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信人: Dasein.bbs@bbs.cs.nccu.edu.tw (沉默的主體), 看板: philosophy 標 題: 洛克(一) 發信站: 政大貓空行館 (Fri Jul 30 23:12:55 1999) 轉信站: fhl-bbs!news.seed.net.tw!feeder.seed.net.tw!news.ntu!ctu-gate!news.nct 一.著作 1. 人類悟性論(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 2. 政府論(Two Treatises of Civil Government) 3. 教育思想論(Some Thoughts concerning Education) 4. 基督宗教的合理性(The Reasonableness of Christianity) 5. 寬容書(Letter on Toleration) 6. 悟性的行為(The Conduct of the Understanding) 二.洛克的溫和與常識 洛克之所以是經驗主義者,在於他相信我們知識的所有材料是由感官知覺和反省所提供 而來的,但他並不主張我們僅能知道感官表象,他相信所有的意見與信念都得接受理性 的裁判 。 三.悟性論的目的 1. 洛克是第一位哲學家來探討人類悟性的範圍及界限。 2. 洛克把觀念定義為:所有那些幻想、概念、種類所意指的,或者所有那些可被心靈 運用於思考的。因此觀念是心靈的對象,觀念被界定為能夠被心靈運用到思考中。 3. 洛克反對天生觀念的理論,他認為所有的觀念莫不是由經驗而來。 4. 當觀念被界定為思考時悟性的對象,對觀念的討論有時候是關於我們對事物的觀念 的討論,有時候是關於那些我們具有觀念事物的討論。 四.對天生觀念的攻擊 如果不用引進天生觀念的假設,就能解釋我們所有觀念的起源,那麼就應該去除這項假 設。 1. 用來支持天生觀念的論證都是不足取的,因為對於任何原則的真實性都沒有普遍的 贊同。 2. 洛克不相信人的理性到了某一年齡之後就能認識到任何的原則。 3. 洛克認為所有可用的證據都顯示沒有顯然的天生原則。如果「天生的」是指隱含地 或實質地天生的,那麼這句話事實上並沒有說明什麼。 五.經驗主義的原則 所有理性與知識的材料都是由經驗而來,我們所有的知識最終是從感覺或從反省導引出 來的,而由此兩者形成經驗。 1. 觀念的第一個來源是由感官和可感覺的對象接觸,而根據這些對象影響感官的方式 ,把對於事物的各種不同的知覺傳到心中。 2. 觀念的另一來源是對我們自身心靈運作的知覺,這個來源是反省。 3. 洛克相信經驗是所有觀念的泉源,人類的注意力是指向外界的,因此感覺成為觀念 的主要來源。 以上是我個人對洛克的一些小整理,希望能夠給有需要及有興趣的同好帶來幫助。 發信人: Dasein.bbs@bbs.cs.nccu.edu.tw (沉默的主體), 看板: philosophy 標 題: 洛克(二) 發信站: 政大貓空行館 (Tue Aug 17 16:14:50 1999) 轉信站: fhl-bbs!news.seed.net.tw!feeder.seed.net.tw!spring!ctu-gate!news.nctu! 洛克哲學簡論(二) 一.簡單觀念和複合觀念 觀念可區分為簡單觀念和複合觀念兩種。心靈被動地接受簡單觀念,而在複合觀念產生 的過程有所活動。 1. 簡單觀念共有四種,這些觀念的共同特徵即是它們均是被動地接受的。 (1) 感覺的簡單觀念是由感官傳達到我們的心中,只由一種感官傳達到我們心中的稱為 單一感官的觀念。Ex.顏色、聲音、氣味、味道。 (2) 有些其他的觀念則是由一個以上的感官傳達到我們心中而被我們接受。Ex.空間、 形狀、靜止、運動。 (3) 反省的簡單觀念主要是知覺與思考以及意欲或意願這兩個觀念。Ex.記憶、判斷、 信仰、推理、辨別。 (4) 快樂或痛苦的觀念幾乎伴隨我們所有的觀念,不論是感覺的或反省的。存在與統一 則是另外兩個簡單觀念,它們是被一切外在的對象和一切內在的觀念來提供給悟性。 2. 心靈能夠主動地形成複合觀念,用簡單觀念來作為形成它們的材料。人們可以結合 兩個或更多的簡單觀念來形成複合觀念。複合觀念共可分為三種: (1) 實體的觀念:實體觀念又可分成單一實體觀念和集合實體觀念。 (2) 樣態的觀念:樣態觀念又可分成簡單樣態觀念和混合樣態觀念。 (3) 關係的觀念:關係觀念主要包括因果性、同一性、相異性。 二.簡單樣態:空間、綿延、無限 樣態被界定為無論它們如何組成,它們本身均不包含獨自存在的假定,而是被視為實體 的從屬物或衍生物。樣態可分為兩種:簡單樣態與混合樣態。簡單樣態是相同的簡單觀 念的變化或不同的結合,而不與其他的觀念混合。混合樣態則是幾種不同簡單觀念的組 合,而形成一個複合觀念。 簡單樣態共有三種: 1. 空間: (1) 我們經由視覺和觸覺得到空間這個觀念。若僅僅考慮兩造之間的長度而不考慮其他 事情,這種空間即稱為距離。如果考慮到長度、寬度與厚度則稱為容積。廣延則是 指涉無論以何種態度來考慮的空間。 (2) 每一個不同的距離都是空間的一個不同的限定,而任何不同距離或空間的每一個觀 念都是這個觀念的一個簡單樣態。 (3) 伸展即是我們能夠重複或增加或擴大空間的簡單觀念,直到我們得到一般觀念的空 間。一般空間的複雜觀念是由空間的簡單觀念的結合或重複或擴大而形成的。 2. 時間: (1) 時間觀念的終極基礎是在於我們心中一個接一個的觀念系列的觀察。 (2) 若該觀念的顯象一個接一個的出現在我們心中,對它們的反省使我們得到連續這個 觀念。 (3) 這個連續的任何部份之間的距離,或是我們心中任何兩個觀念的顯象之間的距離, 即是綿延的觀念。 3. 無限: (1) 有限和無限是量的樣態,這兩個名詞只適用於能夠以加減法予以增減的事物。這些 事物即是時間、空間和數字等觀念。 (2) 我們能夠持續增加有限空間(時間、數字)的任何觀念,而不論我們增加多長,都 不能接近那個超乎它不可能再有所增加的界限,如此我們得到無限空間(時間、數 字)這個觀念。 三.混合樣態 1. 混合樣態包含不同種類簡單觀念的結合,這些觀念是彼此相容的。而這些複合觀念 的統一乃是由於心靈的活動所造成。 2. 混合樣態的複合觀念之外在的存在是短暫的,而在人的心中作為一觀念則具有較持 久的存在。它們似乎唯有在其名稱上才有最持久的存在,我們之得以具有混合樣態 的複合觀念,主要的途徑之一即是對名詞的解釋。 3. 得到混合樣態的複合觀念有三種途徑: (1) 經由對事物本身的經驗和觀察。 (2) 經由自願地把不同種類的若干簡單觀念連在一起。 (3) 經由對我們從未看到的動作的名詞,或是對我們不能看到的意念的名詞加以解釋。 四.初性與次性 我們所有的觀念都是由經驗而來的,而不需要天生觀念的假設。洛克將觀念和性質作一 區分: 觀念是心靈在其本身中所知覺的一切,或是知覺、思想或悟性的直接對象。 性質則是能在我們心中產生任何觀念的力量,此力量居於物體之中。性質可分為初性和 次性: 1. 初性:初性與物體是不可分離的,不論物體經過什麼變化。初性可以在我們心中產 生簡單觀念。 