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yhou (小馬) 看板: fhl 標題: 羅馬書3:21-3:31 時間: Thu Mar 27 12:54:47 1997 前段大意: --------- 保羅在1:16,17提出了他對福音的看法:“要救一切相信的,先是猶太人,後是 希利尼人”並提到了神公義從這福音顯明。1:18~3:20就進一步說明神的公義是在律 法下顯明出來(3:21),人透過律法可以知道甚麼是對的。而從外邦人到猶太人,也沒 有人能憑行律法達到神的要求。 第三章:(21-31) --------------- A. 主題:另一條出路——因信稱義 B. 全段大綱: ------------ I. 律法以外,義的顯明 1 義加給的對象(22) 2 義的內容(23-26) a) 人的角度看(23-24) b) 神的角度看(25-26) II. 義的重點: 1 被稱為義是因著信主(27-28) 2 包括外邦人(29-30) 3 律法與因信稱義的關係(31) C. 思路: -------- 承上段思路,沒有人能憑律法行到神的要求。現在,有另一條出路提供給世人 ,一個律法以外的公義。這(福音)公義必要條件就是相信耶穌,對象是所有的人。 從人來看,是人自己犯了罪,這是神的恩典,是白白的稱義。從神來看,可以顯明神 同時是公義以及慈愛(加恩典)的神,他憑耶穌的血來作挽回祭,因此也並非隨便的 寬容,並非不公義;但同時又稱信耶穌的為義。 即然是恩典,我們就沒有可誇口的,我們是因信主而被稱義的。 29節以後,保羅就回來解釋這福音的對象包括外邦人,雖然他們未受禮。 27∼28以及29∼30可說是第四章的重點。 31節就引出了下一段律法與因信稱義的關係。 D. 逐段觀察問題解釋 ------------------- 21 "神的義在律法以外顯明出來" 這裡有兩個可能: 1. 律法以外(透過福音), 可以顯出神的公義 2. 律法以外(透過福音), 神而來的公義(加給人的)顯明出來了 看上文: 沒有人能行律法為義....因此, 神而來的公義加給人了.(2) NIV, KJV, ASV這裡都翻為righteousness of God, NEB則翻為God's righteousness "有律法先知為證" 先知:應指哈巴谷書, 承1:17 律法:原可指摩西律法或律法書,這裡應指第四章的創世紀(律法書)的記載。 22神的義: 同上 23犯了罪:不中矢(第二簡單過去式,表示常有的狀態) 虧缺了神的榮耀:人沒有符合他的形象 虧缺:現在式,仍然虧缺 24白白的:不用付錢 救贖:贖價,表示為購買奴隸使之自由的錢 25挽回祭:在古代的碑銘中,這字作:“甘心祭”或“挽回的禮物” 神的義: 神的公義His righteousness NIV:"......He did this to demonstrate his justice, because in his forbearance he had left the sins committed beforehand unpunished." 寬容:原意為放開、鬆綁 26他的義: His righteousness, 他自己為義: is just * 25,26這裡顯明神的公義, 有一個前設: "神不以有罪的為無罪"(出三十四:7; 鴻一3), 但是透過耶穌的替死, 就顯明了神自己是公義(因為神先前寬容人的罪) 26節進一步說, "這顯明了神不但是公義的也同時稱信耶穌的人為義", 兩件看起來有 衝突的事情都完滿的解決了. * 語法上看出, 25,26解釋挽回祭的用意 28看定:同二3(以為), 四3(算為), 八18(我想), 英譯作maintain(NIV), conclude(KJV) 30神即是那一位:總而言之,神既然是那一位神..... 31堅固: 同5:2, 14:4(站), 10:3,11:20 (立) 堅固律法:1. 指律法書(第四章)事件的確立 2. 指七章1到八章3,4律法的成全回到上一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