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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eunice.bbs@bbs.cycu.edu.tw (APOLLO 12), 看板: movie
標  題: The movie"驚涑"
發信站: 中原方向站 (Fri Jun 27 11:29:11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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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電影“驚涑“

這是一部李察吉爾演的電影,講一個律師,他喜歡接受挑戰,喜歡當辯護律師,
這時一個基督主教被殺害,疑兇是一個17歲男孩,
律師看那個男的外貌,看來不像是會殺人的樣子,於是就主動當他的辯護律師,幫他辯護,
後來他察覺那個看來很天真無邪的男孩子有雙重性格,是他兇殘的那一面殺了主教,
於是最後他幫他辯到是因精神有問題,so不算是一級謀殺,等去精神病院住一段時日後,
就可以被釋放,也就是他打贏了那場官司,後來最後他才發現,
那個男孩根本沒有雙重性格,他真正的性格就是那個兇殘的那一面,
天真無邪那一面是假裝出來的。

我看完片子後,想到一個問題,就是那個律師的職業道德跟人性道德的問題。
如果一個律師幫他的客戶辯護到無罪釋放,
最後他發現,那個人確實有罪的,他應不應該出來跟新聞界還是法官公佈,承認,
那個人真的是有罪的,還是該守口如瓶?
我哥告訴我,以律師職業道德而言,即使他知道什麼,最後他也不能講,
but以人性道德而言,你放過這個人,以後他還是會出來害人,又有人被害,
so我們就在講,要是一個當律師的人很有正義感,那不是很痛苦,明知道他的客戶有罪,
卻要幫他隱瞞,幫他辯到無罪釋放,以後也許世上又多了一個被害者*.
還有,萬一你蒐證的過程中,發現一項證據對你自己很不利,對對方的律師很有利,
一般而言會不會把此項證據拿給對方律師?還是隱瞞此證據?
唉*無解的討論,沒有答案。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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