2. 次性:次性不是物體對象本身所具有的東西,而是藉著它們的初性在我們心中產生 各種感覺的那種能力,也就是在我們心中產生某些簡單觀念的對象之中的力量。次 性的觀念產生於我們心中而不是對象本身性質的摹本,次性的觀念在物體中沒有相 似的對應物。 在初性與次性觀念之產生過程中,洛克假定有不可感覺的質點從物體對象放射出來,並 作用於我們的感官上。初性與次性具有一重大的差異:初性是真正存在於物體本身之內 ,但是由次性而產生並作用於我們心中的觀念,則與物體無相似之處。 五.實體 1. 因為物體的性質無法獨立存在,所以我們便假定某種基質做為它們存在的依據及產 生的根源,這種基質便是實體。 2. 實體是一種我們不知其為何物的東西,它支撐了那些在我們心中產生簡單觀念的那 些性質,這些性質可以稱為偶性。 3. 心靈提供基質或支撐者的觀念,初性固著於其中,而它具有藉著初性在我們心中產 生次性的簡單觀念的那種力量。 4. 實體的觀念是奠基於我們的習慣性假設,假設它作為偶性的支柱。實體的一般觀念 是一個未知的基質的觀念,我們心中這個觀念的唯一特徵便是它是個支持偶性的東 西。 5. 洛克將精神實體當作思考的實體,靈魂這個精神實體的觀念是由思考、懷疑等簡單 觀念結合而成的,此乃經由反省而獲得再加上基質這個觀念。上帝本身是單純的而 非複合的,但是我們對上帝的觀念則是複合觀念。 6. 我們對於物質實體的清晰觀念乃是由初性的觀念、次性的觀念以及某種事物力量的 觀念。 六.關係 關係乃存於一物與另一物比較之動作中。任何觀念都可以與別的觀念比較,並由此產生 關係之觀念。關係不是包含在事物的真實存在中,只是某種外部添加的東西。 七.因果性 1. 原因是能產生任何簡單觀念或複合觀念的那些東西,而被產生出來的則稱為結果。 2. 我們得到原因和結果的觀念,乃是由於觀察到特殊事物如性質或實體開始存在的這 個事實。 原因與結果之意念乃是由通過感覺與反省而得來的那些觀念產生出來的。 3. 因果性是觀念之間的關係因而是個心靈的構造,但它卻有真實的根據:那就是實體 所具有的可以影響其他實體並在我們的心中產生觀念的那種力量。 4. 我們經由經驗,而得到開始要存在的事物的觀念以及原因的觀念,由此我們知覺到 觀念之間的必然關連:任何事物開始存在,就有個原因。 八.關於無機物、有機物以及人的同一性 1. 個體化原則是存有自身決定任何種類存有者的特殊時間和地點,而此特殊時間地點 不能傳達給兩個同樣種類的存有者。 2. 簡單無機物的同一性可依時間和空間而予以界定,複合的無機物之連續的同一性則 需要它組成部份的連續的同一性,有機物的連續的同一性之定一則是關連著有共同 生命的各部份的組織,而非關連於各部份本身的連續同一性。 3. 人的連續的自我同一性乃在於相同的連續生命的分享,由那些變動不居而持續地、 活生生地與相同的有機物結合在一起的物質質點。 4. 我們正當地習慣說相同的人,是指其當中有身體的連續性,當有身體的連續性時, 我們說一個人仍然是相同的人。人格的同一性在於意識,意識與思想是分不開的, 且為思想在本質上必須的。 九.語言 1. 觀念與字詞是密切地聯繫在一起的,我們的知識乃在於命題。語言是社會的偉大工 具與共同繫帶,語言由字詞構成,字詞是觀念的符號,字詞是用來作為觀念之可感 覺的符號。 2. 根據洛克的表象論,觀念是思想的直接對象,而觀念乃代表事物或做為事物的符號 。要將我們的觀念傳達給別人,以及去得知別人的觀念,我們則需要可感覺的與公 開的符號。 3. 表示事物或代表事物的觀念是自然的符號,而字詞全部是約定的符號,它們的意義 取決於選擇或約定。