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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tjm.bbs@fhl.EE.NCTU (Jer-Min Tsai), 信區: religion
標  題: 回應同志神學─新約的同性性行為經文
發信站: 信望愛團契電子佈告欄 (Thu Mar 21 16:37:34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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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同志神學─新約的同性性行為經文

    上一篇回應了關於舊約的同性性行為經文探討,現在我來嘗試回應新約中的
同性性行為經文。新約中一共出現三處論及同性性行為的經文:

羅1:26  因此 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
        逆性的用處.
羅1:27  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
        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
林前6:9 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 神的國麼。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
        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
提前1:10   行淫和親男色的、搶人口和說謊話的、並起假誓的、或是為別樣敵正道
           的事設立的。

    周先生說的不錯,新約聖經沒有專為討論同性性行為而寫的作品,只有參雜在
論及許多惡行的例子中( (一) 同志? 同性愛? 同性交?)。我想這明顯的表達出
聖經的立場,聖經並不贊同同性性行為,卻不把同性性行為當成是比其他罪惡更不
能容忍的罪行。

    周先生認為保羅並非真正的攻擊同性性行為,而是把同性性行為當成是不自然
,而此指控不過是顯示出保羅認為同性性行為違反特定文化宗教傳統的「自然」特
質,而非指恆真不變的凝固本質(同性愛違反「猶太」人的「自然」(一))。並且
認為其他攻擊同性性行為的記載都是指混雜其他罪惡行為的同性性行為,而非指真
正出於同性愛的同性性行為(古希臘的同性愛模式 (新約)、保羅的反同性愛思想)
,並且許多經文字義還有爭議,因此新約聖經根本沒有反對今日的同性戀行為。

    以下我們就來慢慢分析此立論,首先,我們來看看羅馬書的記載。我把羅馬書
一章20-32節引在附件一。當我們仔細觀察保羅在此處所描寫的「墮落演化論」,就
可以看出保羅的觀點是「宗教的墮落帶來性方面的墮落再帶來道德的全面墮落」。
不管這三種墮落是不是有因果關係,但是我們可以看出保羅所要講的不是道德墮落是
罪、性墮落是不自然、故意不認識神是無知,而是一切的墮落都是由故意不認識神
所引起的。故意不認識神以後心思昏暗,開始敬拜非永恆之物,然後上帝用「任憑
」來懲罰人類,任憑人在性方面墮落,離開上帝造人的設計(就是所謂的不自然)
,並進一步任憑人混亂,進入道德方面的敗壞。

    如果故意否定永恆者是罪、拜偶像是罪,道德墮落是罪,那就沒有理由說這裡
的同性性行為不過是宗教文化方面的不自然而已。即使是在字義上大作文章,也無
法說明此處的上下文思路,也無法解答為何保羅在此要求全世界人類接受猶太人的
自然觀,而在加拉太書和其他書信義正辭嚴的要求非猶太人應該要脫離猶太人的規
條限制。與其這樣解釋,還不如依照上下文的思路接受保羅認為同性性行為是人故
意不認識上帝之後的錯亂開端,而不必用保羅使用七次的文字來歸納認為保羅在此
不可能使用這個字來表達「上帝設立的永恆定律」。

    另外周先生又在此書(古希臘的同性愛模式 (新約))中提到這裡的同性性行
為是指「異教偶像拜祭的禮儀實踐」,這就在這一封寫給羅馬教會(不是猶太人
為主的教會)的書信中,看不出其任何必然性與上下文根據,並且與周先生原先
的立論(保羅反對理由是「不自然」)有所不協調之處。

    再來,我們來看看林前六章9節和提前一章10節。周先生主要認為此兩處經文
譯為「親男色」的那個字翻譯錯誤(保羅的反同性愛思想),但又在另一處(古
希臘的同性愛模式 (新約))為此字如此翻譯提供歷史背景的根據,我個人不知道
應該採取怎樣的翻譯模式。不過我手上的聖經版本似乎還沒有發現有翻譯成其他的
意義的,所以我暫時認為大家雖無法肯定,但仍然有共識這是指同性性行為。我查
的聖經原文字典也是認為此字指同性性行為,而且沒有任何懷疑的字眼出現。

    另一字被翻譯為「孌童」,周先生認為這一個字難以翻譯,只有西元586年以
後有資料說明此字用來表示「肛交」。我想沒有必要再去查更權威的書籍以驗證
此說的可靠性(不知有無新發現),但是新約的希臘文是一種已經死亡的文字,
字義變遷不大,而我們所保留的考古資料可以參考的並不多,所以我們自然不能
說我們掌握了當時所有的習慣與風俗,只能說我們手上的資料就是顯示此字的最
可能解釋。而保羅為何不用其他用字,這不是我們現在可以解答的,也許是我們
的資料不足,也許是因為我們永遠無法知道的原因,我們所能做的就是忠實的把
字義解釋清楚。而在新約中,第一次出現在保羅作品的用字也不少,我想我們不
需要認為保羅非得用常用字不可。

