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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KUAN.bbs@bbs.cs.nccu.edu.tw (一劍霜寒四十州), 看板: philosophy
標  題: [轉錄]虛妄的與真實的人權(侯念祖)
發信站: 政大貓空行館 (Mon Dec 14 03:09:35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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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KUAN] 信箱

作者: KUAN.bbs@stone.thu.edu.tw
標題: 虛妄的與真實的人權(轉寄)
時間: Sun Dec 13 01:35:13 1998

發信人: utopia (小紅豆), 信區: PoliticalEconomy
標  題: 虛妄的與真實的人權
發信站: 石頭記樂園 (Sat Dec 12 02:12:33 1998), 轉信

虛妄的與真實的人權



〈世界人權宣言〉簽署至今已屆五十年。然而當我們回頭看看這篇五十年前
通過、包含了三十條條文的重要人權約法時,依然令人心驚汗顏而不禁反身
自問:這五十年來,我們在人權此一議題上,到底取得了多少進步?這是許
多人的疑問。為什麼總是由得人們立志行善,行出來的善卻一點兒也由不得
人們?

人權的落實問題並不在於政客們是否真的有志於斯,也不在於社會大眾是否
有此深刻的自覺,漂漂亮亮的人權宣言之不得落實而淪為壁上裝飾,其主因
即在於形成這種人權觀點所恃的意識型態問題:抽象的、非社會的個人主義
人權觀。近代社會在人權觀上頭主要是奠基於「天賦人權」或是「自然權利
」論(例如,「人人生而自由」,〈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然而無論是
「天賦」、或是「自然」,都假設了一個--因為「與生俱來」而--超越社會
、先於社會的孤立個人存在,並使之成為權利承載的主體。

近代(資產階級)的人權觀便是這種以非社會的個人為立場而出發的。在這
種原子化的個人主義意識型態下,對於人的理解便成為一種「自私自利」的
個人,因此勢必使得人權變成為一種「私己」的所有物,並且害怕他人的侵
奪,因此也勢必產生出這樣一種弔詭的結論:他人的權利越多,對我的權利
擁有就越構成威脅;於是,我們經常可以聽到這樣的一些陳濫的「權利」言
談:「這是『我的』自由、「『個人』的自由以『不妨害他人』的自由為原
則」;更經常可以聽到這樣一種看似弔詭無解、實則無聊至極的爭論:「你
的言論已經破壞了我的權利」、「你限制我的言論,已妨礙了我的自由」。

同時,由於人總是自私自利的--近代政治哲學與經濟學的著名假設,彼此在
自我的利益上總是互相爭奪不休,因此,便需要透過一個外在於所有個人、
因此極為異化的「集體」(國家)立法來加以約束個人、規定個人的權利行
使,於是,再一次弔詭地,對於權利的要求走向了它的對立面:解消權利。
對於我們而言,這一點兒也不陌生,我們的國家總是如此孜孜不倦的告誡每
一個人「限制個人的自由是為了謀求更大的自由」,甚至在公民教育的課堂
上,自由的真諦一反而變成了「自制」。

而這種非社會的個人主義人權觀,由於它的虛幻性質,使得人權一方面實現
無望,另一方面,人權更從一種普遍權利的性質下降成為一種「特殊權利」
--特權。因為將人原子化,使得人無從透過團結的形成來爭取權利,因此,
權利便成為有能力、有權力者方得以享有的特殊事物,而這些獨佔權利者,
卻也成為人權的謳歌者。於是,一手壓抑他人的權利以為壟斷,一手卻以人
權為盾牌利刃,掃除所有妨礙他們「權利(力)行使」的障礙。

資產階級非社會的個人主義人權觀,反而使得權利的實踐益發無望。因而,
我們必須以另外一種觀點來觀照「人」及其權利。簡單來說,人並不是抽象
的「自然人」,而是社會關係下的具體展現,並作為一種社會的產物,因此
,攸關於人的權利的人權狀況自必也是一種社會的產物,人的權利的實現與
否,密切地與社會本身所具有性質關連在一起,亦即,人權的實現並非個人
式的呼喊與索求,而是從社會的改造當中去尋求與浮現出來的。

例如,在一個資本利益優先的社會中,我們要如何能夠避免勞工的被剝削、
失業而去實現「任何人不得使為奴隸或奴役」、「人人有權工作…享受免於
失業的保障」(〈世界人權宣言〉第四、二十三條)等等這些條文呢?或是
,在一個高等教育逐漸市場化因而高學費化的社會中,又要如何才能實現「
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教育應當免費…高等教育應根據成績而對一切人平
等開放」(〈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條)這一條文呢?

人權的落實問題因此不在於每一個人是否努力追尋、要求,也不在於是否在
個人的層次上有著深刻的認識與自省,而是應當從社會的角度來思索對於人
權的壓抑與破壞,並進而從社會的改造當中去實踐人權、改進人權狀況,方
能避免踏入人權永不得通行的死胡同當中,同時,也才能使人權真正具有其
普遍性質,而非僅止於一種特權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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