思想本身確實不同於字詞與符號的使用,並有可能以不同的語 言形式及不同的語言來表達相同的思想。字詞是心中觀念的名稱。 十.普遍觀念 我們必須要有通名,因為完全由專名組成的語言是不能記住的,而且對傳達之目的也是 無用的。字詞之所以成為一般的,乃是由於它是用來當作一般觀念的符號,而一般觀念 是由抽象形成的,抽象是一種程序、消除或除去,然後結合那些保留下來的共同特性。 因此普遍性和一般性不是事物的屬性,而是觀念與字詞的屬性。 十一.真實的本質與名義上的本質 1. 真實本質是指在自然物中的不可感覺的各部份具有真實而未知的組織,由此流出那 些可感覺的性質,而這些性質使的我們能夠分辨事物,並將它們歸類於共同名稱之 下。但是抽象出未知的本質是不可能的。簡單觀念的每一個積聚都是基於事物的某 種真實組織,但是我們無法知道這些真實組織,因此它們不能被抽象出來。 2. 通常我們要決定眼前一個事物是否為其自身,通常是藉著觀察它是否擁有那些共同 的特性,擁有這些特性是必要條件且是充分條件,而這些特性的複合觀念則是名義 上的本質。 因此被抽象的乃是名義上的本質,把個別事物之所以成為個體的那些特有的性質抽離出 來,而留下它們共同的特性。 3. 在簡單觀念及簡單樣態中,真實的本質和名義的本質是相同的。但是在實體的情況 中,它們則是不同的。 發信人: Dasein.bbs@bbs (飛越萬聖節), 看板: philosophy 標 題: 洛克(三) 發信站: 政大貓空行館 (Fri Sep 10 15:17:13 1999) 轉信站: fhl-bbs!news.seed.net.tw!feeder.seed.net.tw!news.ntu!ctu-gate!news.nct 一.一般知識 知識即是對我們觀念間的連接與相合或矛盾與不合之知覺。 相合與不合之形式共有四種: 1. 同一性或差異性(agreement or disagreement) 2. 相關(relative)ex.數學知識。 3. 共存(coexistence)ex.實體與火。 4. 真實存在(real exist)ex.上帝存在。 在這個知識的分類中,有兩點是直接而明白的: (1) 同一性與共存知識都是關係的。 (2) 真實存在知識會使洛克陷入困境:如果心靈被界定為心靈思考時所有的對象,我們 無法確定我們的觀念如何符合真實存在。 總而言之,知識即知覺觀念之間的相合或不合,以及知覺觀念與那些本身不是觀念的事物 之間的相合或不合。 二.知識的等級 知識可分為三個等級: 1. 直覺的知識:心靈知覺到兩個觀念之相合或不合,不需要藉助其他觀念。 2. 證明的知識:心靈不是直接地知覺到兩個觀念之相合或不合,而是需要其他觀念的介 入。 3. 感性的知識:我們對於特殊事物的存在所擁有的知識。 三.知識的範圍與真實性 如果知識在於知覺觀念之間的相合或不合,則我們所有的知識不能超過我們所有的觀念之 外。但根據洛克,我們知識的範圍不僅不能包括事物的真實性,甚至也包括不了我們自己 觀念的範圍。知識的範圍和知識的形式有關,共有四種: 1. 同一性與差異性知識:它的範圍和我們觀念的範圍是一樣大的。 2. 共存知識:我們在這方面的知識是非常貧乏的。我們對一特殊實體的觀念,乃是同時 共存的簡單觀念的積聚,是簡單觀念的一種事實上的共存,而沒有知覺到它們之間有 任何必然的聯繫。我們的實體的複合觀念是由它們的次性觀念所組成的,我們不能知 道是何種次性不相容於這些複合觀念。 3. 關係知識:此知識之所以有進步,乃是由於我們發現中界的觀念,這些中界的觀念表 現出觀念之關係與性質,而我們很難確定何時到達這種發現的盡頭。 4. 