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上一層
發信人: BurningBush.bbs@cis.nctu.edu.tw (燃燒的荊棘), 看板: religion
標 題: Re: 關於律法
發信站: 交大資科_BBS (Mon Aug 26 02:10:31 1996)
轉信站: fhlbbs!news.ee.nctu!news.cc.nctu!news.cis.nctu!cis_nctu
==> 在 spring@cis_nctu (洪春男) 的文章中提到:
安息日的問題, 其實爭議非常大. 現在有些教派仍堅持所謂 "sabbatarianism",
就是基督徒當守安息日, 如同上帝親口說的:
出 31: 13 你要吩咐以色列人說:你們務要守我的安息日;因為這是你我之間世
世代代的證據,使你們知道我─耶和華是叫你們成為聖的。
出 31: 14 所以你們要守安息日,以為聖日。凡干犯這日的,必要把他治死;凡
在這日作工的,必從民中剪除。
這樣明確一句出於上帝親口的話, 怎麼可以輕易忽視呢? 現在的基督徒很多根本�
不管安息日, 一兩個世紀前的基督徒卻不如此. 到底誰對呢? 我們若仔細
看耶穌的言論, 便知道耶穌並沒有廢掉安息日. 耶穌其實是提出:
(A) 安息日可從權行善, (B) 安息日是要人進入信心的安息, 與主同在,
門徒們已和一位大過聖殿的人子同在, 自然可以自由自在, 採麥穗吃.
基督徒如果在安息日時時以耶穌為念, 奉主名行善, 就合乎了上述
的精神. 但是這年頭有很多號稱基督徒的人, 在安息日一心還是想著錢,
拼命去工作, 這些人其實該依上帝的聖令治死才對.
我們來看淫婦的事. 首先就意義層面來看, 耶穌說: "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
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他". 這裡並沒有 "有罪的人不能用石頭打他" 的意思.
上帝親口授給摩西的律法裡, 當然是所有的人都可以用石頭打死罪人.
如果耶穌說了 "有罪的人不能用石頭打淫婦", 就真的是違反上帝的律法,
也違反他自己論律法的話.
但是耶穌說 "沒有罪的可以先拿石頭打他" 時, 有沒有 "你們這些罪人不
可用石頭打他" 的意力和歸結呢? 的確是有的. 在場的人感受到這意思,
所以都放下石頭溜走了.
耶穌為什麼要玩這麼精巧的語言遊戲呢? 聖經裡說的明白, 這事會發生,
是法利賽人設計出來要陷害耶穌的. 耶穌本來一直在地上劃字, 表示
置身事外的意思. 後來被逼, 他不能違反律法, 又有心赦免那淫婦 (耶穌
有赦罪的權柄), 才說出這句很高明的話.
那麼耶穌有沒有: "信我者從此都不可用石頭打罪人的意思" 呢?
應該是沒有的. 這件事固然顯示了耶穌憐憫罪人的慈心, 並不適合
無赦罪力的凡夫彷效.
我們再回頭看耶穌最後對淫婦說: "不要再犯罪了". 耶穌認為淫行是罪,
非常明顯. 此罪的罰是什麼呢? "沒有罪的可以先拿石頭打他" 這句話
其實表示了: "此罪該用石頭打死", 也非常明白. 耶穌只是說這話的同時,
對執法人的資格提出疑點. 舉一個類比, 設想有個強姦殺人現行犯被
眾人捉到, 氣憤之餘, 要依刑法立處唯一死刑. 有個大法官在場,
出面說: "當交給司法機構審理行刑". 難道我們因為大法官說眾人
無資格行刑, 就認為大法官廢了 "強姦殺人處死刑" 的法律嗎?
許多人引用這個故事時, 都忽略了耶穌明明有 "此罪該用石頭打死" 的意思,
正是同類的錯誤.
割禮的事我從前討論過, 是 "內心受割" 取代了 "包皮受割".
但是 "我們所不能負的軛" 的確是一個問題. 您說的對, 這指的是
全套摩西律法. 雙方爭的是什麼呢? 一邊認為: "必得教信徒全套律法,
使他們奉行, 他們才能得救". 一邊認為: "這麼重的負擔誰受的了?
基督徒是蒙恩的罪人, 因信稱義, 雖犯罪 (觸犯律法) 仍可得救,
不須先成為完人才能入教, 所以無需把律法做為入教的條件".
但是律法終究是律法, 是公義行為的規範, 入教後的基督徒, 仍應
學習律法並依靠耶穌的大能, 行為上也漸漸合乎律法的公義.
耶穌曾一再說: "你們要行法利賽人的教訓, 不要像他們一樣光說不作",
就是這個意思. 約翰書中說: "沒有行為的信心就是死", 也是一樣的意思.
基督徒可以說: "即使我因軟弱常觸犯律法, 我仍可以得救".
但是如果說: "我根本不管律法是什麼, 我明知同性戀是罪, 我還是要作,
反正我會得救", 我猜想此人大概不能得救.
我同意您的意見, 新約並未強調對罪的刑罰, 但也沒有把刑罰廢掉.
未強調的原因, 當是因為這些在舊約已強調夠了.
我舉的例子, 許多不是律法, 而是顯示 "公義的真義" 的事例.
您似乎也注意到了, 不過我還是提醒一下.
我前面已提到過, 耶穌仍主張姦淫罪的處罰是 "治死". 當然我們
可以說耶穌並沒有特別強調這事.
不過我們該注意到, 不是一定要提到刑罰的條文, 才是讓我們認識罪.
這個條文讓我們認識了兩件事: (A) 同性戀是重罪,
(B) 處死同性戀是義舉, 是該作的是, 不處死同性戀, 是犯罪, 這種罪可能比較小.
其實摩西律法中, 許多道德條例都沒有罰則. 例如 "不可欺負寡婦", 但是
欺負了怎麼辦? 並沒有明說. 這就給了我們彈性. 但是同性戀處唯一死刑,
是沒有彈性的. "不可讓同性戀者活者", 是公義的道理. 違反了這道理
怎麼辦? 沒有明說. 但是我們仍要知道: "不處死同性戀者" 和 "欺負寡婦"
一樣, 是上帝憎惡的事. 做了這種事必遭上帝嚴罰, 申命記有詳細說明.
您說的對. 這些不是律法, 我也沒有要基督徒去守這些法的意思.
我的文章是強調: "離婚, 通姦, 拒絕立嗣禮俗, 避孕, ... 在俗人
看來可能不是不義, 不留心的基督徒也可能作如是觀, 但是其實這
都是上帝眼中的大惡, 上帝必要懲罰這種事".
試問私生子和入猶太教會又有什麼關係呢? 屬世的思想不是認為父母的
罪不及兒女嗎? 聖經證明了這種想法是錯的, 違反了上帝的公義.
既然如此, 你怎能再用這種思想套在新約上呢? 新約並沒有特別廢除
這一條例呀. 你的想法, 可以用一模一樣的說詞套在舊約時代.
這些不太算律法的問題. 我要強調的是: 很多人會以為
"國王違背上帝心意作戶口調查, 上帝就殺死七萬百姓以為處罰" 是不公義的.
聖經證明了這些人的公義觀是錯的. 用這種錯誤的公義觀, 就得到
"上帝不喜悅屠城" 的錯誤結論. 人的確要明辨哪些是罪,
"欺負寡婦" 和 "縱容同性戀者活著" 這種罪惡之事是做不得的.
回到上一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