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wei (GuteNachricht) 看板: Ethics 標題: [轉錄][中時]法律不應削弱不孕婦女地位(顏厥安) 時間: Fri Mar 12 22:43:40 1999 ※ [本文轉錄自 philosophy 看板] 發信人: KUAN.bbs@bbs.cs.nccu.edu.tw (絕對零度), 看板: philosophy 標 題: [中時]法律不應削弱不孕婦女地位(顏厥安) 發信站: 政大貓空行館 (Fri Mar 12 21:54:25 1999) 轉信站: fhl-bbs!news.seed.net.tw!feeder.seed.net.tw!news.ntu!bbs.ee.ntu!freebs 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 1999.03.11 法律不應削弱不孕婦女地位 ☉顏厥安 希臘悲劇安提岡妮曾被黑格爾譽為最偉大的作品。在女主角安提岡妮的 身上,具體呈現了代表陽光、父權的國法,與象徵溫柔、親情的親族家法 之間的衝突。安提岡妮的光芒曾被奧迪普司所掩蓋,近來卻又重被一些法 哲學家提出藉以探討後現代的法學境況。由此出發,我們也許可反省代理 孕母爭議的法理意義。 首先當問的是:立法者是否「有權禁止」某項行為?這除了有基本權的 考量外,更因法律具有「優先排他性」的地位,亦即人民行為抉擇時,法 律擁有排除其他如道德或習俗考量的優先地位。所以法律上的「禁止」是 一種極強大的規範,應謹慎使用。就代母的問題筆者曾提出多種理據認為 國家不應禁止,其中尤其重要的是:對於「非可歸責於己」的不利益,國 家應盡力協助以消除不平等。「不孕」顯然是非可歸責於這些婦女的不利 益,怎可反而以法律限制來更進一步削弱其社會地位。此一理據在法律/ 道德論證上更可幫助我們了解,為何非因不孕,而是因工作或身材等理由 希望使用代母的要求,其正當性是較弱的。 如果就規範理論來觀察,至少有兩個層面應思考。第一,法律的禁止通 常都要連結某種「制裁」,因此除了禁止的正當性外,也要考慮制裁的正 當性。但是在「違法實施代孕」的情況下,不論處罰誰其正當性都不高。 如果只罰醫院醫師而不罰當事人,這種不罰主行為而罰幫助行為的立法, 更讓人不得不懷疑所涉及的行為真的是一種「犯行」嗎?其次,禁止不等 於該行為不會存在,只要行為誘因仍在,行為就會不斷出現,禁止反將促 使出現更高價位的商業代孕。因此頭埋沙中的「禁止」作法只會讓地下實 施者的法律關係陷入更大的不安定狀態,萬一鬧上法院,就只好「法官造 法」一番,這是我們所樂見的嗎?若真如此,那真是古典安提岡妮的悲劇 重現。 不過新安提岡妮當然不會安於此,因此有女性主義論述的出現,以對抗 有父權嫌疑的倫理學。對此我們也可從法論證理論略做反省。「無限上綱 」其實就是指某個不與其他價值原則相互衡量的絕對原則,在倫理學或法 律中幾乎沒有這種原則,「女性主義」當然不是。但反過來說,女性主義 也不是個可以被清楚界定的原則。這不僅因女性主義有多種相反的論述與 主張,因此難以貫通地作為法律或道德論證的論據。即使將其表述成例如 「身體商品化」之類的說法,也仍然面臨女工的身體與性工作的身體等等 論述僵局。筆者將其稱之為「具體困境的抽象運用」。這是指,所涉及的 爭議問題其實是在台灣的脈絡下可以被具體地呈現的困境,卻弔詭地陷入 了以抽象概念來論述,卻愈談愈混亂的狀況。例如代母的開放,已經確定 可以幫助某些不孕婦女,因此除非能證明開放將會對多數婦女造成極大的 不利益,否則抽象地援用身體商品化或為父權傳宗接代等概念來反對,除 了繼續讓不孕婦女不方便外,並無助於女性具體處境的改善。更何況國家 法律的允許開放,並未阻止透過社會力量的遊說來呼籲不要採用代理孕母 ,後者不見得比法律更不具有影響力。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草案中也已經出現了某種「例外主義」的傾向, 亦即將新科技的使用視為服務於特定目的(例如協助不孕夫妻生子)的例 外允許。這種例外主義亦可望逐步運用到諸如複製人等科技之上。在這種 原則之下,要由主張使用者負起論證義務。當然,原則與例外的關係可能 倒轉,但這就讓社會觀念自行發展再說了。 在多中心的複雜社會裡,單一國家法律既不會彰顯或強化任何「主流( 父權)價值觀」,更不可能僅因為「得」改成「不得」就壓低改造了它。 由禁止台獨言論或禁娼的歷史中我們已學到不少經驗。當然,反對性別歧 視或對抗各種宰制的抗爭絕對要不斷地進行下去,只不過其所涉及的主要 是傅科所談的「實踐體系」的問題,而非抽象道德哲學爭議。因此我們也 只能在掌握台灣具體境況的情形下逐步地尋求改善,而不必拘泥於抽象概 念的論述對抗。 (作者為台大法律系副教授)回到上一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