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harisee (除酵大隊) 看板: Faith_Life 標題: 智慧財產權概念(四)--性質與特徵 時間: Sun Dec 7 22:33:12 1997 1.保護人類精神創作之智慧財產權--兼具財產權與人格權之特徵 精神創作係一個人人格之具體表現,因此法律不僅賦予創作者財產上的權利, 使其以取得實質上之經濟利益,而且通常對於其人格上之表現亦予以肯定及保 護,而賦予其一定之人格權。 a.財產權--無體財產權 由於智慧財產權所保護者為精神創作,雖藉由有形物表現,然而受保護者並 非有形物之本身,該有形物僅為傳達精神創作之媒介,由於智慧財產權所保 護之客體並非有形存在之物體,而是抽象存在之精神創作,因此智慧財產權 又被稱為「無體財產權」。 b.人格權--與一般人格權之關係 智慧財產權中之人格權是「基於人類精神創作而對創作人所賦予之權利」, 所以其人格權是建立在創作人對其著作或發明之人格關連性上,因此必須要 有精神上之創作始得享有智慧財產權之人格權。 2.保障正當交易秩序之智慧財產權--屬於財產權或法律保護的利益 因為此類智慧財產權與精神創作以及人格表現並無直接關係,因此僅享有財產 上之權益,法律上並未對其賦予人格權之保護。以保障正當交易秩序之智慧財 產權在法律上受到之保護情形並不一致,有的被賦予「權利」之地位,例如: 商標權。除商標權以外,其他以保障正當交易秩序之智慧財產權,均只是法律 保護之「利益」而已,並不具備權利之性質,例如:不正當競爭之防止以及營 業秘密之保護。另外,這種法律所保護之利益亦可能具有財產價值,而可以成 為交易或繼承之客體,例如:營業秘密。然而縱使如此,由於法律並未賦予其 一個專屬、排他性之權利,因此只能依一般財產法或依競爭法或特別法之規定 受保護。 〈以上內容係整理自「智慧財產權之概念與法律體系」〈謝銘洋,民國八十 三年〉,如需引用,請標註原出處〉回到上一層