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信人: KUAN.bbs@bbs.cs.nccu.edu.tw (一劍霜寒四十州), 看板: philosophy 標 題: [轉錄]『法律』與『正義』... 發信站: 政大貓空行館 (Mon Nov 30 16:25:00 1998) 轉信站: fhl-bbs!news.seed.net.tw!feeder.seed.net.tw!news.ntu!ctu-gate!news.nct ※ 本文轉錄自 [KUAN] 信箱 作者: KUAN.bbs@stone.thu.edu.tw 標題: 『法律』與『正義』...(轉寄) 時間: Fri Nov 20 00:48:59 1998 本信作者: Leehorng (唉!!謊言也罷!!) on board 'ideal_of_law' 標 題: 『法律』與『正義』... 日 期: Wed Feb 7 08:32:21 1996 ┌─────────────────┐ │ 從法之正義原理論法之變遷與進化 │ │ ──兼論法之宿命與法之未來 │ └─────────────────┘ 壹、前言 就法理學與法律哲學兩者之定義及其研究範圍而言,學者間就此雖 仍未有定論。為就此二門學科之研究範圍雖有重疊,但兩者間並非處於 互斥之關係而言,則仍屬學者間之共識。且二者均在以法律為其研究範 疇所展開之學科,並均旨在探討法律之根本原理與原則,則更屬無爭之 事實。 固然,得作為法之原理之要素並非僅以『正義概念』為其唯一依歸 ,而法之變遷與進化,乃至法之宿命與法之未來,皆非單以『正義概念 』之發展及即得對其提出完整之說明。然而,在法律哲學的五個主要研 究範疇之中,自法哲學之認識論、體系論、史觀論、價值論,乃至理性 論五項討論主題,其中法哲學之理性論部份即要求應就其給予合理化之 說明。『正義概念』雖充其量僅可為法之原理之一部份,惟其概念之形 成與其發展,就法之變遷與進化乃至法之宿命與法之未來,卻始終具有 相當程度之影響。 『惡法亦法?非法?』之探討,以及『民主法治國家中之人民有無 不服從實定法之權利?』等問題,亦均一一與此討論主題有相當之關連 。本文嚐試以理性論之方式,就上述問題提出個人一己之看法,惟或囿 於就法哲學領悟範圍之限制,於問題所及範圍之思考層次上恐有不足, 尚祈指正。 貳、法之正義原理與法之變遷與進化之關連 正義概念在法哲學的思考領域中,其乃是俱有『與時俱進』之特性 。然而卻也往往因其『概念的可變性』及『證明其存在之困難性』,因 而乃引起一連串『法之安定性』與『法之適應性』熟重之爭端。 基本上本文所持之態度,乃認為與其固守法的安定性之傳統定義而 不賦予實定法適應社會現狀以正義概念與時俱進之特性加以調和之效能 者,則就此『法之安定性』之嚴格要求,恐將須以『法之正義原理』及 『 法之適應性』之犧牲為其代價。兩者之優劣即可顯見。況且,所謂『 法之安定性』之定義,倘若以一個較宏觀的視野加以觀察,則其所指乃 為『法動態之安定』,即指『在固有實定法意義及法律變遷後意義兩者 之平衡點』。因而就此意義而言,以『與時俱進之正義概念』作為法之 原理並不將破壞對法安定性之要求。 至若以『證明正義概念存在之困難性』而否定其價值者,則更無此 必要。蓋『法之進化』,基本上可定義為『一種具正面發展性之法律變 遷,此種變遷,一方面朝向文化體系之發展方向以適應未來的各種需求 ,另一方面也同時朝向某一絕對性之價值標準』。 誠然,『價值相對主義』及『絕對價值標準』之爭辯,在哲學及法 學界已爭辯既久,吾人極願肯認價值標準有相當程度之相對性因素,也 極願尊重因不同自然環境與歷史文化所產生的不同價值判斷之價值。然 而,另一方面,並絕不否認有絕對價值標準之存在可能性,並且極願努 力朝此目標前進,而以『止於至善』為所追尋之終極目標。因此,即無 以『嚴格方法論之邏輯』而自我限制之必要。『法原理的正義概念』之 承認與探討,即是在此前提之下而更富意義。 參、法之正義原理與法之宿命及法之未來之關連 就法之宿命而言,因法律相較於其它規範,其最主要之特性──『 強制性』,其來源多本於國家政府等公權力之介入,使克發揮其效能。 因而在法律發展的階段中,於法治未能發達落實之相當長時期中,法律 即不時遭受政治無情的干預而淪為政爭乃至統治者威權之工具。隨著法 律在文化波濤的變遷起伏之過程中,基本上,大多數社會之法律率皆朝 向正面的方向進展之中,雖其『進化』之程度難免因個別社會群體的個 別因素及其傳統之抗拒程度而有不同,但其朝向正面終極目標之發展趨 勢則殆無二致。 而法之未來,與法之正義原理則更有莫大之相關。如先前所述,『 法之正義原理』,所指乃一與時俱進之概念,乃係指一平衡的動態安定 狀態。易言之,『能為特定文化社會中的大多數人謀求最大生活利益』 的方向與趨勢,便是法之正義原理在法的進展未來中所負之神聖使命。 於立法程序中欲達成此目的,故有待於立法技術中為『一定程度之 超前立法』;於法之未來是否果能達到止於至善之目標,則有待乎『與 時俱進概念之適時體現』。倘若法的未來所走向之趨勢為反乎正義原理 之要求者,則莫非僅影響人民對其之信服與遵守,同時,法的社會功能 乃至法之文化功能亦將因此而消逝殆盡。 肆、結論 法律人在文化社會中所能產生的影響力固然有限。但法律人絕不應 該與文化脫節,而且更應該具備導向未來的視野,方能引領文化之向前 邁進。文化不斷變遷,法律,乃至正義概念均應隨之變遷。即更就其積 極面而言:『毋寧使法律的發展亦步亦趨的跟隨文化的腳步,而要期許 以法律之進化與法律之未來引領文化的正向發展。』 縱使在嚴格法哲學方法論之下,許多法律上位概念之原理恐怕相當 難以證明,但均不應因此而否定其價值--縱令我們不知何時能找到它 ,也不知道是否果有那麼一天?然而,『使人們活得更有尊嚴!』卻是 我們不變的目標。而此目標之達成,即與正義概念之配合有絕對性的關 聯。回到上一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