真實存在知識:對於我們自己的存在我們擁有直覺的知識,對於上帝存在則擁有證明 的知識,對於個別事物的存在只有感性的知識。 我們的知識之所以是真實的,乃是因為我們的觀念與事物的真實性之間有種契合。 1. 數學知識和道德知識的真實性純粹根據定義和公理,因為它們是純形式的,只陳述觀 念的性質與觀念與觀念之間的關係,而不論是否有事物與之對應。 2. 簡單觀念的真實性則必須根據它是否與真實事物有所對應,因為簡單觀念乃是那些作 用於心靈之上的事物之產品。而簡單觀念被洛克認為是與外在事物有所對應的。 3. 複合觀念除了實體觀念外,都是由心靈產生的而不是事物的摹本。實體觀念的真實性 也涉及是否與外在事物有所對應。 我們的知識雖然是真實的,但並不能超出我們已有的現實經驗之外。 四.上帝存在的知識 上帝存在的知識是證明的知識,而作為此知識的開端之直覺的真理,乃是我們對於自己存 在之知識。 五.其他事物存在之知識 對於其他事物的存在,我們僅能由感覺得到。我們對於一件事物具有觀念,並不能就此證 明此事物存在,唯有當它對我們有所作用時,我們才能知道它存在。從外界接受觀念即是 感覺,而我們知道事物的存在唯有在它們影響到我們的感官時。 六.判斷與可能性 1. 判斷是在心中將觀念結合在一起,或是把它們彼此分開。它在分合各種觀念時,如果 與事物的真實性相合,那就叫正確的判斷。 2. 當我們判斷一個命題是或然地真時,不是由於它自明的性格,而是由於外在的根據和 理由,這些根據不足以證明它為真。有兩個主要的外在根據可使人相信一個命題為真 : (1) 第一個是任何事物與我們自己的知識、觀察和經驗,所具有的契合性。 (2) 第二個根據則是證據。 3. 洛克把根據或然性而接受的各種命題分成兩類: (1) 第一類包含關於事實的命題,它可被觀察,並可成為人們見證的對象。 (2) 第二類則包含關於物質的命題,它們不能成為人們見證的對象,因為它們無法以經 驗加以研究。 七.理性與信仰 1. 洛克承認神的啟示使我們確信教義的真理性,這是由於上帝的證明是不可懷疑的。 2. 啟示的真理性是超出理性之上的(但並非相反於理性),並超出那些我們基於上帝的 證據而知道的真理之上。 3. 洛克承襲了中世紀的分法,即分別由人類理性本身即可發現的關於上帝的真理,以及 那些除非上帝啟示否則不能知道的真理。 發信人: Dasein.bbs@bbs.cs.nccu.edu.tw (飛越萬聖節), 看板: philosophy 標 題: 洛克(四) 發信站: 政大貓空行館 (Fri Sep 17 15:50:55 1999) 轉信站: fhl-bbs!news.seed.net.tw!feeder.seed.net.tw!news.ntu!news.mcu!news.cs. 一.洛克的倫理學說 1. 洛克不承認有天生的實踐原則或道德原則,他認為我們的道德觀念必須由經驗而來, 它們必須歸結於簡單觀念,即組成它們的那些成分必須來自感覺或反省。 2. 道德規則如果可以表現出與觀念相合或不合的必然關係,則它們是確定的而且可以知 道是確定的。道德規則中的各個觀念必須來自經驗,但道德規則的真理性或有效性則 不需要觀察。 3. 洛克以快樂與痛苦來界定善與惡。所謂善就是那些能在心靈或身體方面引起或增加快 樂或是減少痛苦的東西。所謂惡就是那些能引起或增加痛苦或減少快樂的東西。 4. 道德的善則是我們的意願行動與某種法則相符合,道德的惡則在於我們的意願行動與 某種法則的不相符合。洛克將法則分為三種: (1) 神聖法則:行為根據它被判決為負責的或罪孽的。 (2) 公民法則:行為根據它被判決為無罪的或有罪的。 (3) 輿論法則:行為根據它被判決為德行的或過錯的。 