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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gilbert@fhlbbs (阿冠), 信區: religion
標  題: 聖經觀
發信站: 信望愛團契電子佈告欄 (Sat Mar  9 06:00:08 1996)
轉信站: fhlbbs


好文章,我來回回看。看來在信望愛 biblestudy 的討論我脫不了身了。
只是轉移到宗教版來。 :)

==> 在 viol.bbs@cis.nctu.edu.tw (理性與熱情的戰鬥) 的文章中提到:
: > [deleted]

呵呵,這兒你可能只認識了某些基督徒,給了你這樣的認知。聽來好像蠻合理的。
事實上你的觀點我相信包括我在內,有相當多數量的基督徒不同意的。

雖然聖經寫作者每個人都有自己的風格,有自己的慣用語,受他的教育程度以及
文化背景的影響寫成聖經,但是身為基督徒是不能同意這些「文化因素」足以成
為神的默示(inspiration)受到雜音而失真的理由。假如今日我們看待聖經只是一
本「某些人的信仰反省集」,或是「一些提供一套人生哲學的歷史文件」,那我
們就只是某一套「相對性的真理」的跟隨者。這不但矮化了  神啟示的本質,也
讓基督徒的信仰變得很無助。

一個看來古老,甚至固執的聖經觀,是我解釋聖經的基礎,你參考一下。

聖經雖然是用不同語言,由不同作者,用不同文法用語,有不同文學風格,用人
的角度論  神的作品,卻也是  神啟示的作品。你要說成是教條也好,要說成是
偶像化也好,若沒有感動,人是不能也沒有方法寫出「聖經」來的。在聖經中多
處提及相關的經文,這我先打住。


記錄者在語言風俗文化上的不同,並不足以成為  神啟示的攔阻。
事實上  神在新舊約的 time span 上,豈不知道期間的文化差異嗎?
假如  神知道這樣的情況,卻仍然使用不同背景、語言、文化的人,
那我們怎能不相信  神有能力保守他自己的啟示呢?
假如舊約聖經說「神厭惡同性性行為」,新約也說「神厭惡同性性行為」,
那單就同性戀的態度來說,聖經已經展現相當齊一的立場。

照你的說法,我想基督徒實在可憐,因為連自己所看的經典都有可能是相對
的真理,那我們所信的又有什麼憑據呢?假如我們沒有就聖經中找出神對某
件事情的一貫態度的能力,那我們今天所信的,又何以有把握是真理呢?
搞不好神還喜悅同性戀呢!那新舊約的經文又如何解釋呢?
除了照你的解釋,好像也沒有其他方法,就是「否認聖經是  神無誤的啟示」。
用比較神學的術語,就是用高等批判方法建構另一套相對式的「聖經真理」。

  
論及同性戀,我不是從「威脅性」來看,街上有好多人比某些同性戀者更能造
成我的不安。我也不是從「人道」角度來看,因為我的  神自有標準,雖不見
得不人道,卻也不必合乎我們所有的人道觀念。

神不偏待人,絕對會按著我們所做的報應我們。

我相信他愛世人,包括同性戀者。但是這並不表示他他有義務喜悅人所行的一
切事。這位自我啟示的  神,有充分的豐富的屬性。除了慈愛,也忌邪。我絕
對可以跟你打包票,我的  神絕對厭惡人行淫。假如「性喜好傾向」對你而言
是跟「飲食傾向」相當,那我可以推論你有理由相信你在聖經中所看到的  神
有喜悅行淫的可能。因為聖經中的行淫厭惡,有可能是作者的一己之意,遮蔽
了  神的原意。

說實在的,這樣基督徒所信的,就真的可憐了。不但像失根的浮萍,也矮化啟
示的  神。


花這麼大精神說明神厭惡同性性行為,其實也有護衛聖經的用意。此即我第二
篇文末所擔心的。因為某些神學手法已經影響了基督教信仰的本質。包括應該
還不是基督徒的你,已經受了一些影響。我在想,這樣的趨勢若不矯正,數十
年後,會對台灣的基督教信仰造成何等嚴重的影響。

我已經盡力做到有愛心的處理同性戀的問題。
我的基本立場是「有同性性喜好傾向」不見得就一定要有「同性性行為」。
這是同性戀者可以決定的。雖然我盡力表示我對同性戀者的同情與接納,對於
利用矮化聖經的神學手法藉以爭取神悅納同性戀的神學根據,來表達人道立場
的作法,我是絕難同意的。我建議同性戀者,正視聖經的明白宣告,尋求更合
乎聖經信仰的協助。我相信一定會有足夠愛心的教會不接納同性戀,卻接納你
們。

假如沒有「包著文化的超文化啟示」,那 voil 你說的就可以成立。因為文化
、風俗是會變的。說不定昔日的「行淫」,明日就可能是件值得稱頌仿效的行
為。
因為我們的前提 -- 對聖經的認知 -- 不同,所以造成你我見解的差異。
我認為像你這樣的聖經觀,已經離基督教相當遠了。
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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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神的順服與跟隨,是我理智的決定。                         阿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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