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pring (洪春男) 看板: religion 標題: 約翰福音八章2:11節 時間: Tue Aug 27 01:05:47 1996 > BurningBush 兄, 您有沒有發現一件事,當上帝處死猶大的兩個兒子時, 您就因此推論「 ( 為了不替兄長立嗣而 ) 避孕當處死」,而當耶穌赦免了犯姦 淫的婦人時,您卻認為我們並不應該學習耶穌的榜樣,您的態度不一致哦! 另一方面來說,您為了堅持自己的看法,為了堅持處死犯姦淫的律法條文必 須被執行,不得不推出耶穌在玩文字遊戲的結論,這種結論我無法接受。其實不 是耶穌在玩文字遊戲,而是您在玩文字遊戲,您單純地用若 A 則 B 的邏輯在玩 文字遊戲而已。如果我們考慮當時聽眾聽到耶穌講「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 就可以先拿石頭打他。」的反應就可以更多地了解。 誠如您所說的,這件事是法利賽人故意拿來試探耶穌的,如果聽眾知道耶穌 這句話中含有「有罪的人也可以將婦人打死」的意思,當場的法利賽人不會再進 一步逼問嗎?只要再問一句話,他們的計謀就會成功了。不是他們不願意再逼問 ,而是耶穌這句話已經表達出他的意思了,有罪的人沒有權力來刑罰別人的罪。 另一方面,如果將犯姦淫的人處死的條文被執行才滿足上帝的公義與慈愛、 是一種義行的話,為什麼耶穌要赦免這個犯姦淫的婦人呢?為什麼耶穌不滿足上 帝的公義與慈愛呢? 在新約的恩典時代裡面,罪的標準並沒有降低,所以耶穌當然不會說姦淫不 是罪,也不會否認犯罪之後所必須付上的代價。 罪的標準沒有降低,但是罪的刑罰是屬於上帝的。 啟示是漸進的,不能輕易將一節經文隨易拿來當作永恆的原則. ====================================================================== 發信人: BurningBush.bbs@cis.nctu.edu.tw (燃燒的荊棘), 看板: religion 標 題: Re: 約翰福音八章2:11節 發信站: 交大資科_BBS (Tue Aug 27 03:24:54 1996) 轉信站: fhlbbs!news.ee.nctu!news.cc.nctu!news.cis.nctu!cis_nctu ==> 在 spring.bbs@fhl.EE.NCTU (洪春男) 的文章中提到: 我想你這幾篇文章裡, 一直對我的原文有誤會. 我討論的是 "公義", 你討論的是 "律法". ( 為了不替兄長立嗣而 ) 避孕當處死, 是公義的事. 誰來處死? 上帝親自處死. 我從來沒主張過我們要做一樣的事呀. 我提到這事的用意是: "屬世道德家會覺得拒絕禮俗和避孕根本是完全 沒有道德上的錯", 這些道德家是錯的. 但是罪的處罰, 上帝往往假人手而行之, 甚至是敵人或非信徒的手. 有一些罪的處罰, 上帝規定一定由人施行, 例如同性戀的罪等. 你把事情化的太簡單了. 首先, 群眾感受到耶穌的意力, 我已經解釋過. 這個場合很特殊, 不適合作為一般原則. 耶穌和平時對人的教訓裡, 有 "有罪的人沒有權力來刑罰別人的罪" 的意思嗎? 耶穌常說的是要我們 不判斷別人. 但是現行淫犯並無判斷的餘地, 而刑罰是上帝早制定了的. 那耶穌為什麼不在此地率先擲出石頭, 以成全律法呢? 這作法我們可以彷效嗎? 答案很明顯, 我前面也幾乎解釋過了. 耶穌有能力赦罪, 有能力感化眾人 都不擲石頭, 有能力感化那淫婦不再犯罪, 那淫婦後來必成信徒, 受寶血救贖. 用這樣的作法以成全公義, 是不是的確比石頭打死更好? 但是這樣的作法 是不是適合凡夫俗子仿效, 當作定則? 您自己揣度看看吧. 罪的刑罰是屬於上帝的, 但是上帝也把刑罰交在人的手上施行. 您是不是以為囚禁, 處死犯人的司法單位, 都觸犯了上帝的權呢? 上帝把某些罪的刑罰交在人的手上, 不施行這些刑罰的人 (例如包蔽殺人犯者), 如何可以算是信上帝的義人呢? ======================================================================== 作者: spring (洪春男) 看板: religion 標題: Re: 約翰福音八章2:11節 時間: Tue Aug 27 13:28:24 1996 > > 因為我覺得您時常提到要處死犯某種罪的人才算是彰顯上帝的公義,所以我 直接討論律法。 看了您前面這段文字,似乎可以得到一點小結論,如果我們夠公平的話,從 這兩個事件可以得到這樣的觀點: 1.( 為了不替兄長立嗣而 ) 避孕,應該處死,但一般人不能任意執行。 2. 犯了姦淫的婦人,應該赦免,但一般人不能任意執行。 在新約聖經中沒有再看到對罪的刑罰一定要藉著人手來施行吧!反倒是看到 一些類似:不要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及聽憑主怒、主必報應的教導。 從您贊同耶穌不打死婦人的觀點來看,我們可以得到:不執行律法上的罰 責可能更能滿足上帝的公義與慈愛。是不是這樣?實際上我也認為惟有耶穌十 字架的救贖才能真正滿足上帝的公義與慈愛。 也許有人會問, 如果律法無法完全滿足上帝的公義與慈愛, 那麼上帝為什 麼要執行律法? 這個問題可以回到聖經來看, 聖經告訴我們, 律法的一個功用 是叫我們認識罪,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 律法是讓我們知道上帝是不容許罪的, 也就是律法彰顯的除了上帝的公義與慈愛之外, 更重要的是它彰顯了上帝是聖 潔的. 惟有耶穌十字架的救贖才能真正滿足上帝的公義與慈愛。 從另外的經文中看到,耶穌曾經告訴他的門徒說:我所作的事,信我的人也 要作,並且要作比這更大的事。所以耶穌赦免犯姦淫的婦人,我們不應該也赦免 嗎?當然,我贊成不能任意的赦免,因為我們沒有耶穌的全知與完全的愛,但是 缺少智慧、缺少愛的時候,我們可以向上帝祈求,求上帝賜給我們智慧與祂的愛 ,讓我們可以按耶穌所行的來行,不能以此為藉口就認定我們不應該學習耶穌的 行為。 囚禁、處死犯人是否觸犯上帝的主權,我無法馬上給確定的答案,但我認為 自己無法有信心說:我按著上帝的旨意將這人處死。 -- 不是我們愛神,乃是神愛我們,差他的兒子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這就是愛了。 -- ※ Origin: 信望愛(fhl.ee.nctu.edu.tw) ◆ From: fhl.ee.nctu.edu.tw ※ 歡迎來看我們精心製作的信望愛全球資訊網[http://fhl.ee.nctu.edu.tw]回到上一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