    好!以下請大家看看附件二,大概可以看出整個經文的上下文。林前六章中
我們可以看出保羅的思路似乎和羅馬書很接近,宗教墮落、性墮落、道德墮落。
因此我們可以推論保羅在此所要攻擊的應該是同性性行為沒有錯,而且討論的是
性墮落而非是道德墮落,或者是道德墮落和性墮落的混雜。

    提前一章顯示保羅所要攻擊的是違反律法的行為,那「親男色」是違反哪一
條律法呢?答案應該很明顯了。正是利未記十八章的反對同性性行為之律法。

    由舊約和新約的經文看來,我們要說聖經不反對同性性行為實在是有點牽強
,我想pet 兄說的好,乾脆承認聖經明顯的反對同性性行為,然後你我可以選擇
要不要接受聖經是上帝的啟示。用各樣的方式想要證實聖經支持同性性行為或者
聖經沒有反對同性性行為就實在是太過牽強了。

    討論至此,可能還有些沒有解決的問題:第一,舊約聖經似乎沒有提到女同
性性行為。周先生是用父權社會的理論來解釋,聽起來蠻合理的。不過我們的考
古資料有限,無法證實當日的社會是不是就如周先生說的,是一個歧視女性,不
願意男性被「插入」的社會。而且看摩西五經中女性的名字還常常出現,甚至還
有女性的領袖,似乎當日的女性並非真的如所想的是極端被壓迫的狀況(可能新
約時代的女性地位還比較差一點)。倒是女性的同性性行為發生比例較少,也難
以明確判定。而摩西律法所規定的,多半是可以輕易判定的罪行,所以耶穌把律
法的標準提昇到無法判定的「內心思想」層次,以此為上帝的真正心意,我想這
理由應該比較可能。

    第二,動機是不是可以完全決定行為的對錯?我想這是周先生所極力要表達
的,也許這是情境倫理學影響下的思考模式。周先生大約認為聖經時代沒有今日
的同性戀(我想是沒有記載、無法證實吧),所以聖經批評的都不是今日的同性
戀的同性性行為,而是那種低俗、暴力的犯罪同性性行為。同性性行為只要掛上
高尚的情感就由低俗粗暴變成上帝也欣賞的高尚情感,然而,真的是這樣嗎?亂
倫呢?娶兩個太太呢?人獸交呢?但是,義賊呢?為生存而偷竊呢?正義戰爭呢
?

     願我們的討論不單單在字義與教義上,而能夠進入倫理學的範疇。我想我的
實力有限,也不太可能用兩天的時間要對周先生可能研究經年的作品做完全的回
應,錯謬與缺漏之處,還請大家見諒。



──────────── 附件一:羅馬書提及同性性行為的經文 ───────
羅     1: 20 自從造天地以來,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雖是眼不能見,但
             藉著所造之物就可以曉得,叫人無可推諉。
羅     1: 21 因為,他們雖然知道神,卻不當作神榮耀他,也不感謝他。他們的思
             念變為虛妄,無知的心就昏暗了。
羅     1: 22 自稱為聰明,反成了愚拙,
羅     1: 23 將不能朽壞之神的榮耀變為偶像,彷彿必朽壞的人和飛禽、走獸、昆
             蟲的樣式。
羅     1: 24 所以,神任憑他們逞著心裡的情慾行污穢的事,以致彼此玷辱自己的
             身體。
羅     1: 25 他們將神的真實變為虛謊,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
             ;主乃是可稱頌的,直到永遠。阿們!
羅     1: 26 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
             逆性的用處;
羅     1: 27 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
             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
羅     1: 28 他們既然故意不認識神,神就任憑他們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
             事;
羅     1: 29 裝滿了各樣不義、邪惡、貪婪、惡毒(或作:陰毒),滿心是嫉妒、
             兇殺、爭競、詭詐、毒恨;
羅     1: 30 又是讒毀的、背後說人的、怨恨神的(或作:被神所憎惡的)、侮慢
             人的、狂傲的、自誇的、捏造惡事的、違背父母的。
羅     1: 31 無知的,背約的,無親情的,不憐憫人的。
羅     1: 32 他們雖知道神判定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然而他們不但自己去行,
             還喜歡別人去行。

──────────── 附件二:其他書信的同性性行為的經文 ───────
林前   6:  9 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麼﹖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
             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
林前   6: 10 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
林前   6: 11 你們中間也有人從前是這樣;但如今你們奉主耶穌基督的名,並藉著
             我們神的靈,已經洗淨,成聖,稱義了。
提前   1:  8 我們知道律法原是好的,只要人用得合宜;
提前   1:  9 因為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的,乃是為不法和不服的,不虔誠和犯罪的
             ,不聖潔和戀世俗的,弒父母和殺人的,
提前   1: 10 行淫和親男色的,搶人口和說謊話的,並起假誓的,或是為別樣敵正
             道的事設立的。
提前   1: 11 這是照著可稱頌之神交託我榮耀福音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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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中的「平安」,原意是指一種「健全狀態」,是一種終極、全面性的健全狀態。
聖經中的「恩惠」,是指上帝對不配的人所施的恩典。
上帝的恩典臨到不配的人,以致那人進入一種終極而全面性的健全狀態─這就是「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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