jer-Min Tsai), 信區: religion
標  題: Re: 基督教的原罪論
發信站: 交大資科系_BBS (Dec 13 12:00:24 1993)


    請注意,讓罪行被赦免的原因不是「信奉的力量」,而是上帝的替死。
請您詳看羅馬書資料後再來討論如何?


    還是同上,先要耶穌的替死,人的接受才有意義。
當然一切的罪行都可以解決,且包括時間軸前後的罪行在內。


    因此犯罪蒙赦,祈禱悔改不是主因,而是因為耶穌曾付出代價。

至於若有人故意知法犯法,那正證明其非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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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tjm@cis_nctu (Jer-Min Tsai), 信區: religion
標  題: Re: 基督教的原罪論
發信站: 交大資科系_BBS (Dec 13 17:45:38 1993)


    您說的好!人的責任就是去接受(信)。雖然您引的聖經用來說明信
的重要性略有問題,但基本上聖經絕對沒有忽略人要去「信」。


    是不是無心之過與赦罪的方式似乎無關,我不太懂您問題的意義。
是否能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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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tjm@cis_nctu (Jer-Min Tsai), 信區: religion
標  題: Re: 基督教的原罪論
發信站: 交大資科系_BBS (Dec 13 17:45:40 1993)


    這是聖經的前提,亦即聖經認為那些是重罪是因為聖經認為:
人類早知上帝的存在與永恆性。

    當然,這是不是個事實就需要個人主觀的信心了。


    我還是要重申,聖經中的前提就是上帝所能被人知道的,早就已經
被上帝放在人心裡,因此定罪世人無可推諉的。而聖經並沒有解釋上帝
如何做此事,只是宣告這是一個事實。

    因此這個前提的成立與否就成為後面定人重罪的合理與否之關鍵。
當然,我覺得合理,您可以自己決定。

    至於是不是教徒,認為合不合理;不是端看聖經的結論可以決定,
乃要看聖經在此前提下,下這個結論合不合理。再看這個前提合不合我
們的經驗。

    單用自己的前提,來論斷基於不同前提的結論,似乎有些「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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