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oonfish (詠菡) 看板: TheLife 標題: 5/25 專題--關於同性戀 (走出埃及:厲珍妮傳道) 時間: Sat Jun 22 08:38:21 2002 2002/5/25 專題--關於同性戀 講員--厲真妮傳道 +文靜姐 一.前言-- 厲傳道:"懷恩堂是我的母會,來到這裡讓我覺得很感恩." "我從1982年進教會,到如今二十年過了,最近我常思索一個問題 --我的生命成長了多少?" "教會是一個接待人的地方,無論什麼樣的人,教會都有義務接待他們進來, 將他們留在教會中,讓他們認識神." 在正式進入同性戀的討論前,先將時間交給王文靜(文靜姐)--走出埃及的同工 二.文靜姐的見證 內容摘要:文靜姐是在大學三年級時與姑姑去教會而信主的,信主三年後 雖然在教會中有服事(核心同工),然而對神並沒有很深的認識. (情感上的背景--大學時代感情的創傷(異性戀)+與父親的關係不佳) 辭掉會計這份工作轉去花店工作的文靜姐,因工作而認識了一位信主不久的女孩 (小她九歲 未成年)-->兩人之間產生了極深的情感依賴(超出一般友誼的界線) -->某夜發生了性關係(對方已有經驗;而自己則是第一次完全被同性情感淹沒) -->產生極大罪疚感與矛盾(痛苦 但又需要這種痛苦)-->精神瀕臨崩潰(同性情感 帶來的罪疚+異性情感的舊傷)-->女孩以自殺要脅-->真正進入情感的拉扯並 了解同性情感的粘稠-->對人的愛的失望-->在某次團契會中,與厲姐和走出埃及接觸 -->走出埃及-->並成為走出埃及的同工,奉獻自己服事同性戀這個團體 *需要同性情感不是罪,然而那種依賴與性是罪. *同性戀與大家所想像的不同 *看到人的罪與人的愛的有限,才了解神的愛是超乎想像的. 三.進入主題 **同性戀的界定 --不能從外表,而要從其內心情感的流向判斷 <文靜因為情感的創傷未被醫治,所以當這個女生出現時很容易就陷入了情感中.> 同性戀的界定:a.情感 b.性 1.情感(喜歡VS.愛) 兩個同性間的人有了情感上的依附,甚至容不下第三者,出現了佔有慾,到有了肢體的互動 ,產生頻繁的同性性幻想長達半年以上==>同性戀 2.性偏差的問題 a.從小被"暗示"為另一種性別(2-5歲?)--出於父母對小孩性別的期待 b.青春期時的同性關係未被滿足(沒有健康的友誼) <同性關係佳-->異性關係也會好> 3.不好的性經驗: 88%的同性戀曾被性侵犯 ^^^^^^ (不需對人下標籤,不要忽略人的感受) 4.性困擾--色情沉溺的行為 *看A片..偷窺..A書..==>被性綑綁,生命被扭曲 我們要時常記得,"我們的身體是神的殿" 雖然很多人都在看,但教會不能世俗化. 5.原生家庭 男同性戀--通常與父親疏離 女 -- 母親 *缺席的父母親使小孩需尋找愛的來源 愛的來源:1.父母--(缺少) 2.同儕--(缺少) 3.再找--尋找心中的典型的父母 ==>同性戀的問題不是性,而是情感(父母情感上的不足使他轉而尋求性的滿足) 6.媒體的因素: 同性戀網站 色情網站 世俗的誘惑VS.在神裡的委身 (掙扎-->若願意精力神將自己交給上帝-->神會作工) 7.價值觀-->同志文化 文化 媒體 文字-->影響價值觀 *性別研究社 *教師同性戀聯盟 *我們的標準是--神的話 8.生理性因素--天生論 *目前無定論--沒有人能證明同性戀是否為天生 走出埃及傾向--無天生 但較值得同情的是"陰陽人" 9.從家族的詛咒而來 *用禱告,聖靈破除祖先的傳承 四.聖經中的標準 1.利未十八:22 二十:13 2.哥林多前六:9 *律法判斷--定死罪 3.創世紀十九:4,5 4.士師記十九:22 *歷史史事 5.撒上十八:1 6.撒下一:26 *據爭議性的..同光教會界定此為同性戀 7.羅一:24-27 *性關係(器官功能的立場)-->自然創造律 8.約翰福音八:10,11 (不定罪,但不要再犯罪) 9.路加福音五:17-26 *神有赦罪的權炳 (提醒大家一點-- 在神眼中同性戀的罪並不比殺人說謊...等罪嚴重 同樣都是罪...) ***在看同性戀的問題時 我們該從聖經的觀點,而非從"人本"觀點 **上帝接納這樣的人 但不喜悅這樣的行為(就像不喜悅說謊一樣) 五.結論 同性戀是人的軟弱,要有勇氣面對錯誤,求神的赦免.回到上一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