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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harisee (除酵大隊) 看板: Faith_Life
標題: 智慧財產權概念(四)--性質與特徵
時間: Sun Dec  7 22:33:12 1997


1.保護人類精神創作之智慧財產權--兼具財產權與人格權之特徵
  精神創作係一個人人格之具體表現,因此法律不僅賦予創作者財產上的權利,
  使其以取得實質上之經濟利益,而且通常對於其人格上之表現亦予以肯定及保
  護,而賦予其一定之人格權。
  a.財產權--無體財產權
    由於智慧財產權所保護者為精神創作,雖藉由有形物表現,然而受保護者並
    非有形物之本身,該有形物僅為傳達精神創作之媒介,由於智慧財產權所保
    護之客體並非有形存在之物體,而是抽象存在之精神創作,因此智慧財產權
    又被稱為「無體財產權」。
  b.人格權--與一般人格權之關係
    智慧財產權中之人格權是「基於人類精神創作而對創作人所賦予之權利」,
    所以其人格權是建立在創作人對其著作或發明之人格關連性上,因此必須要
    有精神上之創作始得享有智慧財產權之人格權。
2.保障正當交易秩序之智慧財產權--屬於財產權或法律保護的利益
  因為此類智慧財產權與精神創作以及人格表現並無直接關係,因此僅享有財產
  上之權益,法律上並未對其賦予人格權之保護。以保障正當交易秩序之智慧財
  產權在法律上受到之保護情形並不一致,有的被賦予「權利」之地位,例如:
  商標權。除商標權以外,其他以保障正當交易秩序之智慧財產權,均只是法律
  保護之「利益」而已,並不具備權利之性質,例如:不正當競爭之防止以及營
  業秘密之保護。另外,這種法律所保護之利益亦可能具有財產價值,而可以成
  為交易或繼承之客體,例如:營業秘密。然而縱使如此,由於法律並未賦予其
  一個專屬、排他性之權利,因此只能依一般財產法或依競爭法或特別法之規定
  受保護。

 〈以上內容係整理自「智慧財產權之概念與法律體系」〈謝銘洋,民國八十
  三年〉,如需引用,請標註原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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