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kevin (少男小瑜) 看板: St.Dominic 標題: [轉錄]論公娼事件中社會結構罪惡的迷思 時間: Fri Jan 22 03:03:03 1999 ※ [本文轉錄自 Christ-SW 看板] 作者: economics (彩色學長) 看板: Christ-SW 標題: 論公娼事件中社會結構罪惡的迷思 時間: Wed Dec 9 22:33:13 1998 ※ 引述《kevin (少男小瑜)》之銘言: ^^^^^^^^^^^^^^^^^^^^^^^^^^^^^^^^^^^^^^ 社會結構中的罪惡不能因為社會是人所組成的,而人性充滿罪惡,就斷定在社會 中的每個人都是建構此種社會結構罪惡的共犯。若以公娼所處的社會結構罪惡, 首先要譴責的是當初放任公娼從事性交易而不予真正救濟扶持的政府,並非現今 廢公娼的政府。其次是容許擁有較高社經地位的男性以金錢換取性交易的正當化 (不僅在法律上與道德上),而將重擔加之於從事性交易,但卻處於經濟弱勢的 一方,因此公娼所擔負的社會經濟地位與社會眼光歧視的雙重壓力。而這點才是 政府的法律以及我們都必須反省的地方。 以現在的眼光來看,從事性交易似乎是不得不然的方法,然而對當初眼睜睜看者 公娼的經濟困境卻袖手旁觀,任由她們走向以性交易維生不歸路的政府,又要如 何抗爭?還是應該歌頌當時政府英明偉大,用這種不用納稅人的稅款就可以解決 她們的困境?而在政府容許公娼從事性行為的政策下,提升公娼的經濟地位是否 是要求每次的性交易價格不得低於某個水準以下,並且要求老鴇對於公娼的薪水 給付必須高於最低工資率,而且對於去公娼館消費的顧客提供減免所得稅減免或 是其他優待,以增加公娼的收入嗎?還是深入她們的家庭,解決她們在教育上與 生產力的弱勢,從而提高她們勞動所得的水準? 假如我們對於社會結構的罪惡缺乏深入的了解,提出的政策既無法符合教義,且 又無法真正改善弱勢團體的困境,那麼我們比起只躲在教會當中,忽略社會上許 許多多遭受苦難的人,又有什麼差別呢?我們所謂的社會公義的實踐不過是用以 滿足我們自己道德上的驕傲罷了!回到上一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