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harisee (除酵大隊) 看板: Faith_Life 標題: 智慧財產權概念(二)--保護範圍說明 時間: Sun Dec 7 19:00:47 1997 1.對「人類運用精神力所創作之成果」所為之保障 此一部份係智慧財產權之概念中較為一般人所熟悉之範圍,或可稱 之為「狹義之智慧財產權」。就上述公約與協議所規範之內容,屬 於此一部份者整理如下: WIPO公約 TRIPS協議 1.文學、藝術及科學之著作 1.著作權及相關權利 2.演藝人員之演出、錄音物及廣播 3.人類之任何發明 2.專利 4.科學上之發明 5.產業上之新型及新式樣 3.工業設計 6.其他在產業、科學、文學及藝術領 4.積體電路之電路佈局 域中,由精神活動所產生之權利 2.對「產業之正當競爭秩序」所為之保障 這部份的目的在於維持正當交易秩序,並可藉以確保創作人經濟利 益的實現,可以被稱為「廣義之智慧財產權」,屬於此一部份者整 理如下: WIPO公約 TRIPS協議 1.製造標章、商業標章、服務標章、 1.商標 產業名稱與營業登記 2.不正當競爭之防止 2.對授權契約中違反競 爭行為之管理 3.產地標示 4.未公開資訊之保護 3.與「產業〈工業〉財產權」概念之區別 「產業財產權」之概念依巴黎公約第一條第二項之規定,該公約所保 護之產業財產權包括專利、實用新型、工業設計、商標、服務標章、 商號名稱、產地標示或原產地名稱,以及防止不正當競爭。因此,「 產業財產權」可以說是「與產業之經濟活動有關之權益之總稱,並不 以與精神創作有關者為限。」因此,舉凡發明、設計、製造、生產、 銷售,均屬於產業財產權所涵蓋之範圍,至於屬於文化面而與產業無 關之文學、藝術上之創作的保護,則不屬於產業財產權的範圍。 〈以上內容係整理自「智慧財產權之概念與法律體系」〈謝銘洋,民國八十 三年〉,如需引用,請標註原出處〉回到上一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