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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harisee (除酵大隊) 看板: Faith_Life
標題: 智慧財產權概念(二)--保護範圍說明
時間: Sun Dec  7 19:00:47 1997


    1.對「人類運用精神力所創作之成果」所為之保障
      此一部份係智慧財產權之概念中較為一般人所熟悉之範圍,或可稱
      之為「狹義之智慧財產權」。就上述公約與協議所規範之內容,屬
      於此一部份者整理如下:
      WIPO公約                         TRIPS協議
       1.文學、藝術及科學之著作             1.著作權及相關權利
       2.演藝人員之演出、錄音物及廣播
       3.人類之任何發明                     2.專利
       4.科學上之發明
       5.產業上之新型及新式樣               3.工業設計
       6.其他在產業、科學、文學及藝術領     4.積體電路之電路佈局
         域中,由精神活動所產生之權利

    2.對「產業之正當競爭秩序」所為之保障
      這部份的目的在於維持正當交易秩序,並可藉以確保創作人經濟利
      益的實現,可以被稱為「廣義之智慧財產權」,屬於此一部份者整
      理如下:
      WIPO公約                         TRIPS協議
       1.製造標章、商業標章、服務標章、     1.商標
         產業名稱與營業登記
       2.不正當競爭之防止                   2.對授權契約中違反競
                                              爭行為之管理
                                            3.產地標示
                                            4.未公開資訊之保護
    3.與「產業〈工業〉財產權」概念之區別
      「產業財產權」之概念依巴黎公約第一條第二項之規定,該公約所保
      護之產業財產權包括專利、實用新型、工業設計、商標、服務標章、
      商號名稱、產地標示或原產地名稱,以及防止不正當競爭。因此,「
      產業財產權」可以說是「與產業之經濟活動有關之權益之總稱,並不
      以與精神創作有關者為限。」因此,舉凡發明、設計、製造、生產、
      銷售,均屬於產業財產權所涵蓋之範圍,至於屬於文化面而與產業無
      關之文學、藝術上之創作的保護,則不屬於產業財產權的範圍。

 〈以上內容係整理自「智慧財產權之概念與法律體系」〈謝銘洋,民國八十
  三年〉,如需引用,請標註原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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