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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yhou (小馬)     看板: fhl
標題: 羅馬書3:21-3:31
時間: Thu Mar 27 12:54:47 1997

前段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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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羅在1:16,17提出了他對福音的看法:“要救一切相信的,先是猶太人,後是
希利尼人”並提到了神公義從這福音顯明。1:18~3:20就進一步說明神的公義是在律
法下顯明出來(3:21),人透過律法可以知道甚麼是對的。而從外邦人到猶太人,也沒
有人能憑行律法達到神的要求。

第三章:(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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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主題:另一條出路——因信稱義

B. 全段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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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律法以外,義的顯明
  1 義加給的對象(22)
  2 義的內容(23-26)
     a) 人的角度看(23-24)
     b) 神的角度看(25-26)
II. 義的重點:
  1 被稱為義是因著信主(27-28)
  2 包括外邦人(29-30)
  3 律法與因信稱義的關係(31)
 
C. 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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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上段思路,沒有人能憑律法行到神的要求。現在,有另一條出路提供給世人
,一個律法以外的公義。這(福音)公義必要條件就是相信耶穌,對象是所有的人。
從人來看,是人自己犯了罪,這是神的恩典,是白白的稱義。從神來看,可以顯明神
同時是公義以及慈愛(加恩典)的神,他憑耶穌的血來作挽回祭,因此也並非隨便的
寬容,並非不公義;但同時又稱信耶穌的為義。

     即然是恩典,我們就沒有可誇口的,我們是因信主而被稱義的。

    29節以後,保羅就回來解釋這福音的對象包括外邦人,雖然他們未受禮。
    27∼28以及29∼30可說是第四章的重點。
    31節就引出了下一段律法與因信稱義的關係。
 

D. 逐段觀察問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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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神的義在律法以外顯明出來"

 這裡有兩個可能:
1. 律法以外(透過福音), 可以顯出神的公義
2. 律法以外(透過福音), 神而來的公義(加給人的)顯明出來了
看上文: 沒有人能行律法為義....因此, 神而來的公義加給人了.(2)
NIV, KJV, ASV這裡都翻為righteousness of God, NEB則翻為God's righteousness

"有律法先知為證"
先知:應指哈巴谷書, 承1:17
律法:原可指摩西律法或律法書,這裡應指第四章的創世紀(律法書)的記載。
  
22神的義: 同上

23犯了罪:不中矢(第二簡單過去式,表示常有的狀態)
 虧缺了神的榮耀:人沒有符合他的形象
 虧缺:現在式,仍然虧缺

24白白的:不用付錢
 救贖:贖價,表示為購買奴隸使之自由的錢

25挽回祭:在古代的碑銘中,這字作:“甘心祭”或“挽回的禮物”
神的義: 神的公義His righteousness
NIV:"......He did this to demonstrate his justice, because in his 
forbearance he had left the sins committed beforehand unpunished."
寬容:原意為放開、鬆綁

26他的義: His righteousness, 他自己為義: is just
* 25,26這裡顯明神的公義, 有一個前設: "神不以有罪的為無罪"(出三十四:7;
鴻一3), 但是透過耶穌的替死, 就顯明了神自己是公義(因為神先前寬容人的罪)    

26節進一步說, "這顯明了神不但是公義的也同時稱信耶穌的人為義", 兩件看起來有
衝突的事情都完滿的解決了.

* 語法上看出, 25,26解釋挽回祭的用意

28看定:同二3(以為), 四3(算為), 八18(我想), 英譯作maintain(NIV), conclude(KJV)

30神即是那一位:總而言之,神既然是那一位神.....

31堅固: 同5:2, 14:4(站), 10:3,11:20 (立)
 堅固律法:1. 指律法書(第四章)事件的確立
           2.  指七章1到八章3,4律法的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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