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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schweigen.bbs@cis.nctu.edu.tw (成墨), 看板: religion
標 題: 人文科學的邏輯
發信站: 交大資科_BBS (Thu Aug 22 22:42:24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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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不少人的精彩討論, 忍不住又想插個嘴。
又看到那位BurningBush 老兄在沈寂一段時間後, 再度上來貼了一篇
公義與慈愛。冷飯重炒, 了無新意。更讓人啼笑皆非的是他老兄的簽
名檔換了, 把聖經無誤論一些詮釋原則都寫了出來, 把我以前批判他
所用的詮釋應該融貫一致的原則也標榜了出來。然後呢? 他寫了就表
示他真的遵守了那些詮釋原則了嗎? 他老兄仍然在主張或提倡那些過
去時代的教條....我真懷疑, 如果有人繼續提出新的理論和原則來批
判他違反了那些原則, 他會不會繼續把這些東西「堆積」到簽名檔去
啊? 對像這樣一位網友, 非要把過去時代的殘酷教條解釋成基督教的
教義, 我實在很想知道那些自認客觀中立的網友, 要如何看待他這種
行為?
我想, 言論自由實在不應該拿來當成防衛別人批判他的擋箭牌, 他一
點都不缺乏言論自由。今天除了板主之外, 每個人都無權力阻止他發
表各種言論, 也沒有一個板主曾砍過他的文章, 批判他的言詞, 不管
再怎樣激烈都不能說違反或者妨礙了他的言論自由。所以, 關於他的
行為, 再怎樣也扯不到言論自由一事。相反地, 我看到了不少網友,
因為反對psycho的激烈言詞, 反而有意無意地為BurningBush 這種行
為背書, 似乎不認為這是違反討論規範、別有目的、應受批判的行為。
這讓我相當不解。我認為, 沒錯, 你們可以批判psycho的言詞激烈,
這psycho自己要負責; 但是沒有理由因為psycho的言詞激烈, 就反過
來認可BurningBush 的行為, 好像抱持客觀中立的態度般, 我不認為
這是可取的(我這�堥癡S有指名任何人,網友如果自認沒有的話,大
可跳過去,請勿對號入座)。
不過,我今天post的目的, 並不是為了要再批判BurningBush 的, 我
已經對他沒有任何興趣了。我的動機是因為看了許多批判psycho激烈
言詞的人, 覺得不少人對「人文科學的邏輯」瞭解不夠, 或者把自
然科學的模式原封不動地套用到人文科學上, 結果就產生了同情BurningBush
的觀點和心理, 所以, 我希望澄清一些人文科學的觀念和邏輯。
先說明一下所謂「人文科學邏輯」或者「社會科學的邏輯」。這�堛�
「邏輯」並不是指我們一般所學的基本邏輯那一類思考推論的規則,
而是指規範一般人文科學或社會科學研究背後的一些普遍性的規則,
也就是類似於「自然科學方法」一類的方法式的規範, 也可以說就是
一種社會科學式的一般方法論。儘管人文科學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的
方之間究竟有沒有差異有過些許爭論, 但至少像「聖經詮釋」這一類
的研究, 和自然科學是截然不同的。並且至少「bbs 上的討論」甚至
「在bbs 上討論聖經詮釋」一類的問題將會有它自己的脈絡, 並且從
這個脈絡中抽取出它自有的邏輯或規範。而且這個邏輯和規範很明顯
地沒法拿自然科學的方法來取代。所以, 我將把焦點集中在這樣一個
小的範圍內。就不會引起太多的疑問和爭議。
首先, 我先分析「在bbs 上的發言行為」之結構。
一、說話行事理論(Speech Act Theory)
我對這個「bbs 上發言行為」之結構分析是奠基在「說話行事理論」
這這個一般理論之上。
說話行事理論是英國哲學奧斯丁(J. L. Austin)所發展的一個探討說
話的理論, 所謂「說話行事」, 就是我們一般的「公開的說話」。為
什麼要叫說話行事, 就是從行為或行動的觀點來看待說話, 說話除了
是一種口腔運動的物理行為之外, 它總也是一種行事(act),也就是總
也做了某種事。換言之, 任何一個人在說話的同時他總也同時做了某
些事, 這些事正是由說話來達成的。好比, 你對某人說: 「我答應你
做一件事」, 如果你是真誠的, 那麼在說這句話的同時, 你也做了一
件「答應別人」的事。假定你做了一個論証, 譬如論証上帝存在, 那
麼在論証的同時, 你不是光論証而已, 你還總是打算「說服」別人相
信上帝的存在。也說是, 說話不光是在敘述些什麼東西而已, 說話,
尤其是至少對著一個聽者的公開說話, 總是同時也在做某些事。
除了做某事之外, 說話也總是涵蘊了會造成某個結果的潛能, 譬如,
如果你在進行說服, 你這個說服就蘊涵了「聽者被你說服」的結果;
如果你在罵人, 同樣也蘊涵了你可能會「激怒」對方。也就是, 每一
個說話都具有造成某些結果的可能性, 說話絕不是一些在空氣中飄蕩
的音響, 不會對世界造成什麼, 相反地, 說話總是會對世界造成某些
影響, 會改變某些人, 會造成衝突, 會達成和解....雖然不一定落實
,但總是蘊涵著可能性。
因此, 說話的結構包含了三種成分: 意義(meaning) 、意力(force)
、歸結(consequence) 。意義就是說話的語句本身的內容, 由各個字
詞的意義合組成整個句子的意義; 意力就是那個說話中同時也做了某
些事的「力量」, 這個力量是由說話者的意圖而附著在說話中發出來
; 歸結就是蘊涵在說話中造成某些結果的潛能。每一個說話、公開的
說話, 都必然包括了這三種成分。
如此一來, 評估一個人的發言, 不是光看他的說話內容而已, 我們還
必須看他說話的意力--看他做了什麼事; 以及看他的說話中所可能
造成的結果。因此,誹謗為什麼犯法?A沒有証據而說:「B在外面
有情婦。」單單就這句話本身的意義:「B在外面有情婦」不過是對
某件事(雖此事並不存在)的陳述,表示它是一個「虛構」,但它是
因為它的「虛構」所構成犯法要件嗎?當然不是。而是因為這句話做
一件事:它對B這個實際的人構成了誹謗;而且它可能造成B的被人
誤解、甚至人格破產的結果。換言之,誹謗罪絕不是因為一個人說某
句話的意義而入罪的,所有的意義都是無罪的,而是因為在說某句話
時,也做了某件傷害他人的事,造成了某些傷害他人的結果。也就是
因為說話的不當意力和不當歸結而有罪。有罪跟「意義」完全沒有任
何關係。
我想網友看到這�堙A應該很清楚我要講什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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