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信人: KUAN.bbs@bbs.cs.nccu.edu.tw (官樣文章), 看板: philosophy 標 題: [中時]弘「法」佑民的神秘權威基礎(顏厥安) 發信站: 政大貓空行館 (Tue Jul 13 00:43:06 1999) 轉信站: fhl-bbs!news.seed.net.tw!feeder.seed.net.tw!news.ntu!ctu-gate!news.nct 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999.07.12 弘「法」佑民的神秘權威基礎 ☉顏厥安 巴斯卡在其沈思錄中曾寫道:「摩西的律法是象徵性的。」其實摩西一詞是中譯本所加 ,原文就是「律法(loi 也就是法律)是象徵性的」。德希達在討論法律的神秘權威基礎 時,也引用了巴斯卡的話:「沒有力量的正義,是無能的。」上帝的十誡之所以是象徵的 ,是因為隱身於帷幕之後的神秘主宰擁有無上的權威與力量,誡命並不是只有「字面的涵 意」,受宰制的臣民豈能真正看透律法,唯服從是也。而正義也永不可能僅是理念,勢必 要透過力量(以德文表達就是暴力Gewalt),才得以實現。 本次司改會議之所以達成多項共識,大概也因為某種被視為「善」的力量取得了主導權 威。因此此次司改會議的籌畫運作到進行,不可否認地帶有某種「善意父權」的色彩。主 其事者,以其道德、學術、倫理與政治上的權威,設定了一批被標明為「改革」的目標, 苦心孤詣地塑造了一個尋求共識的改革會議,其用心令人敬佩。但是善意歸善意,在與會 人員/程序/共識的篩選規劃上,還是不免有威權往特定方向運作主導的痕跡。 以司法院定位問題為例,應無爭議的大方向在於消除司法行政官僚而導向審判機關化。 但是長期目標採取多重功能混同的一元一軌制度,固然可以產生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美麗 想像,不過單是考慮到人事安排、消除積案與實際運作之工作負擔,就讓人十分懷疑其可 行性。若進而考慮「民主化」過程中需要以較強的憲法訴訟制度來強化人權保障(此點東 歐經驗可多加參考),顯然獨立的憲法法院有相當的優點。可惜持反對單軌化意見者的聲 音有被刻意弱化之嫌。 爭議更大的刑事訴訟制度亦然。任何的「主義」都是一組抽象理念與許多具體制度設計 的縮寫,因此僅供言說便利之用,而非討論的標的。要爭者,應該是理念與制度的目的/ 手段關係。以刑訴而論,必須為實體真實發現與人權保障(無罪推定)兩大原則找到「最 適實現」的制度設計。現狀中法官「應」調查證據的規定,竟被「實踐」成檢察官卸責的 基礎,這當然要朝檢察官的舉證與蒞庭義務的強化來修正。可惜的是,在經驗資訊有限的 情況下,美式陪審制下的純聽訟法官角色似乎成了唯一的替代。奇怪的是,明明國內不少 學有專精的刑訴學者以及部份律師、法官、檢察官,都已經從比較法與統計等論點,提出 了既不同於半套美式制度(因為無陪審團來削弱法官權力,法官有可能更獨斷)、也不姑 息現狀的方案(例如德國的言說研討制度),但這些意見卻似乎全部被排除於會場之外, 反而讓法務部在「主義」煙幕下找到了頑抗的契機。「反改革」者是永不缺乏的,但是這 帖標籤猛藥也不宜常用。一個僅以法務部代表檢察官,而刑訴學者大量缺席的刑訴改革過 程,無論怎麼善意都不免啟人疑竇。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規範/價值的可欲性爭論之外,對於制度之「可行性」與「制度後 果」等論據是嚴重缺乏的。波斯納曾指出,由於忽略法律亦為行動體系,因此法學教育研 究太忽視法律對行為之直接與間接後果等知識。本次司改會議常出現引用「個人經驗」與 初步的統計數字,既缺乏科學方法來分析過往的經驗(例如起訴率、有罪判決率),也缺 少理論模式來對所主張的制度後果提出預估(例如檢察官需求量、收租狀況下律師費用增 加率)。因此辭藻豐富之餘也使制度之爭染上「信仰」之爭的色彩。 木柵樟山寺的門口有一前司法院院長林洋港所提的匾額「弘法佑民」。當年林先生提字 時所想到的當然是「佛法」,但是既然法律文本比立法者聰明,那麼將其「解釋」成弘揚 法治佑護人民亦非不可。只不過「人民」人人會講,會議可是一大群身著黑西裝的專業法 律人在開。因此本次司改會議可謂「專業司改」,透過術語政治的神秘權威來推動。但是 如果司法終究要成為人民的法律護衛,那麼一方面就需要更多精密的社會科學研究來評估 制度變革的損益變動,另一方面更要致力於釐清剷除司法、政治、金權、階級、偏見之間 的神秘掛勾,這就不是專業司改,而勢必要透過「公民司改」的長期努力始能完成。 (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回到上一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