這些法則可能彼此不一致,而神聖法則是最後的判準。 二.自然狀態與自然的道德律 1. 於自然狀態中,人類是天生自由和平等的,自然狀態是種自由但不放縱的狀態。人們 依據理性而生活在一起,在這世界上沒有一個具有權威的共同上司去裁決他們,這就 是自然狀態。 2. 自然狀態有自然法則來統治它,每一個人都必須遵守這個法則,而理性就是此一法則 。它教導人們,沒有一個人應該傷害別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財產,因為每個人是 平等而獨立的。 3. 對霍布斯而言,自然法則是指力量與暴力與詐欺的法則。對洛克而言,人類理性反省 上帝及他的權利、反省上帝與人的關係、反省所有人都是有理性的且都有基本的平等 ,而自然法則即是理性通過這些反省,而頒佈的一種普遍和義不容辭的道德法則。」 三.私有財產權 由於人有保存自己的責任和權利,則他對於那些對此目的為必要的事物具有權利。 1. 私有財產不僅包括大地上的糧食,還有大地之上與大地之中的事物,更包括大地本身 。 2. 構成私有財產權的首要條件乃是勞動,在自然狀態中,人的勞力是屬於自己的。當人 們施加勞力在大地上,便由此而使它脫離了共有財產的狀態。洛克認為有繼承權的自 然權利。 四.政治性社會的起源:社會契約 1. 形成一個有組織的社會乃是基於人類共同的利益,以求更有效地保存他們的自由與權 利。人們結合在一起而進入社會,乃是為了能互相地保存他們的生命、自由和產業, 這些即所謂的財產。 2. 政治社會與政府乃是奠基在理性的基礎上,它們是奠基於共同的同意上。自然狀態的 完整自由在政治社會與政府的制度中必然會被削減至某種程度,而唯有出於那些自己 加入政治社會並服從政府統治的人們的同意,這個削減才有正當的理由。 五. 公民的政府 1. 洛克的政治理論有兩個社會契約,由一個契約形成政治社會,由另一個形成政府。 根據第一個契約,一個人成為某一固定政治社會中的一份子,並且必須接受大多數人 的決定。根據另一個契約,這個新形成的社會中大多數或全體的成員同意或者自己去 統治、或者經由繼承或選舉而設立寡頭政體或君主專制。 2. 洛克將權力劃分為三種:立法權、行政權、聯邦權。立法權是最高權力,所有的權力 都必須滿足信託。聯邦權包含發動戰爭、促進和平、組成同盟、簽署條約,以及不經 政府而與所有的人與團體進行各種活動。 3. 洛克將立法機關說成是政府中最高的權力,並且他希望在政府中有權力的劃分,因此 行政權應和立法權分開。立法機關的權利當然不是絕對的,它得滿足信託,並且隸屬 於道德法則。 4. 洛克以上帝的法則、自然的法則之名對立法機關設定限制: (1) 立法機關必須以公佈的法律來統治,這些法律對所有人都是一視同仁而沒有特例。 (2) 這些法律之設計不能為別的目的,而只能為人民的利益。 (3) 除非人民同意或是他們本人同意,或是經由他們的指定代理人同意,立法機關不得 提高賦稅。 (4) 立法機關不得將立法權轉讓給那些人民未曾信託此種權利的人或委員會。 六.政府的崩潰 1. 社會的崩潰必然導致政府的崩潰,由暴力導致的崩潰洛克稱之為外來的傾覆。政府也 可能由於立法機關的更動而從內部瓦解,如果最高行政權的持有者放棄或忽視他的職 責,導致法律無法推行,政府也終歸瓦解。當王子或立法機關的行動違反他們的信託 時,政府也就崩潰了。 2. 當政府以這些方式之任何一種而崩潰時,叛亂就有正當理由。如果公民被反覆無常的 暴虐權利統治時,則他們隨時可以掌握叛亂的時機。回到上一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