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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oonfish (詠菡) 看板: TheLife
標題: 5/25 專題--關於同性戀 (走出埃及:厲珍妮傳道)
時間: Sat Jun 22 08:38:21 2002

2002/5/25 專題--關於同性戀
講員--厲真妮傳道 +文靜姐

一.前言--
厲傳道:"懷恩堂是我的母會,來到這裡讓我覺得很感恩."
"我從1982年進教會,到如今二十年過了,最近我常思索一個問題
--我的生命成長了多少?"
"教會是一個接待人的地方,無論什麼樣的人,教會都有義務接待他們進來,
將他們留在教會中,讓他們認識神."
在正式進入同性戀的討論前,先將時間交給王文靜(文靜姐)--走出埃及的同工

二.文靜姐的見證
內容摘要:文靜姐是在大學三年級時與姑姑去教會而信主的,信主三年後
雖然在教會中有服事(核心同工),然而對神並沒有很深的認識.
(情感上的背景--大學時代感情的創傷(異性戀)+與父親的關係不佳)
辭掉會計這份工作轉去花店工作的文靜姐,因工作而認識了一位信主不久的女孩
(小她九歲  未成年)-->兩人之間產生了極深的情感依賴(超出一般友誼的界線)
-->某夜發生了性關係(對方已有經驗;而自己則是第一次完全被同性情感淹沒)
-->產生極大罪疚感與矛盾(痛苦 但又需要這種痛苦)-->精神瀕臨崩潰(同性情感
帶來的罪疚+異性情感的舊傷)-->女孩以自殺要脅-->真正進入情感的拉扯並
了解同性情感的粘稠-->對人的愛的失望-->在某次團契會中,與厲姐和走出埃及接觸
-->走出埃及-->並成為走出埃及的同工,奉獻自己服事同性戀這個團體
*需要同性情感不是罪,然而那種依賴與性是罪.
*同性戀與大家所想像的不同
*看到人的罪與人的愛的有限,才了解神的愛是超乎想像的.

三.進入主題
**同性戀的界定
--不能從外表,而要從其內心情感的流向判斷
<文靜因為情感的創傷未被醫治,所以當這個女生出現時很容易就陷入了情感中.>
同性戀的界定:a.情感 b.性
1.情感(喜歡VS.愛)
兩個同性間的人有了情感上的依附,甚至容不下第三者,出現了佔有慾,到有了肢體的互動
,產生頻繁的同性性幻想長達半年以上==>同性戀
2.性偏差的問題
a.從小被"暗示"為另一種性別(2-5歲?)--出於父母對小孩性別的期待
b.青春期時的同性關係未被滿足(沒有健康的友誼)
<同性關係佳-->異性關係也會好>
3.不好的性經驗:
88%的同性戀曾被性侵犯
               ^^^^^^
(不需對人下標籤,不要忽略人的感受)
4.性困擾--色情沉溺的行為
*看A片..偷窺..A書..==>被性綑綁,生命被扭曲
我們要時常記得,"我們的身體是神的殿"
雖然很多人都在看,但教會不能世俗化.

5.原生家庭
男同性戀--通常與父親疏離
女      --      母親
*缺席的父母親使小孩需尋找愛的來源
愛的來源:1.父母--(缺少) 2.同儕--(缺少) 3.再找--尋找心中的典型的父母
==>同性戀的問題不是性,而是情感(父母情感上的不足使他轉而尋求性的滿足)

6.媒體的因素:
同性戀網站
色情網站
世俗的誘惑VS.在神裡的委身
(掙扎-->若願意精力神將自己交給上帝-->神會作工)

7.價值觀-->同志文化
文化  媒體  文字-->影響價值觀
*性別研究社 *教師同性戀聯盟
*我們的標準是--神的話

8.生理性因素--天生論
*目前無定論--沒有人能證明同性戀是否為天生
走出埃及傾向--無天生
但較值得同情的是"陰陽人"
9.從家族的詛咒而來
*用禱告,聖靈破除祖先的傳承

四.聖經中的標準
1.利未十八:22 二十:13
2.哥林多前六:9
*律法判斷--定死罪
3.創世紀十九:4,5
4.士師記十九:22
*歷史史事
5.撒上十八:1
6.撒下一:26
*據爭議性的..同光教會界定此為同性戀
7.羅一:24-27
*性關係(器官功能的立場)-->自然創造律
8.約翰福音八:10,11
(不定罪,但不要再犯罪)
9.路加福音五:17-26
*神有赦罪的權炳
(提醒大家一點--
在神眼中同性戀的罪並不比殺人說謊...等罪嚴重
同樣都是罪...)
***在看同性戀的問題時
我們該從聖經的觀點,而非從"人本"觀點
**上帝接納這樣的人
但不喜悅這樣的行為(就像不喜悅說謊一樣)

五.結論
同性戀是人的軟弱,要有勇氣面對錯誤,求神的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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